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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监测报告(2010年第一期 总第十一期)

作者:韩世春 来源:本站原创 20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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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本期法律援助案件监测报告,数据采集于2010年第一季度三个月的原始数据。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心根据整体工作情况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整,新年伊始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心,集中力量开展法律援助代理工作。在整体调整的情况下,一季度,中心共收到法律援助申请221例,批准受理的  221例,其中集体案件五起,涉案人数188人。第一季度,中心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共结案140件,胜诉金额为1399151.16元人民币。

 

法律援助申请统计分析

表一:案件类型分布表

案件

类型

劳动

关系

加班

工资

经济补

/赔偿

二倍

工资

工伤

认定

工伤

待遇

社会

保险

签订劳

动合同

拖欠

工资

生活

数量(件)

1

77

80

48

0

5

118

32

36

29

比例(%

0.23

18.08

18.78

11.27

0.00

1.17

27.70

7.51

8.45

6.81

数据说明:1、本表中的数量,以案件中涉及到的申诉请求为标准统计。

          2、本表中的比例,以一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二:用人单位类型分布表

单位类型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企

个体

其他

数量(件)

0

4

40

4

131

42

0

0

比例(%

0.00

1.81

18.10

1.81

59.28

19.00

0.00

0.00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一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三:劳动者从业分布表

劳动者职业

建筑

餐饮

销售

服务

加工

其他

数量(件)

54

2

2

21

141

1

比例(%

24.43

0.90

0.90

9.60

63.80

0.45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一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从上述统计看,其中案件类型分布表(表一)显示,与劳动合同签订相关的三项统计: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共计81例,占中心代理的法援案件的19.01%。因此,虽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上升,但依然有大量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或者根本未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关注,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本季度,建筑行业的劳动者维权数量在急剧上升,这可能与经济复苏期间基础建设的大量投入与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劳动者进入建筑行业有关。这同时表明,建筑行业存在许多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用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在今后劳动者维权中,建筑行业的劳动者维权不仅依然为援助的重点的,而且需要更多的投入。

本季度中心代理的案件中有五起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达188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增长态势。因此,做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宣传和代理工作,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具有非凡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权,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中心代理的曹万刚等与某啤酒厂集体劳动争议案为例,正因中心的法律援助代理,使劳动者增强了依法维权的意识,也有了依法维权的途径。所以,曹万刚等在某啤酒厂工作期间与之发生劳动争议情形下,某啤酒厂并没有出现停工的现象。反而是某啤酒厂在曹万刚等人维权过程中,拒绝承担其法律责任,在劳动者一方提出和解的情况下拒绝和解。

综上所述,做好劳动维权工作的同时,需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一方面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另一方面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而建筑行业劳动者的维权需要有更多的投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有利于疏导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分析

由于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劳动维权的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成为了劳动者主张相关劳动权利的前提条件。本季度中,中心韩世春代理的刘建忠诉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案,在劳动争议仲裁驳回刘建忠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合议庭采纳了韩世春律师的代理意见,使本案反败为胜。在此,将对本案做出详细的分析,以资参考借鉴。

刘建忠系某房地产公司的职工,入职时间为2007115日。自入职以来某房地产公司未与刘建忠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刘建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刘建忠的全部主张。刘建忠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批准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在一审中刘建忠提交的证据有:从事空调维修工作相关记录、假期申请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某房地公司认为刘建忠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提交的证据有:刘建忠签字的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书等。本案在庭审过程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合议庭采纳刘建忠的代理律师韩世春的意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刘建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本案之所能够胜诉,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刘建忠从事空调维修工作的记录的证据足以证明,刘建忠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的一部分;

第二,刘建忠提交的《假期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刘建忠遵守某房地产公司的规章支付,接受其管理;

第三,刘建忠提交的证据《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足以证明,刘建忠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是有劳动报酬的劳动;

第四,虽然某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刘建忠签字的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书等证据,即使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刘建忠与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只要劳动者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且其没有异议,法律并不禁止。

因此,综合上述几点,在某房地产公司无法提交其它有效证据的情形下,刘建忠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心代理的案件情况,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因此,一旦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权利时,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本案的胜诉,对于劳动者维权有非凡的借鉴意义。

 

监测评估结果

监测评估委员会三名委员以抽查的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抽查,按照案件受理、办案程序、法律文书、案件结果、当事人满意度等综合进行抽查评估。本次的抽查结果为:

1、  案件受理:申请程序完备、申请材料齐全,审查审批程序严格

2、  办案程序:立案、证据交换及时,按时出庭。

3、  法律文书:符合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

4、  结案材料整理情况:结案案卷根据中心要求全部进行了装订。

5、  当事人满意度:满意

监测评估委员会对本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监测评估意见为良。

 

工作总结

本季度,因中心工作重心的调整,法律援助工作在整体工作局面不稳定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的工作进度,完成了年初设定的工作指标。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各部门仍需通力配合,围绕中心工作重点,稳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撰稿人:刘升期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日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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