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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逃避社保责任还逼签辞职申请 白血病女工证据不足无奈同意调解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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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霹雳,35岁女工突患白血病

 

李美今年35岁,系北京某休闲品公司的一名普通女工,也是一个刚满10岁的孩子的母亲,和老实憨厚的老胡的妻子。35岁的母亲,温柔贤惠; 10岁的孩子,活泼懂事;同龄的丈夫,老实憨厚;自己又有着每月近3000元的收入…….怎么看都是一副其乐融融、合家欢的画面,谁能将这温馨的场景和令人闻之色变的“白血病”联系起来?但上天似乎颇爱开玩笑、总喜欢有意外之举,而李美就遭遇了这种意外,而且极具悲剧性。

 

2013年8月20日,李美感觉身体不适,遂请假到海淀医院检查。经过初步诊断,医生发现李美“月经失调、血像异常”,但不敢确定疾病的具体种类。医生建议她去人民医院血液科作进一步检查。在去往人民医院的路上,李美的心情有些惴惴不安,多少带点不祥的预感。六天之后,人民医院作出诊断结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白血病?这简直就是晴天霹雳!李美做梦也想不到,“白血病”这个词会和自己产生联系,虽然平时电视上、或耳语相传中常听人提及,也深知其可怕,但那都是很遥远的事情,怎么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呢?!

 

然而事实终究是事实,命运的巨网一旦张开就没有收回的余地,哪怕网开一面都不可能。目之所及,全是黑暗。这就是李美和她那幸福的家庭在闻知“白血病”这一噩耗时的最真切感受!但是,如果认为事情到此就为止了,似乎过于乐观。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说“我常常后悔自己将’绝望’这个词用得太轻率”。

 

原来,李美在职期间,公司并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公司称李美已于2013年8月27日主动同单位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对于李美8月27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不负任何责任。这意味着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将由李美自行承担!

 

危难关头,义联行“义”伸援手

 

8月26日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之后,畏于北京高昂的医药费用,李美于次日即匆忙返回了山东老家接受治疗。丈夫老胡开始奔波北京、山东两地,为李美处理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希望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公司负担李美已产生的部分医药费并补缴保险。

 

初见老胡,是2014年4月份。老胡,典型的山东汉子,1米75的身高,体型偏瘦,虽然只有35岁但留着板寸的头上已经有了零星白点,眼神略显憔悴、无光,加上带着山东味的淳朴口音,给人第一印象就是一个在承受苦难的老实巴交山东汉子。(后来,听陪同老胡来申请援助的朋友说,老胡以前挺胖的、也很爱笑,但自从妻子患白血病后,这个山东汉子明显消瘦下去了,也越来越严肃)。见到我们后,老胡详细叙述了案情,并给我们看了李美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了解得知,李美2012年入职,一直在公司开设的一家专卖店做销售。平均每月工资2600元左右。公司和李美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交社会保险。由于经营上的问题,公司打算在2013年8月份将其所在的专卖店撤掉,所以很早前就准备裁撤人员。据李美称,大约在2013年6月份,公司要求李美和另一位职工一起填写了一份《辞职申请表》,但辞职原因一栏是“公司撤店”。在填写该申请表的时候,她也有过犹豫,但因为是公司要求的所以还是照办了。

 

了解到这样的情况,经过我们的仔细分析,担心该案存在很大风险。首先,虽然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在无法定事由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李美实际上在自己诊断为白血病后一直未告知公司自己患病的情况。而且李美称公司强迫自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其实质为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可这一主张完全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唯一对我方有利的是李美提交的辞职申请离职原因一栏为“撤店”,从这里可以作对我方有利的推断,但力度还是不够。因此,但从证据证明力度上来看,很可能被认定成李美主动申请辞职,要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大难度。其次,李美提交的《辞职申请表》是一份辞职申请,而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虽然从字面解读,职工提交的辞职申请不同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不意味着提交后必然可以离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审批程序通过。但实务中很少作如此严格区分,一般只要职工提交了书面离职申请就视为30日之后可以合法离职。

 

即便在现存证据上分析胜诉难度很大,但我们结合证据链条和整体案情,准备从多个角度和层次进行抗辩,尽力为李美争取最大利益。

 

调解拉锯,一纸四万“救命“钱

 

2014年7月,该案还海淀仲裁公开审理。劳动关系有无解除、解除是否合法成了本案的最大争议点。不出所料,公司果然拿出李美提交的《辞职申请表》进行抗辩,主张李美系自动离职,而非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该申请表有注明“职工申请离职须经单位三级主管签字”,而此表上三级主管签字一栏却为空白。除了李美本人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外,公司还提交了公司对李美离职申请的审批表,该表上有李美本人签字,有类似“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有争议”字样。面对公司的证据和主张,我方着力从公司在李美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李美提交的辞职申请无三级主管签字并未生效等角度进行驳斥。

 

经过质证,我方的证据显得较为薄弱,胜算的把握并不大。而且该案一旦败诉会对李美产生的严重影响,以及李美属于农村户口、已通过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且李美老家在山东、即使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她也不太可能在北京接受治疗的现实情况,在和李美家属沟通后我们开始把着力点放在庭后调解上,借望通过调解结束该案。

 

庭审结束后,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仲裁员开始主持调解。李美家属主张最低五万元一次性了结此案,但公司只同意最多支付两万三千元。我方对此坚决不能同意,这个数额太低了。后在仲裁员的协调下,双方经过长时间拉锯,公司将调解数额先后由两万三千元调升至两万八千元、三万五千元,最后定格在四万元上,就再也不肯让步了。眼看调解即将陷入僵局,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把情况分析给当事人听并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商量,将最后的决定权交予他们手上——此时四万元很可能是公司可以给出的极限,但如果拒绝,也可以继续司法程序,但也会伴随裁决风险,且时间不短。最后,李美家属考虑到当前急需用钱补上治疗的费用,选择与单位方调解,接受四万元的调解方案,公司也承诺会七天内到账。

 

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李美的治疗并未结束,她要继续和白血病进行的抗争也未结束。最后,我们希望李美不要放弃、也希望她的家庭不要放弃,无论丈夫老胡还是10岁的孩子……在爱的面前,相信病魔也会退却、希望终将来临。也在此,要对劳动者们多劝告一句,多多少少要具备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并且在纠纷产生时注意保留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在讲求证据的司法裁判中,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公平的裁决。(作者系北京义联公益律师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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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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