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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职工海外受伤孤立无援 义联提供援助为其维权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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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董某经某公司职工孟某介绍,入职其所在的某公司,并于2013年4月18日被某公司派往该公司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南高地省承包的门迪-坎德普段公路升级维修项目工作。在该项目工作期间,董某一直担任工程技术人员。2014年5月17日,董某和两个同事在户外开展测量工作时,因停车事宜同当地人发生争执并被打伤头部。由于当地医疗技术水平过于有限,在进行简单治疗处理后,董某经公司安排回国进行治疗。期间,因治疗花费的大量医疗费用也均是董某自行承担。董某多次要求某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公司一直未为其申请,同时由于某公司未同董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董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董某不能自行申请认定。为此,董某于2015年5月初向某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总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同某公司自2013年4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以便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5月14日,董某经人介绍来到北京义联申请法律援助。通过了解情况,我们发现该案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海外劳务输出。该类案件总体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近年已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密切关系到海外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很具有典型性。经过认真讨论后,我们决定受理董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两名承办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通过进一步了解案情发现,本案最大的风险点在于董某手中能够直接证明其同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过于薄弱,仅有一份董某同某公司的几个领导就其工伤赔偿事宜进行沟通的谈话录音,但如果某公司对于该录音中谈话对象的身份予以否认,则该录音的证明力将非常有限。尽管董某声称某公司曾在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购买团体意外险,而且录音中的谈话对象身份可以通过调取社保缴费记录予以证明,但劳动争议仲裁庭职权有限,没有调取此类证据的权限。同时,董某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工作期间曾在某公司要求下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显示的对方单位是“某公司巴新公司”,并加盖了带有“某公司巴新公司”字样的公章。通过某公司和董某之间的交涉过程可以预测,某公司很可能会否认其同董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抗辩称董某是“某公司巴新公司”的员工。如此一来,本案将面临极大败诉风险。

 

2015年7月13日,本案依法在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进行公开审理。不出所料,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虽然认可董某在海外工作并受伤的事实,但否认同董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称,董某时“某公司巴新公司”的员工,并当庭提交了董某同“某公司巴新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某公司主张“某公司巴新公司”是其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独立外国法人,并提交了据其所称是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某官员出具的关于“某公司巴新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外国法人的证明。关于董某提交了的录音证据,某公司承认该录音的真实性,但辩称录音中的谈话对象均不是其公司员工,是“某公司巴新公司”驻北京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并且,某公司否认巴布亚新几内亚门迪-坎德普段公路项目是其公司承保。

 

对于某公司的主张,我方代理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首先,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据此规定,“某公司巴新公司”没有权利直接招用中国籍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因此董某不可能同“某公司巴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某公司主张“某公司巴新公司”是独立的外国法人,但其所提供的证据系在域外取得,并未经过所在国有资质的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同时该证据系英文版本,其内容是否与其所附中文译本一致未经我国有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关于某公司否认巴布亚新几内亚门迪-坎德普段公路项目是其公司承保一事,我方提交了某官司官网关于承保该工程的新闻报道予以反驳。同时,我方当庭申请仲裁员通过调取社保缴费记录对录音证据中谈话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实。

 

虽然我方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我方主张,但最终由于董某手中能证明其同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过少,仲裁员没有调查取证权而不能调取某公司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董某投保团体意外险的记录,不能对录音证据中出现的谈话对象身份进行核实等因素而败诉。现在,董某已就该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我单位将继续为董某提供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海外劳务人员工伤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海外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维护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但该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欠缺都给海外劳务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埋下了隐患。如本案中,董某在远赴海外提供劳务时完全没有对其所要从事的工作性质、当地治安环境等有充分了解,甚至没有搞清楚自己是要同哪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就盲目到海外工作。以至于发生工伤后找不到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手中也无关键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给其维权造成了重大隐患。但幸运的是,某公司在国内为董某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并且可以通过调取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在录音中同董某沟通工伤赔偿事宜的某公司主要领导身份,一审还有胜诉的机会。在此,也提醒赴海外提供劳务的人员,出发前一定要对当地国家的政治经济治安情况有充分了解,不能盲目出国,并且要同海外劳务派遣公司等相关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以便将来产生劳动纠纷后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避免国内用人单位和国外雇主相互推卸责任,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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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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