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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联律师代理吉林省第一例工伤先行支付案

作者:李昊 来源:本站原创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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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这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该制度是2011年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的一大创举。

 

然而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往往以地方暂未出台配套政策和具体的操作办法,以及工伤保险的基金风险等为由,拒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使得很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

 

2013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公益律师韩世春成功代理了重庆第一例工伤先行支付案,并获胜诉。该案推动了重庆高院和重庆人社厅出台内部文件,对落实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起到了创设先例的示范作用。今年,吉林省白山市内又发生了省内首例该类案件,义联李世泽律师接受了工伤职工杨某的委托,期望推动该制度在吉林的破冰。

 

遭遇工伤,漫漫维权路

 

杨某,1970年生,山东人。自2009年9月起来到吉林省白山市,在该市某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我们都知道,采矿是一项较为危险的工种,工伤事故频发。可是谁也没想到,工作刚刚两年多,这份不幸就降临到了杨某的身上。2011年10月23日凌晨4点30分左右,杨某在井下回采时,顶板突然脱落将其砸中。造成其右侧盆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大腿骨骨折等多处骨折损伤,五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后杨某住院381天。由于受伤严重,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人工关节,关节假体的使用寿命有限须定期更换,后期的康复和治疗远没有结束。

 

事故发生以后,杨某不但在身体和精神上忍受着巨大的疼痛和压力,高昂的医疗费用更是让这位农民矿工不堪重负。由于煤矿没有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他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煤矿承担。自此,杨某便因该工伤事故走上了一条为期三年多的诉讼追偿之路。

 

事发之后,为了追讨用工单位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杨某先后历经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再鉴定、工伤待遇的仲裁以及一审和二审等多道法律程序,最终在2014年11月5日,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单位——白山市八道江区利锋煤矿给付杨某各项赔偿合计552720.82元。

 

可是这条漫长而坎坷的追偿之路至此仍未走到尽头。

 

初现曙光,又陷困局

 

法院的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是杨某并没有如愿拿到赔偿款。煤矿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裁定执行终结。眼看着自己后续治疗所需的赔偿款和前期所做的所有努力终将付诸东流,杨某实在难以接受。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了解到,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自己的工伤待遇,而后再由政府向用人单位追缴。这个消息让杨某再次点燃了希望,便紧紧抓住了这最后一棵“救命稻草”——工伤先行支付。之后,杨某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6日、2015年3月10日向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寄送了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材料,希望拿到自己的赔偿款。

 

但追偿之路远比杨某想象得要波折太多。虽然多次寄送了工伤先行支付的申请材料,但白山市相关部门却迟迟未作出任何处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称,省、市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没有具体的先行支付操作办法,并且白山市的工伤保险基金也处在基金预警状态。称已将杨某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汇报给白山市人民政府,待市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方能执行。实则拒绝了杨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义联律师出手,期待维权再破冰

 

鉴于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其工伤先行支付申请所表现出的消极态度,杨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在多方的努力和争取下终于立案,并于2015年6月23日开庭。杨某邀请义联律师代理此案,协助其赢得诉讼获得工伤赔偿。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接受了杨某的委托,指派李世泽律师担任其诉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代理人。

 

义联律师认为,杨某符合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并履行了申请和证明义务,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拒不执行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受理、审核及支付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行为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杨某正是在经过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并通过特快专递形式提交了申请和相关证据。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作为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审核和支付的职能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妨害了工伤职工权益的实现。

 

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省、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没有具体的先行支付操作办法”为由,不履行先行支付职责则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的具体办法。贯彻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应尽的职责。怠于行使其职责,不执行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妨害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而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工伤保险基金处在基金预警状态”为由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义务,同样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制度的宗旨是在工伤职工不能从单位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获得救治和生存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基本的保障。在工伤职工救治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立法优先保护前者的利益。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应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出现基金预警状态,便拒绝履行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职责。这与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必将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柳暗花明,曲线救国

 

据悉,也许是出于本案的影响,有关部门又重新启动了对煤矿的强制执行,冻结了煤矿某股东八万元的银行存款。法院执行庭承诺2015年9月月底将到期存款执行到位。本案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据我们了解,在其他一些地区,例如广东,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也起到这样一种作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压力,促使行政机关对拒不支付赔偿款的用人单位施加压力,达到保障工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杨某坎坷而漫长的追偿经历,只是无数像他一样的工伤职工,尤其是工伤农民工艰难维权路上的一枚小小的缩影。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固然重要,而法律和制度得以有效地贯彻和执行更是重中之重。义联律师在工伤先行支付和劳工维权道路上,始终与这些工伤职工艰难为伴。希望各方共同努力,让劳动者伤了身体之后别再伤心。(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研究员)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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