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联关于启动《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立法调研的建议
建议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已于
国家法律的执行还需地方配套法规配合贯彻落实。上海、江苏、云南、山东、河南、福建等省、直辖市均有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北京市由于1994年实施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于2003年废止,没有配套的针对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给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带来不便。相比之下,针对《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则极大地完善了北京市的职业安全工作。
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是劳动保护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值此《职业病防治法》修改通过之际,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启动《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建议理由:
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需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以及各政府部门的合作机制等。
新《职业病防治法》涉及多级政府和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分工配合,需要地方立法加以明确。
例如,新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这一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全面领导责任,落实各级政府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对职业病防治能力、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加以细化,等等。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包括安监、卫生、人社、工商、发改委、建设部门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法律规定需要从地方立法层面进行协调和细化。
例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的,不得施工;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还应当符合一系列职业卫生要求。这些规定需要地方法规作出具体的制度衔接,确保发改委、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监和卫生部门作为职业卫生最重要的监管部门,其合作机制对于职业病防治极为重要,也应在地方立法中得到明确。
例如,《职业病防治法》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工作归由安监部门监督,而这些信息对卫生部门监管、负责的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有重要意义,地方立法可建立职业卫生信息的共享和统一查询机制,将沟通、配合制度落到实处。
二、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安监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能,需通过地方立法更正北京过去的职业卫生分工规定,明确安监职能,赋予其履行法定职能的资源和手段。
新法修改了卫生部门作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规定,结束了多年来卫生、安监分工混乱的局面。但北京市目前的规定,如《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与即将生效的新法有不一致之处,需加以更正。
其次,安监部门的职责增加后,需有相匹配的人力、物力保障其职责的履行。可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政府对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支持,赋予其履行职能的资源和手段。
三、 北京市职业病工人面临生活困难,社会救济不足,亟待地方立法细化新法的救助规定。
由于许多职业病劳动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新法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北京的一部分职业病工人同样面临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困境,亟待地方出台具体规定,为他们提供救济,保障基本的医疗和生活需求。
四、 北京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亟需地方立法加以遏制。
北京目前存在着大量具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根据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发表的《北京地区有毒化学物品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基于对6019家企业的调查,得出结论北京地区大约有20%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即数量达到7000多家。
然而,目前北京的防治工作并未有效控制这些企业的职业危害,给劳动者造成了身体损害。以2007年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对北京地区187家中小型家具制造企业的调查为例,企业普遍未对高噪声生产设备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和防护设施,造成主要接触噪声劳动者异常检出率高达61.4%;工作场所防尘设施配置不足,对于投入费用较高但防尘效果好的中央吸尘系统,仅有5.6%的企业选择;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近80%的企业采取了直接排放。根据北京市怀柔区2006年对区内241家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调查,100%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却都获得了审批并开始了正常运营。
这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往往也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涉及众多劳动者。如上述怀柔区内241家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就有8496人。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数据,北京市诊断的职业病患者持续上升,从2007年到2009年三年累计新诊断职业病患者2635人。随着经济发展中职业危害因素的不断累积和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提升,并从全国2010年职业病病例50%的增长来看,北京的职业病病例还将呈快速增长的态势。
小结:
职业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如果仅靠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足以有力贯彻新《职业病防治法》。唯有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职责,整合资源,理顺制度,加强宣教,方能有力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启动《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立法调研,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制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推动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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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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