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监测报告(2009年第六期 总第十期)
综 述
本期法律援助案件监测报告,数据采集于2009年第四季度三个月的原始数据。数据显示,2009年第四季度,中心根据整体工作情况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整,集中力量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清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整体调整的情况下,四季度,中心共收到法律援助申请142例,批准受理的138例,其中集体案件两起,涉案人数121人。第四季度,中心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共结案51件,胜诉金额为453667.25元人民币。
法律援助申请统计分析
表一:案件类型分布表
案件 类型 |
劳动 关系 |
加班 工资 |
经济 补/赔偿 |
双倍 工资 |
工伤 认定 |
工伤 待遇 |
社 会 保 险 |
其他 案件 |
数量 |
1 |
57 |
79 |
51 |
0 |
2 |
125 |
6 |
比例 |
0.72% |
41.30% |
57.25% |
36.96% |
0.00% |
1.44% |
90.58% |
4.34% |
数据说明:1、本表中的数量,以案件中涉及到的申诉请求为标准统计。
2、本表中的比例,以四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二:用人单位类型分布表
单位类型 |
国家机关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个体经济 |
事业单位 |
外企 |
其他 |
数 量 |
1 |
1 |
83 |
0 |
3 |
50 |
0 |
比 例 |
0.72% |
0.72% |
60.15% |
0.00% |
2.17% |
36.24% |
0 |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四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三:劳动者从业分布表
劳动者职业 |
建筑 |
餐饮 |
销售 |
服务 |
加工 |
其他 |
数 量 |
2 |
1 |
1 |
8 |
123 |
3 |
比 例 |
1.44% |
0.72% |
0.72% |
5.80% |
89.15% |
2.17% |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四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第四季度,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中,有两起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外资企业。排除集体性劳动争议的因素,本季度的法律援助情况与前期基本保持一致,在涉案类型、单位类型、行业分布等方面均为发生明显的变化。
从总体受案情况分析,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势头仍然没有明显转变,结合本年度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来看,集体案件占据了申请总量的很大比例,而且涉及20人以上的集体案件的比例不断攀升,如中心处理的某石材厂43人案、某铸造厂119人案、上庄某企业78人案、某外资啤酒厂47人案等等。根据我们对集体案件成因的分析,造成集体案件增长且反复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依法维权的热情高涨。2008年以来,几部对劳动者利好的法律的出台,加之随着而起的广泛的法律宣传活动,使得劳动者维权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维权底气更足。2008年下半年的经济危机所带来的裁员风潮的出现,全国的用工形势比较严峻,加之部分企业的不规范裁员,刺激了劳动者的自主维权意识,规模性裁员必将导致集体争议案件的发生。
第二、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积习难返,违法现象严重。根据我们对涉案企业的数据统计,涉案企业以建筑、餐饮、加工类企业为主,这类企业对法律的重视不足,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意识不高、管理水平低下,不规范经营的行为普遍存在。很多企业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获取利益,并将这种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在新的法制背景下,这一行为充分暴露了其违法性,成为劳动者据以要求赔偿的证据。同时,很多企业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然违法,或者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积极实施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引起了劳动者群体的公愤。
第三、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滥用诉权,造成案件反复。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带有普遍性,一个劳动争议的解决将成为该企业解决同类纠纷的样本,因此,在这一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争议往往采取拖延战术。另外,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较大,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有限,处于逃避责任的目的,倾向于选择利用程序权利,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
上述原因的存在,造成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在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有增无减,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积极寻求化解途径,以维护劳资双方利益的总体平衡,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分析
本季度,中心处理了一起涉及外资企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47人。本案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争议事项,并且涉及到劳务承包等问题。本案具有典型性,特就本案作以下分析,供参考借鉴。
曹某等47人系北京某啤酒厂职工,在该企业工作多年,但单位一直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单位给每位职工办理了临时出入证,并加盖企业公章,但出入证中写的工作单位为“金百信公司”,对于所谓的金百信公司,职工等根本不知晓,且该“公司”为个体工商户。今年9月,有职工陆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补偿、加班工资等。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案首先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就现有的有利证据而言,仅有加盖公章的临时出入证。在庭审过程中,单位认为涉案职工系金百信公司员工,并出具了该单位与金百信公司的劳务承包协议。
作为劳动者一方,对单位的观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破解:
首先,劳务承包协议是啤酒厂与金百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且合同当中并未直接涉及到涉案职工,因此,该劳务承包协议仅在啤酒厂与金百信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涉及对职工权益的处分,职工也不受该劳动承包协议的约束,不得据此确认职工与金百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次,啤酒厂未提供职工与金百信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提交任何证明证明职工与金百信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但可以确认的事实是,职工在为啤酒厂提供实际劳动,且受啤酒厂的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确定的条件,应当确认职工与啤酒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在确认存在劳动事实的情况下,啤酒厂作为劳动接受单位,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具有举证义务,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啤酒厂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以确定职工与金百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由啤酒厂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中心代理案件的情况,此类利用所谓的劳务公司来逃避法律责任的伎俩,经常被一些大企业使用,肆意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偷梁换柱、暗渡陈仓的行为,应该在法律上坚决予以否定,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监测评估结果
监测评估委员会三名委员以抽查的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抽查,按照案件受理、办案程序、法律文书、案件结果、当事人满意度等综合进行抽查评估。本次的抽查结果为:
1、 案件受理:申请程序完备、申请材料齐全,审查审批程序严格
2、 办案程序:立案、证据交换及时,按时出庭。
3、 法律文书:符合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
4、 申请案件报批情况:四季度法律援助申请全部报批完毕
5、 结案材料整理情况:结案案卷根据中心要求全部进行了装订,但目前尚未完成指派案件结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6、 当事人满意度:满意
监测评估委员会对本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监测评估意见为优。
工作总结
总体上看,经过四个月的清理整顿,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流程化管理建设基本完备,在此基础上,中心下一步需要加强工作纪律的要求,明确责任,把法律援助工作干出成绩。
撰稿人:韩世春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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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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