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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真与假的较量 邪与正的博弈——“法庭”罗生门之谁是扯谎者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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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8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代理的受援人陈学中诉北京仁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仁尚”)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仁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北京仁尚应依法支付陈学中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00元。

 

截止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该劳动争议已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道法律程序,持续一年之久。如果自2012年4月陈学中在北京仁尚受工伤之日起算,该争议已持续整整两年时间。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总标的不足3000元,但却让让双方当事人僵持两年之久,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多重法律程序,原因究竟为何?

 

意外工伤,医疗费迟迟未报

 

2010年8月,陈学中同北京仁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正式成为北京仁尚的一员。陈学中的岗位是钣金工,工资大约是2300元每月。据陈学中讲,在单位没有双休,法定节假日也经常加班。尽管和工作上的付出相比,2300元的工资确实不算多,但作为来京务工的农民工毕竟文化水平有限、也没有特殊技能、求职机会很少,所以陈学中还是非常看重这份工作的。如果不是因为那场意外的工伤事故,相信陈学中现在仍然坚守在这个岗位上安安稳稳地工作着。

 

2012年4月,陈学中正在工作,没成想意外突发,右手拇指被机器压伤。事故发生后,陈学中被紧急送到医院治疗,还好并无大碍,但需休息一个月。由于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治疗期间陈学中自行垫付了1900元的医疗费。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陈学中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但陈学中4月份停工留薪期间,公司仅发放了其1300元的基本工资,少发了1000元。为了讨回医疗费和工资差额,陈学中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了该情况。经劳动部门介入,公司同意补发其工资差额并报销医疗费,要求陈学中前往公司办理领款手续。

 

2012年12月7日,陈学中前往公司领取工资差额和医疗费,公司要求其在一张《支出凭单》的“领款人”栏签字,该《支出凭单》有“即付员工陈学中工资差额1000元,先垫付医疗费1900元”字样。陈学中当即对签字表示异议,但公司称这是单位领款的必要流程,陈学中遂签了字。手续办完后,公司让其先回去,告知会尽快支付相应款项。但几个月过去了,陈学中一直没收到钱。2013年4月10日,陈学中再次前往公司索要,公司告知需要再写一份《说明》,说清前因后果。陈学中遂按公司要求又写了一份《要求支付工资和医药费的说明》。

 

但几天过去了,公司那边还是没有动静。见公司缺少诚意,陈学中遂向通州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并向北京义联申请了法律援助。

 

首战失利,仲裁请求被驳回

 

2013年8月,该案在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义联律师代理陈学中出庭参加了审理。该案本来并无悬念,因为陈学中的主要诉求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未报销医药费,而手中又有银行工资明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但意外总会发生。

 

庭审中,公司方抗辩陈学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医疗费已足额支付,并举证陈学中此前在公司填写并签名的《支出凭单》和《要求支付工资和医药费的说明》作为证据。面对突发变故,当事人陈学中非常惊愕,想不到自己此前应公司要求签名的“必要手续”竟成了自己已领取相关费用的铁证!对于该变故,代理律师也有些诧异,但很快镇定下来并认真研究该证据以进行质证、抗辩。通过研究证据发现,两份证据的签署时间并不一致。《支出凭单》的签署时间较早,是2012年12月7日,《说明》的书写时间较晚,是2013年4月10日。但这不符合领取款项的一般逻辑,正常的领款程序应该是职工先写一份《说明》要求支付款项,然后再签署《支出凭单》,之后公司发放款项。据此,代理律师和陈学中指出了两份证据之间存在的逻辑错误并详尽说明了当时两次前往公司领取款项的事实情况和公司要求签字、写说明等的具体细节。

 

尽管代理律师和当事人陈学中都据理力争,但公司提供的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最后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当事人陈学中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医疗费的仲裁请求。

 

翻身仗,一审判决大逆转

 

对裁决结果,陈学中非常不满意。公司明明没有支付自己工资差额和医疗费,怎么能称已经足额支付呢?况且公司提供的所谓“证据”都是自己应公司要求、为了配合公司内部流程才书写、签名的。随即,陈学中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继续请义联律师为其代理。

 

2013年11月,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庭审过程中,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工资差额和医疗费有无支付,代理律师详尽阐述事实原委并指出两份证据在签署日期上存在的逻辑错误,以及公司一般都是“先签字,后领款”的惯例程序。主审法官在听取了当事人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意见陈述后,要求公司对两份证据在签署日期上存在的逻辑错误进行说明并询问款项是通过何种形式支付、有无其他证据证明等问题,但公司并未给出非常合理的解释。据此,主审法官认为,尽管公司主张工资差额和医疗费已足额支付,但两份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未能就该矛盾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依法支付陈学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医疗费共计2900元。一审判决意味着陈学中终于打了场翻身仗,可这场纠纷却还远远未结束。

 

一锤定音,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司方的上诉请求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尘埃落定。一场争议标的不足3000元而且本可以避免的诉讼在先后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三道程序,从缘起到落幕持续两年之久后终于画上了句号。但是,这个句号似乎并不圆满,无论对案件双方还是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言,都是这场官司的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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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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