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曹树森】谁动了我们的职业病鉴定权利?
申请卫生部信息公开
义联工作人员(义):自从2011年8月份您往义联寄过求助信和材料之后,有没有再做过其他方面的努力?
曹树森(曹):有。我们在向卫生部申请信息公开,就是在我向你们传去的材料中有一个卫生部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我们的目的是啥呢?因为卫生部对鉴定专家进行过培训,我们认为在培训中他能指导鉴定专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在实际中怎么应用。我们想拿到这个,但是没有拿到。他不告诉你。说培训分为两个部分,政策层面的和技术层面的。政策层面的呢,在网上都能查到,查到的是文件。这个文件就有点错误,因为培训材料不可能成为卫生部文件,这是我们的理解。公开式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具体执行的告知,就是专家传授的一个方法吧。那技术层面的他说由于涉及知识产权,也没告诉我们。
我们为什么要求这个,因为在一起诉讼当中吧,曾经要求鉴定专家出庭。这个出庭有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啥呢?鉴定专家是省厅培训的,你省厅说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书不符合要求,(我们)应该当着鉴定专家的面问明白,他哪一点不符合要求?他要是出庭了,说当时培训时就这么告诉我的,事实不清楚就这么出具意见,省厅在庭上就洗不清了。但是省厅没有让专家出庭。市法院出了一个证明书是啥呢,“为了保护鉴定专家的人身安全”,没叫鉴定专家出庭。也就是说法庭把那个(我们)申请鉴定专家出庭的通知送到了省厅,没送给鉴定专家。我们当时想法院要鉴定专家签收的证据,法院不提供。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鉴定人员有出庭的义务,而且不出庭还是违法的。但是这个违法由鉴定专家的管理者来处罚,而省厅又是鉴定人员的管理者,他们就不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申请鉴定人员的培训资料,培训资料拿到手了,我们的重点就是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那事实不清楚怎么处理呢?这一条没有规定。我们就认为,培训专家时就应该告诉他们,事实清楚怎么分析、鉴定,事实不清楚该怎么处理。如果你在培训中没有告诉专家该如何处理,专家该给我出具什么说法呢?你要是告诉了培训专家,我们也可以拿着这个告知找鉴定专家给我改过来,这也很正常。所以你卫生部不给我出这个东西,省厅也不让鉴定专家出庭,原因就在这里。这个东西对他们十分不利!我还想,你们在北京,比我们更方便,如果有这个条件能拿到这个,当然是最好了(笑),当然,这个是我的一个小小想法。
义:如果以后说要来解决你们的问题,安排你们重新诊断,会去吗?
曹:不去。怀疑职业病医院有问题,因为当时砷吸收诊断结果拖了两年才给我们,我们用了两年时间才要过来,可以想象他对法律的执行性、良心和效果。
义:其实这里面需要有一个很强的监督。
曹:对。这个很难。为什么政府把安全管理部门规定进来呢?这就有个特殊的方法,我们对职业病管理办法研究也很到位吧。可以说,过去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目是卫生部门批准,项目评估也是卫生部门评估,验收时也是卫生部门验收,凭啥监督也是卫生部门监督呢?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还是卫生部门诊断。如果卫生部门诊断出有职业病,这之前卫生部门所作的一切都证明是违法的,那你说怎么诊断?另外有些项目是政府部门办事招商引资的,等着项目赶紧做完了出事了,咋整?这诊断出职业病,前面全犯错误犯罪了,这怎么诊断啊?只好不诊断。
两个砷吸收工友突然发病死亡
义:破产时有214人查出砷吸收的,现在你们都还有联系吗?大家的状况怎么样?有没有人恶化?
曹:现在都没什么联系了。他这个病吧,从表面上看不出来啥,他属于高积累,然后爆发,潜伏期有十五到二十年。那14个定为砷中毒的外面也看不出来啥。我之前说那个叫高士富的,在2000年和2002年检查的时候就说对他肝脏有纤维性改变,就是肝硬化前期。砷中毒有这一项,就是肝脏受损害。但是他的纤维化改变没给定,只是说有这个症状。完了他是在04年1月十几号发病,肝病,住院了。在这之前一直还上班呢,打工,还得养家糊口。他这一检查就住院了。因为咱这经济条件不好,没有医保,到医院检查以后就是打点针、吃点药,没钱治,等到情况缓解了就回家了。前后一共住过三次院。我们四月底时听说他住院,在沈阳市第五医院,就去医院看他,瘦得已经没人形了。我们这儿一般肝病都不去看,怕传染,因为我们知道他这个肝病的原因,也不在乎啥事,就去看他。在医院里,他说要回家,没钱治。完了回家,过完五一又发病住院,最后一次住院是五月二十几号,上医院就再没回来。前前后后也就四个多月。
义:他是多大年纪啊?
曹:跟我们差不多,要是活着现在就五十多岁,当时死的时候就四十多岁。还有一个王洪宾的,也是这个岁数,我们年龄都差不多少。
义:他们当时都是诊断为“砷吸收”是吗?
曹:对啊。有14个定为“砷中毒”的,你要是看他吧,也看不出啥。这个东西吧,有的人症状表现明显,有的不明显。要是2000年那会儿做全面检查的话,临床刺激表现会更明显。身上起疙瘩啦,刺挠啊,这个当时没给我们检查,我们也说不好。这个不做检查吧,是违反规定的。他只给我们做三项检查,正经检查得十多项呢。卫生部97年有个六号文件,关于地方性健康检查的规定,有规定,不是说没有规定。没有诊断标准,但有检查标准。当时要是按照检查标准逐项检查了,把那结果记录下来,对照今天的诊断标准,我们就可以定为中毒了。由于没做那些检查,现在就是有标准了,也无法对照,这对我们是最大的遗憾。
即使将来得到解决了 都晚了
义:是,这么多年你们很辛苦!我想知道,这些年间你的家人,你的妻子和儿子,他们过的生活。你觉得你的维权对他们的生活有没有带来一些改变?
曹:这个影响挺大的,家庭吧,过生活一直很拘谨(拮据)。儿子,因为这个问题,大学啊,(哽咽)他放弃考大学了,因为,他认为我没有经济能力供他上大学。他放弃了。这个问题,我们觉得,即使将来得到解决了,都晚了(哭泣)......不好意思啊,这个就这么难。像我们还有四个人,有一个人家里离婚了,自己领着孩子过,很艰难的。
义:你说张万贵吗?
曹:对。
不想接受这种结果 想通过努力改变这种状况
义:经过这么多年,这么多的困难,是什么让你们一直坚持维权的?
曹:因为经过这十多年,我有一个爱好,就是爱上图书馆看书。这么多年我通过看书对国家法律也很了解,觉得对咱这伤痕太严重了,无法逆转。不过不维权,不解决这个难题呢,就会人财两空。你要想看病,家就没了,你看完病,人也没了。(坚持下来)对我的子女呢也是个交代,如果我的问题要能解决了,你要是职业病,住院了还有补助,你不是职业病,你发病了,是由于职业原因,本来可以治好的都治不好。为啥呢?你伤心失望了,没有活的信心。医生有句话:“不是我救不活你,就怕你不想活。”有人给你掏钱,你住院跟疗养似的,跟你自己掏钱看病,那感觉绝对不一样,这种感觉读你生存的希望和信心有很大影响。
通过这么长时间对法律的了解,我们感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对事实清楚的给予鉴定,对事实不清楚的,没有规定。这是法律的缺陷。我就想问这个,事实不清楚的,谁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职业病一次诊断,两次鉴定,你要给劳动者一个说法,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的不作为就不给劳动者说法。
我们想通过努力,改变这种状况。今天这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有这一条了,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也使我们看到一点希望,这也是我们十多年来坚持的结果吧。(哽咽)
义:你学了这么多年的法律,在这方面也算得上是一个专家了,如果你的案情得到解决的话,你以后愿意去帮助像你这样维权的人吗?
曹:肯定会!一定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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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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