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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联关于制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配套措施的建议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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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一步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配套措施,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建议理由:

20115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由于该罪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很多恶意欠薪案件难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从而无法有效震慑违法用工单位,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2119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但仍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取得劳动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推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落实,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配套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一、为遏制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的现象,需明确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举报后的具体工作程序、期限和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是追究罪责的前提。然而,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是导致许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难以进入刑事司法案件的重要因素。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监察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具体义务规定并不明确,常常难以奏效。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从源头上完善劳动监察程序,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或者举报后在受理、调查、做出决定、案件移转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时间限制:包括劳动监察部门应在一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应在受理决定作出后的一定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应在一定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应在调查结论作出的一定期限内责令违法单位支付;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调查结论或责令支付决定的,劳动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为加强立案程序的可操作,亟需细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移交标准、移交期限等工作机制。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给公安,因此应明确何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移交,在何期限内移交。

然而,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案件的标准并不明确。例如,“数额巨大”尚无清晰的定义,这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是否移送案件带来障碍。

此外,应明确在责令支付后多少个工作日内违法单位仍不支付的,且符合其他犯罪要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移交给公安部门。

三、为保障劳动者的控告、举报权,需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报案主体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据此,一旦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情形,劳动者或第三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2119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一定程度上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报案方式限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而限制了劳动者的控告权、举报权,增加其报案的环节和难度。

因此,亟须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报案主体,在劳动部门已经责令支付后违法单位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如果仅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足以有力惩治犯罪。唯有通过相关配套立法,明确职责,整合资源,理顺制度,加强宣教,方能有效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全国人大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配合,进一步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配套措施,推动劳动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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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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