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假名雇佣工人偷天换日 职工欲确认劳动关系艰难重重
一、 基本案情
孙国强等六人于2012年2月份始到北京市海淀区八家嘉园项目工地工作,由谢秀良进行管理,谢秀良于2013年5月份成立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为孙国强等六人发放了标有“秀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秀良集团”等文字的工作证、工作服,并以“秀良集团”的名义继续安排他们工作,2013年12月31日孙国强等六人被要求写辞职报告,遭拒后又被通知放长假,孙国强等六人于2014年2月25日以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
二、 代理及仲裁结果
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负责具体承办该案。 2014年3月6日会见了孙国强等人,就案情作了了解,孙国强等六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只知道自己在海淀区八家嘉园的工地上劳动,工作由一个叫臧德安的人安排,工资由标有“秀良集团”字样的财务部发放,其他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与哪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我提示他们提供与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联的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孙国强等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情况如下:工作证、工作服及照片、具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申请人工作内容的工作单复印件、具有申请人照片的公司海报、秀良集团官方网站关于承建八家嘉园的报道及证人证言。上述证据无申请人全称的的名称和盖章。仅有“秀良集团”、“秀良国际集团”、“秀良国际传媒”等字眼,与被申请人“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有明显区别,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当庭全部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也未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证据。
另外,孙国强等六人仅知道其工作的地点为八家嘉园项目,而且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份成立,在被申请人成立前,孙国强等六人就跟随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谢秀良个人工作,而且工作地点主要也是在八家嘉园项目,据申请人讲,当时谢秀良挂靠华北建设集团工作,在被申请人成立后,便以“秀良集团”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为孙国强等人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但无考勤记录、因工资为现金发放,也没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最后,海淀仲裁委以孙国强等人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联度不够为由,驳回了他们的仲裁请求。
三、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原因分析
本案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孙国强等六人不能提供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诸如工资单、银行打卡记录、具有工作内容的相关书面材料、或工作项目的施工单位等直接证据。
2、孙国强等人提供的标有“秀良集团”、“秀良国际集团”、“秀良国际传媒”等字眼的工作服、海报等,均与被申请人“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有一定差异,在此情况下,代理律师又在北京工商网上进行了查询,仅标注“秀良”字眼的公司还有“北京秀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秀良高科门窗有限公司”,此两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也为谢秀良个人,因此,不能推定“秀良集团”就为被申请人“北京秀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者之间不具有排他性。
3、申孙国强等六人在被申请人成立前,曾经跟随谢秀良个人在八家嘉园处工作,而且称谢秀良曾经挂靠过华北建设集团工作,至于谢秀良和华北建设集团的关系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从法律上无法排除申请人与华北建设集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4、劳动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存在法律障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劳动仲裁机构虽然有一定的司法权,但缺乏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在现实中许多部门并不配合劳动仲裁结构的调查取证,本案因仲裁机构无法查清相关案件事实,致使争议在仲裁部门无法得到解决。
四、后续安排
目前,申请人已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查清事实,代理律师已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谢秀良个人、华北建设集团为共同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工作地点及内容所涉项目的建设方、施工方等证据,相信,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必能查清孙国强等六人的用人单位,以确定劳动关系,作出公正判决。(作者系北京义联公益律师李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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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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