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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出庭,劳动关系确认要担责

作者:李世泽 来源:本站原创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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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刘春生于2013年5月14日应聘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做超市促销员,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某连锁超市公主坟店,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刘春生工作到2013年8月31日,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仅同意从2013年8月31日开始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和补交社会保,并辞退了刘春生,双方遂产生纠纷。

 

二、代理及仲裁结果

 

刘春生于2013年9月份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因为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调解没有结果。

 

2014年2月份刘春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在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开庭时也未出席法庭,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1日缺席作出裁决,裁决刘春生与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4月份,刘春生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

 

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这次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在开庭时派来一职员了解情况,但没有合法授权,仲裁庭再次准备缺席开庭审理。

 

鉴于这种情况,刘春生代理律师提出可以先行调解,然后由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补办相关代理手续,仲裁员接受律师的意见,经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向公司汇报,最终和刘春生达成一致,由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春生3200元补偿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三、本案所涉法律问题探析

 

(一)刘春生的劳动关系

 

刘春生应聘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某连锁超市公主坟店,并遵守该连锁店的工作安排、考勤等管理制度,同时接受两个单位的管理。这种情况属于厂商聘用劳动者入住商场、超市工作,同时接受厂商和商场超市的双重管理模式,应确认劳动者与厂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商场、超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为刘春生的用人单位,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案送达、缺席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春生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后,在电话联系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未果的情况下,同时向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某连锁超市公主坟店寄送了受理、举证及开庭文书,邮寄送达结果显示: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未签收,北京市某连锁超市签收。

 

刘春生第二次申请仲裁开庭时,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派一工作人员到庭,但没有提交任何公司的授权及委托书,只是过来了解一下情况,并辩称公司地址变更没有收到受理、举证、开庭及裁决书,北京某连锁超市也不能代表其签收相关文书,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

 

刘春生代理律师给他做了解释:公司变更地址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没有变更登记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北京某连锁超市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之一,签收法律文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在送达、缺席开庭仲裁程序方面是合法的,上海YLJ营养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最终接受了律师的意见,通过和公司的电话沟通,最终与刘春生达成调解意向,并当庭支付了刘春生补偿款,庭后补交公司的委托文书,本案得以圆满解决,避免了复杂的诉讼、执行成本。(本文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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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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