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残疾人日】工伤致残不能一赔了事
2012年12月3日,是第22个国际残疾人日。据推算,我国目前残疾人总数为8502万人;而根据人社部门的统计数字,仅在2012,年全国因工伤至残人数达到51.3万人。这些受害者的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不等,其中最轻的十级如除拇指外任一手指离断一节,最重的一级如极重度智能损伤。相比于天生具有身体缺陷的人士,因工致残的群体所受到的关注更少,却承受着更大的生活和心理落差。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因工伤残以工伤保险制度处理,即强制用人单位为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实践中,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十分常见;当工伤职工转而向单位求偿,又会面临单位拖延推诿、或者无力支付的情况。即使单位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所获取的工伤待遇也常常是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对于伤残职工尤其如此。
职工一旦因工致残,面临的就不仅仅是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更有劳动能力丧失带来的长远损失。目前的立法为解决这一问题,采用了区分伤残等级处理的方法,即: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统一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者退出工伤岗位、领取伤残津贴;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即返回工作岗位正常工作。这种安排使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面临不同的问题。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来说,劳动能力已经完全丧失,而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工资的75%到90%不等,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难再主张。这种损失在立法设计上被视作理所当然。
对于五至六级职工来说,由于法律对“由单位安排工作”未有明确界定,双方对于是否安排、安排何种岗位、调整岗位带来的收入损失常有争议。如选择不再工作、领取伤残津贴,原工资水平60%-70%的伤残津贴又会带来难以接受的收入差距。
对于七至十级职工来说,法律上认为经治疗即可正常工作。但不可忽视的是,职工的劳动能力受损,从事原工作的困难增加了,对于一些特定岗位的工作难以进行。这种损失未被立法者考虑在内。
职工遭遇工伤之后,或与原单位继续劳动关系,或离职后重新找工作。要留在原单位,就不得不接受各种或隐或显的不公待遇,职工为有长远保障不得不忍气吞声,单位却希望甩掉“包袱”,甚至以各种手段逼近职工离职。要找新的用人单位,又会面临劳动能力受损后的就业困难。如果职工之前因工伤待遇与原单位发生过争议、进入过法律程序,更会被视为“刺儿头”,在再就业时遭遇困难。
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在受伤前常常是一个家庭中的重要收入来源,甚至是经济支柱。一旦遭遇工伤,所带来的生活困难、心理伤害更甚于他人。在目前的情况下,既要完善工伤保险费用强制缴纳的核查,也要意识到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要尽可能弥补伤残者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不能仅以工伤保险基金一赔了之,还要跟进以相应的工伤康复、就业培训、社会帮助制度,使工伤致残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能够重回轨道,而不致一蹶不振。
- 上一条文章: 【国际残疾人日】工伤残疾职工的生存需要更多关注
- 下一条文章: 治理欠薪的考题为何如此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