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LOGO

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十一年的战役:一个女人 VS 一个制度

作者:叶明欣 来源:本站原创 2011/4/21
分享到:

2010年马上就要过去了,这场战役的第12个年头,马上就要到来。在过去的11年里,她经历了工伤、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一审、二审、工伤认定申请的被驳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次工伤认定、再次行政复议、再次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

 

这场战役的惨烈,和带来的身体、心灵承受的双重折磨,也许只有马萍自己深深体会。但这不会永远只是一个人的战役。你、我、他,有一天都有可能成为目前工伤认定制度的受害者。让我们来探寻一下这个制度是如何运作,以及如何让一个本应保护工伤者的制度,变成了工伤者的梦魇。

 

首当其冲的,是工伤认定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第一,它充斥着繁复的、不必要的程序。工伤认定中,劳动部门不可避免地要首先确认受伤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的制度是,由劳动者先通过劳动仲裁和后续的劳动诉讼一审、二审来自己确认劳动关系,再进入工伤认定程序。但事实上,无论是从便利工伤患者,还是从节约政府资源的角度,劳动关系确认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合二为一。虽然,这需要目前的司法体制做出一定的调整,例如专门劳动法庭的建立,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对工伤认定的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现实中大量的工伤认定案件都会继续进入诉讼程序,这个前置行政复议程序不仅拖延了工伤者的大量时间,也进一步耗费了政府的行政资源。因此,应该给劳动者选择的余地,即他们可以决定是否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工伤认定法律体系中对一些关键的问题缺少规定,导致了实践部门的实施混乱,进一步加大了劳动者的时间成本。例如,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规定没有系统地规范申请的时效中断、中止制度,只有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这些低位阶的规定简单地涉及到不可抗力和用人单位在达成协议后反悔对时效的延长问题。从2007392008729,马萍花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在申请工伤认定上,但两级劳动部门均认为她的申请超出受理期限,无法认定。虽然之后令人庆幸的是,本案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运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的原理,指出“马萍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是没有找到法律规定的途径或没能正确反映自己的主张……应当认定马萍对自己的主张权利是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顺延”,但还有多少工伤者,要因为这个模糊的制度,而被拒之门外呢?

 

在工伤制度之外,我们不得不关注的,是这个制度的运行者存在的问题。马萍于200144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立案,直到2002722日仲裁委才立案,到了2003114日,仲裁委才下达仲裁裁决书,损耗了她两年多的时间。而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也许从制度上仲裁委确实需要资源上的倾斜,但是两年多裁决一个案件,运行者是否应该好好反思自己的工作了?

 

目前,马萍的案件已经由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进行行政诉讼二审。我们希望,2011年,会是这场战役的结束。但是对于这个不合理的制度,所有关注劳动者保护的人们,都不应该在战役中停歇。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丹丽)

 

©2020 YiLian Labor.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159号 京ICP备13031719号-3

法律援助热线:010-82357827 邮箱:yilianlabor@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806室 邮编: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