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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6.3火灾敲响警钟 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刻不容缓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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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截止64730分,该事故已造成120人遇难,70人受伤。事故发生在厂房南侧,受爆炸冲击、氨气侵害和火势阻隔,被困人员逃生困难。

 

“事发时,灯随即灭了。人都往这拥,人挤人、人压人,我摔倒了,一直往前爬。”

 

“事发时,车间总计有300余人,工人上班后,车间大多数门都会被锁上,只留几个出口。平时大家都在各自车间工作,也不知整个厂房总共有几个门”。

 

通过幸存者回忆的片段,可以想象火灾发生时的情景:大火发生时,灯全都灭了,漆黑中,没进行过相应演练的员工们根本不知道怎样紧急逃生,往哪个出口跑,慌忙择路,相互拥挤、踩踏,一些员工沿着工作通道跑到门口,发现门被封锁,只得转向另一个门,一些员工用铁锨砸开锁,得以逃生。

 

作为一个使用液氨这种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物质的企业,关闭消防通道、没有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很少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进行过相应的应急演练……这种种原因导致在63日火灾发生时,被困员工难以逃生,最终导致120人遇难。

 

这样的悲剧是第一次发生吗?不是。近年来类似的事件经常发生。就连事发公司,也不是第一次发生火灾,据有关员工反映,3年前该公司就发生过火灾。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吗?不是。《安全卫生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2年吉林省针对液氨的使用更是发布了《加强液氨液氯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确保制冷机房与加工间作业人员的有效隔离,确保疏散通道便捷、排风畅通;各涉氨企业应按规定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可见,虽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障足够的疏散出口,定期进行演练,但实际操作中,有多少能落实?资本永远是逐利的,会努力试图减少劳动保护的投入和成本。由于没有有效的开展集体协商、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当企业老板回避安全生产要求,不组织员工进行火灾等应急演练,以“防盗”、“防止工人随意走动”和“便于管理”等理由制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关闭大部分疏散通道等规章制度时,劳动者们没有办法通过集体协商这种手段联合起来,与企业进行平等对抗。而原本应当行使民主管理职权的职工代表大会,也没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员工个人由于担忧自己去“批评、检举、控告”可能会保不住饭碗,起不到实际作用,对企业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只能听之任之。这种种原因导致虽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难于真正落实。

 

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将劳动者联合起来,就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进行相应的规定,从而使得对劳动者的保护符合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保护水平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将法律法规中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细致化、操作化,使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实。这样劳动者既不用单枪匹马的与用人单位进行博弈,也不用担忧由此给自己带来什么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听取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当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甚至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时,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检举、控告。(2013年6月5日义联研究部实习生韩旭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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