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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老人,被路人围殴”事件法律关系浅析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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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发生在东大桥地铁口的一起“保安殴打老人,反被路人围殴”事件成了网上点击率极高的热门新闻。事件缘起于驾驶一辆老人代步车的老汉和一个保安之间的一场争执。据称,该老汉是和老伴一起来地铁站送自己10岁大的孙女坐地铁的,将老人代步车停在了地铁口附近。而该保安则是附近商厦的工作人员,怀疑老汉用老人代步车“拉黑活”,欲对老汉进行驱逐。双方在争执过程中,保安用拳头砸碎了老人的车窗玻璃并动手打了老汉。看到老人被殴打,围观的路人一时群情激愤,复将保安打倒在地。该事件作为见义勇为、路见不平的范例一时被传为美谈,网络舆论一致地谴责保安、赞扬路人。看到此报道后,本人也很“解气”,有种恶人伏法、好人扬眉吐气的快感。但是冷静下来后,褪去道德的外衣,应该重新审视该事件中的各项法律关系。

 

一、老人被打伤,向谁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民事权益既包括人身权益也包括财产权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则主要包括(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老人在停车过程中由于和保安发生争执,导致车窗玻璃被砸碎,自己也被保安打伤。据此,保安的行为侵害了老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对老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对于车窗玻璃被砸碎的行为,老人有权要求保安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对于打伤自己的行为,则可以要求保安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医疗费等。

但本法律关系中还有一处易被忽略,即保安的身份问题。保安是附近商厦的工作人员,其和老人起冲突缘于误认为老人在商厦附近“拉黑活”,欲对老人进行驱赶,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由此可见,保安的工作内容之一即是禁止在商厦附近“拉黑活”的现象,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和老人发生冲突并将老人打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老人可以向该保安的用人单位即商厦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商厦赔偿其损失。

 

二、被打伤保安可否向路人主张侵权责任?

“保安殴打老人,被众路人围殴!”从道德上分析,确是大快人心。在“毒奶粉”横行、“皮鞋胶囊”蔓延、“碰瓷”遍地、“老人摔倒路边,无人敢扶”“小悦悦倒在血泊,无人施救”可谓善意无存、道德沦丧的当今社会,居然有一帮路人为老人抱打不平,拔“拳”相助,给不少为中国道德价值深感担忧的人们注射了一剂强心剂,对国人道德水准又重新升起了希望。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路人抱打不平将保安打伤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保安有无权利向路见不平的“侠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路人将保安打伤的行为构成侵权无疑,侵权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起侵权事故中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亦即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本事件中,路人见到保安对老人施加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的行为可以认定正当防卫。但该防卫有无超出必要限度呢?具体分析,在当时路人众多、不法行为人仅有一人的情形下,众路人可以轻易将该保安制服并将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然而众路人在将保安制服后并未及时住手,而是继续对其进行殴打,直至在紧急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下方才住手。此时,保安已经被打倒在地、满脸是血。由此可见,路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所以,保安有权向路人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三、保安所受人身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据此分析,工伤的认定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其中,职工受伤是否与工作相关应是认定工伤的最核心要素。

本事件中,保安和老人发生争执缘于保安误认为老人在商厦附近“拉黑活”,欲对其进行驱赶。此处,保安虽存在认知上的错误但其行为仍属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无不妥之处。但保安在和老人发生争执后随之对老人进行殴打则属于违法行为,超出了其工作范围,不再和工作有关。至于引起路人不满并被路人打伤的结果则是其超出工作范围的违法行为所致,而非工作原因引起。因此,该保安所受伤害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和道德均是社会行为的调整规范,二者虽有很多重合之处但又处于不同的维度,所以在对同一社会行为进行评价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效果。道德赞许的行为未必为法律所支持,法律支持的行为在道德上也会存在争议。尽管如此,二者在规范社会行为中仍是并行不悖、不可缺一的,也正是两种不同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配合方保证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作者系义联法律援助部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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