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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义联法律援助案件——周末外出车祸是否算工伤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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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7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九成校园礼仪服饰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刘升期作为被告代理人进行了法庭辩论。

 

原告诉称:

201065,王某曾在北京世纪九成校园礼仪服饰有限公司出现过。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向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介绍说:这是王师傅。公司其余员工都不认识王某,也没见过此人。

 

201066, 马某与王某一同外出,当天1630左右,两人在顺义京平高速进京方向六环出口处因交通事故死亡。

 

201189,王某之妻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926,社保局做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王某之死系工伤。

 

被告在通知中称,马某、王某二人在201066日系外出联系业务。实际上,马某与王某二人外出并非联系业务,二人外出也并非因公外出。而且,201066日是周日,属于法定休息日,马、王二人也不可能在公休日外出联系业务。另外,交通队提供的事故当天GPS轨迹图显示,马、王二人的行车路线也并没有出现在被告所称的河北省一带。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并认定王某的死亡并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

 

被告辩驳

1、顺义交通支队201067对原告公司副总刘某的调查笔录显示:周六(65)马某在公司打电话给刘某,提到周日(66)要去看工厂,并提到公司周五(64)新招聘的管生产的员工王某将和他一起去看工厂。

 

2010825,在被告对原告公司副总刘某的调查中,刘某只承认王某与马某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否认了自己67在顺义交通支队做的笔录内容,即否认王某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刘某在调查过程中先后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但是有充足证据证明他第二次陈述是在被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案发次日,刘平没有受到干扰,他当时对顺义交通支队做出的陈述真实性非常高。后来由于收到工伤认定的利益关系影响,刘某第二次证词的真实性明显低于之前证词的真实性。

 

此外,20109月被告对王某妻子韩某的调查情况表明,王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前两天才被单位聘用,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工伤保险等。但王某确实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在本案之前,朝阳区法院二中院已经就王某妻子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作出判决:确认北京世纪九成校园礼仪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某在65号至66号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顺义交通支队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都明确表示“王某和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顺义区法院的判决书也证明了王某和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经过。

 

4、原告公司在被告调查过程中提交的关于刘某的情况说明以及顺义交通支队对王某妻子韩某的录音记录和文字整理稿完全可以证明王某陪同马某外出公干,二人的确是出去联系业务,马某因工外出的事实成立。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被告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王某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

 

综上,被告认为,自己的调查是很全面的,认定的证据也是很充分的,完全合理合法。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实习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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