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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却求告无门——义联律师“妙手”取证,助农民工认定工伤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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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医疗费 压垮农民工

 

李庆平(化名),河南固始人,2012年7月12日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该公司未同李庆平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9月5日,李庆平开车与公司老板宋振阳一起到河北保定送货。在卸货时,车上数百斤重的货物突然倒下,将李庆平砸成重伤。李庆平的双腿当场被压断,体内多处器官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李庆平一家共支出高昂的治疗费用170余万,但单位老板在垫付了30万元后即拒绝继续支付,其余费用全部由李庆平一家自行承担。对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上百万的医疗费用无异于天文数字。为了凑齐医疗费,李庆平一家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还变卖了家里的所有财产和房屋。伤情初步稳定后,李庆平及其家属多次找单位老板协商赔偿问题,但单位一直拖延,没有任何结果。随后,李庆平决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希望获得部分工伤赔偿。但是由于公司没有同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会保险,劳动部门拒绝受理李庆平的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法援 证据奇缺

 

经朋友介绍,李庆平了解到义联中心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便打来电话咨询。了解到李庆平的情况后,我们决定为李庆平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义联代理本案的韩律师认为该案关键在于确认李庆平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有可能为李庆平认定工伤。但是李庆平和公司之间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社会保险,就连李庆平的工资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的。几乎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李庆平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取得有效证据证明李庆平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了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所在。

 

“妙手”取证  再现希望

 

在和李庆平及其亲属多次沟通后,韩律师了解到,在李庆平住院期间,单位为其支付的30万治疗费并非由公司老板宋振阳直接支付,而是由李庆平的舅哥张炳强支付。当时,宋振阳向张炳强承诺,李庆平的治疗费由公司支付,所以这30万记在自己名下,算是自己向张炳强借的,并且给张炳强出具了一张借条。在借条里,有“为李庆平支付治疗费”的字样。该证据的发现非常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李庆平为宋振阳公司的员工,否则宋振阳不会借钱为李庆平支付治疗费。但该借条的落款只有宋振阳个人签字,没有公司公章,所以要证明李庆平和宋振阳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仍有较大风险。经过反复思考,代理律师决定另辟蹊径,采取“借诉讼打诉讼”的方式进行取证。即让张炳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振阳还款,以借此还原事实,证明李庆平是宋振阳公司的员工。

 

智取庭审 终获胜利

 

终于,张炳强在2013年初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宋振阳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20万元。在该起借款纠纷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振阳承认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也间接承认了李庆平是其公司的员工,该事实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也得到确认。如此一来,李庆平取得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随后,韩律师代理李庆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李庆平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韩律师先后举出了有宋振阳签字的《借条》、《法院调解书》证明李庆平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让张炳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公司无法抵赖,认可了同李庆平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却一再主张,李庆平受伤是由于自己违反了公司的操作规程所致,与公司无关。对李庆平的工资水平,公司也不予认可,称李庆平月工资只有4000元/月,而非李庆平自己主张的8000元/月。针对对方的抗辩,韩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指出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均属于工伤,而且李庆平也并不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形。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则以劳动者的主张为准。庭审结束后,韩律师又专门提交了一份书面代理意见,对该案的焦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详细分析。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韩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李庆平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李庆平工资水平为8000元/月。由此,李庆平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得以有效确认,工伤认定的程序性障碍被克服。

 

目前,李庆平所受伤害已被当地劳动部门正式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属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的各项工伤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公益律师)

 

本图为系义联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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