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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认罪

作者:袁阳阳 来源:本站原创 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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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层二号法庭开庭审理了一件有关农民工追讨欠薪而导致的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郭华等四名农民工因为单位拖欠其2个月工资而扣押了公司190块电脑主板,结果被控诉敲诈勒索罪。

 

下午二时许,审理该案的法官、公诉人、辩护人、郭华等四名被告人和旁听家属依次入座。本案由一个主审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公诉方是北京市海淀区检查员指派的两名检察员,而辩护方则是四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聘请的律师,而其中,有一名女律师很独特,因为她是来自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一名公益律师,这次出庭,她担任郭华的辩护律师,为郭华及其家属提供了无偿的法律援助。

 

下午2点半,庭审正式开始。首先,主审法官宣布开庭,紧接着,郭华等四名农民工被法警带进法庭,看到几个月都没见到的亲人,他们的家属忍不住哭了起来。接着法官依次问了郭华等四名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以及被依法逮捕和收到起诉书时间。四名被告人如实地回答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也经过法官提醒确认了自己被逮捕和收到起诉书时间。

 

就在庭审有序进行的时候,法庭上又一次响起了法槌声,原来庭审的法官需要开一个会,因此宣布休庭十分钟。接着四名农民工被法警带出了法庭,法官也都全体退庭。一旁的亲属、辩护人都焦急的等待着,谁也未曾想到法官会突然在此时宣布休庭,谁也不知道为什么庭审会被突然中断,更不知道在这十分钟内究竟会生什么。

 

十分钟后,法官们回来,庭审继续进行,法警又一次将郭华等四名农民工带进来。公诉方宣读过起诉书后,法官问四个犯罪嫌疑人对公诉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认可,四个犯罪嫌疑人异口同声的说出了“认可”两个字。这一回答出乎了所有辩护人的意料。主审法官将目光投向辩护人席,问道:“辩护人,你们的辩护意见是什么?”坐在最靠近法官席的那位女律师首先答道:“我要做无罪辩护”。“无罪?”法官惊讶的拉长了声音反问。“对,是无罪辩护。”那位女律师肯定的说到。法官于是继续问道:“辩护人,你之前没有就此问题和被告人交流过吗?”“我和被告人的家属交流过。”“那么被告人呢?”“之前会见过一次”。“认罪走的是认罪程序,不认罪走的是不认罪程序,结果是不一样的,你现在要做无罪辩护,其中的风险你有能力承担吗?”坐在法官右边的那位女陪审员不耐烦地向这位女律师斥责到 。顿时,全场鸦雀无声,坐在旁听席中的家属也停止啜泣。于是,主审法官扭头问郭华:“你的辩护律师要给你做无罪辩护,你什么意见?”此时,气氛紧张到了极点,全场人将目光都投向郭华,等待着他的答复 “法官,我坚持认罪”郭华脱口而出,听到这句后,在旁听席中一直安静的郭华妻子失声痛哭起来。于是,主审法官继续向女律师问道:“你的当事人坚持认罪,你还要无罪辩护?”“对,我坚持做无罪辩护!”这位女律师目光坚定的望着法官果断地说道。此时,法官再一次问郭华:“你的辩护人坚持要为你做无罪辩护,你什么意见?”“我请求法官当庭辞去我的辩护人。”郭华再一次不假思索的答道,似乎完全没有被那位外表温柔的女律师所表现出的坚决态度所影响。于是法官命令法警将这位女律师带出了法庭。律师走后,郭华的妻子哭的更厉害了,为了不扰乱法庭纪律,她强忍着哭声,那一刻,不禁让人为之动容。

 

郭华的这位辩护人被“请出”法庭之后,法官接着问其他几名辩护人的意见,其中有两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原本也是准备进行无罪辩护的。“那么现在呢?”法官继续问这两位男律师。“虽然我准备的是无罪辩护的意见,但是现在既然我的当事人已经认定了公诉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那我尊重我当事人的意见,为其做罪轻辩护”两位律师无奈地答道。

 

“好的。现在继续开庭。” 男法官宣布说。接下来的程序进行得似乎都基本顺利。公诉人中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依次宣读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法官也对此分别询问了四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四名被告人和剩余的三位辩护人对于这位年轻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和出示的证据基本上没有反对意见,所做的辩护也是止于自首、立功、未遂、事出有因等减刑意见。

 

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很快过去,表面上一切平静,但是自从郭华的辩护人被带出去,坐在旁听席上的那位一直小声痛哭的妇女的哭声提醒我们:“平静”或许是暂时的;四名被告所一致表现出的诚恳认罪的态度,也不得不让我们猜测这背后是什么因素在推动、以及那突然休庭的十分钟内都发生了些什么;面对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来自法律援助公益机构的那位女律师和来自律所的那两位男律师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态度,也不得不让我们思索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权道路上的异常艰难之处。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这不得不令人深思:原本可能被判处恶意欠薪罪的用人单位缘何没有被控诉?原本一起讨薪的农民工缘何成为了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恶意欠薪一旦实施起来到底是在定谁的罪?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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