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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监测报告(2010年第三期 总第十三期)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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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本期法律援助案件监测报告,数据采集于2010年第三季度三个月的原始数据。数据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中心管理架构进行了全面的调整,法律援助部也进行了管理架构的大调整。在调整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工作在规章制度的规范下,保持着平稳的运行,没有受到管理架构调整的影响,各项工作平稳开展。

 

法律援助申请统计分析

表一:案件类型分布表

案件

类型

劳动

关系

加班

工资

经济补

/赔偿

二倍

工资

工伤

认定

工伤

待遇

社会

保险

拖欠

工资

数量(件)

5

94

97

30

2

7

184

21

比例(%

1.34

25.27

26.08

8.06

0.54

1.88

49.46

5.65

数据说明:1、本表中的数量,以案件中涉及到的申诉请求为标准统计。

          2、本表中的比例,以三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二:用人单位类型分布表

单位类型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企

个体

其他

数量(件)

2

6

6

14

263

13

12

56

比例(%

0.54

162

162

376

7070

349

322

1505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三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三:劳动者从业分布表

劳动者职业

建筑

餐饮

销售

服务

加工

其他

数量(件)

13

8

38

93

204

16

比例(%

349

215

1022

25.00

5484

430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三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三季度,中心的法律援助申请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这是中心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的很好例证。从三季度受理案件类型分布情况看,涉及社会保险、离职补偿、劳动合同、工资等的争议依然占绝大部分,这些劳动者多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量集中在私营企业从事基础性劳动,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对于法律的了解很少。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有限,劳动者进城后,大量投入到劳动密集型行业,缺乏充分、有效的劳动权利保障。从另外一个层面分析,案件争议大量集中在保险、离职补偿和加班工资等方面,也说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在不断地提升。劳动者已不再仅仅关注经济利益问题,社会保障越来越成为劳动者追求的目标,这一点从“社会保险”诉求上得以印证。

在涉案企业方面,结合中心此前的统计数据,我们发现,民营企业的涉案率维持在60%的幅度内徘徊,2009年第三季度甚至达到91.97%。民营企业在劳动争议中高居不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越发活跃,成为吸纳社会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这部分企业以从事加工制造、社会服务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就业人员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的要求比较低,最有利于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一般情况下,这类企业的利润点比较低,压缩劳动力成本成为企业扩大利润空间的普遍手法。因此,民营企业一直都是劳动权益保障的重灾区,出现的问题最为集中,涉及的人数也最多。规范民营企业的用工,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劳动者提高权利意识。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分析

作为从事劳动法援助与研究的机构,我们一直致力于劳动权利研究。三季度,中心受理了两个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申请。这两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深刻反映出工伤处理领域的深层次问题,目前,已经有媒体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其中,马萍的工伤认定案件最具研究价值。

马萍为内蒙古某旗地税所的协税员,19991115日夜在农户家收税时被农户打伤,当时已报警。事故发生后,单位采取违法手段辞退了马萍,马萍在治疗期间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终推翻了辞退决定,恢复了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个人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但单位不予理睬,最后只能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认为马萍受伤的事实不清,且已经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同意申报工伤。经过多次的法律程序,最终人民法院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未超过,在此情况下,劳动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认定马萍为工伤。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单位提交了诸多在工伤认定环节未提交的证据,以否认马萍的工伤。行政复议机关在未通过利害关系方质证的情况下,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复议决定。马萍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一人民法院在对同一事实进行认定时,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最终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判决。马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案涉及到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多个法律规定,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等难点问题。该案的发生具有特定的背景,在处理上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工伤案件。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角度而言,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从本案的工伤认定过程分析,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举证义务,证明马萍不是工伤的,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作为劳动部门,有权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作为认定结论。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忽略了这一前提,其作出的决定或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本起案件,中心非常重视,在二审阶段,面对此前的不利局面,承办律师利用仅有的几天时间,详细阅读并整理了大量的案卷材料,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会见了当事人的亲属,尽可能掌握案情和此前庭审的全部细节。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结合庭审情况,向法庭提交了近万字的代理意见,结合法律规定,从法理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本案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最大程度上帮助马萍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先后两次前往内蒙,代为调取证据、参加法庭辩论。

 

监测评估结果

监测评估委员会三名委员以抽查的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抽查,按照案件受理、办案程序、法律文书、案件结果、工作纪律、当事人满意度等综合进行抽查评估。本次的抽查结果为:

1、  案件受理:申请程序完备、申请材料齐全,审查审批程序严格

2、  办案程序:立案、证据交换及时,按时出庭。

3、  法律文书:符合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

4、  结案材料整理情况:结案案卷没有按照中心的要求及时装订。

5、  工作纪律:九月底,法律援助部组织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电话回访活动,对于承办律师代理的案件,随机抽取了十二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律师服务态度、沟通情况、专业能力、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对律师服务及办案结果的满意度等方面。通过回访情况看,当事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一致给予了非常好的评价。

6、  当事人满意度:满意

监测评估委员会对本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监测评估意见为优。

 

工作总结

本季度,在管理结构大调整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部的工作保持着规范化的运行,说明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已经走上了制度化发展的良性轨道,这是中心多年来的实践摸索的成果。希望继续保持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援助工作。

 

撰稿人:韩世春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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