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6.3大火拷问生产安全,职业安全防护体制亟待完善—以德国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为比较
至6月5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燃烧事故已造成120人遇难,77人受伤。据幸存者回忆,事发时车间有300人,却仅有一门可向外逃生。迅猛的火势,使车间顿时陷入混乱,许多人来不及撤离,便因吸入氨气倒地死亡。据报道,平时企业为了保证生产卫生,防止人员走动,都将其余大门紧锁。另有职工表示,企业从未进行消防演习,安全培训,以至于连灭火器都不知如何使用。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但对安全生产与防护的极端漠视与侥幸心理,却最终导致了局面进一步失控和惨痛的伤亡后果。
对于使用液氨等高危用品的企业,我国并非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吉林省更是针对液氨使用发布了相关安全细则。人们不禁要问:为何看似完善的法律规定总是无法落到实处?我们究竟应该建立何种职业安全与防护制度,才能使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良好运转?
在分析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想通过介绍德国职业安全与防护制度,借他山之石,为我国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一、德国职业安全与防护制度的法律依据
作为工业大国,德国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非常重视。《社会法典》第七编第14条规定,工伤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健康损害,并且应当查明工伤原因,保证工伤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伤亡后果。为了落实工伤预防政策,《社会法典》第七编第14条至25条赋予了工伤经办机构各种行政职权,如制定各行业职业安全防护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监察;对企业、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为企业、劳动者提供技术安全咨询等。另外,欧盟针对某种行业制定的一些具体指南(如危险化学用品使用指南),也为德国的工伤防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法律制度为德国职业安全与防护制度的运行设立了基本框架。但这些规定之所以能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其特殊的管理模式和细致、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二、德国工伤预防管理模式——自我民主管理
在德国,负责工伤预防的机构主要为同业公会。同业公会根据行业性质划分为9个,如建筑业同业公会;食品生产与餐饮业同业公会;化工业同业公会等。法律基于一个考虑:每种行业存在的风险不同,因而需采取的措施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也不相同。所以,同一行业领域的同业公会凭其专业与经验优势更能制定出适合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同业公会由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构成。代表大会为同业公会权力机关,由劳方代表和资方代表共同组成。代表由行业内的劳动者和企业主选举。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细致的安全规定和审核预算支出。董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安全规定的执行工作,并受代表大会监督。
这一机制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伤预防管理中的参与权。如劳动者可以通过所选代表,使同业公会制定对劳动者有利的安全防护制度和实施措施;对所在企业的违规行为向同业公会举报并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若董事会及下属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也可向所选代表反应,通过代表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若董事会成员执行规定不力,则会在下轮选举中落败;而代表若不能真正反映劳动者需求,也会在下次选举中失去代表资格。这种管理模式赋予了劳动者主体地位,使劳动者为自身安全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增强了工作效率,避免了传统行政机关管理滞后的弊端。
三、工伤预防实施细则
为了履行工伤预防职责,各个同业公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通常来说有以下几类:
1. 提供安全与防护咨询,组织安全培训。德国同业公会设立专门咨询部门,为企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安全咨询服务。除咨询服务,德国同业公会也会主动组织培训。如在职业技术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定期针对其成员企业组织安全培训;举办防护讲座,说服企业对安全防护措施多加投资等。企业有义务安排职工参与安全培训。如化工业同业公会规定,成员企业每次必须安排10名职工到场参与安全培训。
2. 制定专门的、细致的安全防护规定。如德国食品与餐饮业同业工会会根据生产、经营场所的大小,员工人数等标准对警示标志、消防通道等做非常细致的量化规定,如“警示标志应保证被一定区域内的所有工作员工清晰,持续的看到”,从而为监督执行提供具体的衡量标准。这些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若企业不遵守执行,同业公会可采取增加保险费用的方式予以处罚。
3. 实行劳动保护的专门监察制度。每个同业公会都设有特殊的监察员,对成员企业进行巡回监察。监察人员必须是取得一定职业资质,并有较长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其职权范围包括:进入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就生产安全防护等问题询问雇主或要求雇主提供相应文件;对劳动设备进行安全检测;监察事故预防和安全规定的执行;若在劳动保护问题上与雇主未达成一致,监察人员可对有高危害材料存在的生产、配送流程进行检查,并与雇主协商,协助监督其进行改进等。监察分为突击性监察和事先通告性监察两种。一般来说,突击性监察的监察对象为工作场所以及工作流程。事先通告性监察的监察对象为配套的医疗设施等。
4. 开展工伤、职业病预防研究。德国同业工会一般设有专门研究部门或与其他研究机构合作,并予以资金支持。这些专题研究涉及医学、化工、自动化等多个学科,为生产安全和防护提供理论基础和形势预测。
四、对我国职业安全与防护的启示
通过吉林火灾中存在的问题与德国职业安全防护机制的比较,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方面改善我国生产安全机制:
一是推动日常生产安全管理机制的劳动者参与,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使劳动者成为安全防护管理流程的参与主体,而非被动管理的对象。如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形成固定的协商/谈判机制。如用人单位违规操作时,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则可以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名义向安监部门举报,请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或提起劳动仲裁,请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是加强劳动保护的突击监察制度,使企业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意识。
三是安监部门设立咨询部门,为劳动者、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同时,切实监督企业落实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义务,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2013年6月6日义联研究部实习生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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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