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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年法援助维权 讨来工钱好过年——记义联跨省维权为农民工讨回30万工钱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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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方某等20人诉谢某、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滨州市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开庭宣判,判决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支付方某等20人劳务费总计30余万元。至此,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提供援助的方某等20余名建筑业农民工集体讨薪案,在义联公益律师经历一年的艰辛努力和两次长途跨省跋涉后,终于告一段落。

 

缘起:辛辛苦苦三个月,工钱一分没拿到

 

2014年7月份,方某等83人经谢某招工进驻位于山东省滨州市的金融国际中心项目建筑工地提供劳务,从事木工、电工等工种。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滨州本地一家企业,施工单位则是北京中建旗下的一家装修装饰公司。谢某代表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了该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招用方某等83人到工地工作。据方某等人称,进入工地前,谢某同其约定劳务费按天计算,每40天为一个支付周期。但40天过去了,谢某并没有兑现40天发放一次工资的承诺,一直推托暂时没有资金,等资金到账后会一起发放。进入9月份后,两个支付周期过去了,方某等人的工钱还是没有着落。为此,方某等人曾停止开工,但建设单位出面称“如果谢某不给你们钱,我们会给”,于是方某等人继续开工。但进入2014年10月份后,无论建设单位还是谢某都没有向方某等人支付工资。眼看着工作三个月了,一分钱没有拿到,而且谢某也神秘失踪了,方某等人再也不敢轻信“等等再发”的承诺,遂于2014年10月19日彻底停工,并走上艰难的“讨薪”之路。

 

“寻求援助,立案多艰”

 

2015年2月3日,春节过后不久,方某等人经人介绍来到我们单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了解情况后,我们受理了方某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着手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和准备相关立案材料。该案中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有80多人,但最终在我们单位申请法律援助的只有20多人。原因很简单,新的一年他们还要继续为生计奔波,打官司时间太长耗不起。而且这些民工来自天南海北,新的工作岗位更是遍布全国各地的建筑工地,想再次聚集一起讨薪非常困难。

 

经查询资料发现,谢某身份证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施工单位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建设单位则是滨州市滨城区。我们经过研究决定将三方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决定在西城区法院立案。

 

2015年3月初,承办律师持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前往西城区人民法院为方某等20多人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看到该案是集体案件,涉及人数众多,遂持我们立案材料去请示领导。回来后告知“该案比较特殊,上面要研究一下,有结果了会电话通知你们,先回去等消息吧”,当我们继续往下追问时,工作人员便不再回答了。无奈,承办律师只得将立案材料带回,等西城法院的“同意立案”通知。4月底左右,西城法院来电话,告诉“可以去立案了”。随后,承办律师在5月初再次前往西城法院立案,当时正是立案登记制刚刚开始实施。这次立案,过程还是很顺利的,但立案庭收下材料后并未当场给我们受理通知书,而是让回去等消息。

 

一直等到8月份左右,承办法官正式告知本案要被移送到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山东滨州进行审理,因为被告谢某和北京的施工单位均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对此跨省移送实在有些匪夷所思,虽然被告谢某和北京的施工单位提起管辖权异议,但谢某提供的新住所地位于海淀区,而施工单位则位于怀柔区,即使移送也应该遵循就近原则在北京辖区内移送,为什么要千里迢迢移送到山东滨州呢?但无论如何,该案不久后还是被移送到了山东滨州。

 

“千里驰援,滨州开庭”

 

2015年12月初,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发来开庭传票,告知方某等20人诉谢某、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滨州市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将于12月23日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收到开庭传票后,承办律师尽快和方某等20人取得联系,告知开庭事宜,并认真准备本案相关证据等开庭材料。2015年12月22日晚上10点多,承办律师经过一天奔驰到达滨州。12月23日早上10点,庭审正式开始。被告谢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滨州市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均委托律师代理出庭。

 

庭审过程中,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从未承包过本案争议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章”均同其公司的印章不一致,并申请进行鉴定,但关于其印章是否经过公安机关备案一事,该公司刚开始称印章未经备案,后又称有经过备案。滨州市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则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方某等人是由承包方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用,和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针对被告方的答辩,我方代理律师指出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如果未经备案则鉴定申请并无任何意义,即使经过备案也不排除曾使用未经备案印章签署承包合同。而滨州市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并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理应在工程款范围内就拖欠方某等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该案经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北京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方某等20人劳务费总计30余万元。(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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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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