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LOGO

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以义待利——孟子的义利观

作者:王倩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26
分享到:

战国某年,孟尝君的领地薛大闹饥荒,没有人愿意帮孟尝君去代收租税。冯谖请命赴薛,孟尝君交待在返回的时候给家里买点儿缺用的东西。冯谖来到薛,立即以孟尝君的名义召见百姓,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并把一切债券当场烧毁,老百姓大呼“万岁”。冯谖回来以后,对孟尝君说,孟府“宫中积珍宝,狗马实外厩,美人充下栋”,什么都不缺,惟一缺的就只有一样——“义”。他这次给孟尝君买来了“义”。

孟尝君听了之后非常生气,但也没什么办法。后来,齐国换了新君,国王听信谗言,撤了孟尝君的宰相之职,并贬他到薛为侯。孟尝君上任时,未至百里,老百姓扶老携幼,前来欢迎,欢呼之声,不绝于耳。这时,孟尝君恍然大悟,这时百姓的拥戴正是冯谖当初买回来的“义”。

《战国策》中记载的“冯谖焚券”的故事,可以生动说明孟子的“以义待利”价值观。

“义”在《孟子》一书中出现了108次,那么,在孟子看来究竟什么是义呢?首先,义是道路和真理。“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离娄上》) “夫义,路也;礼,门也。”(《万章下》) “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告子上》) “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尽心上》)第二,义是基本的良心。“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告子上》) 第三,义是高尚的行为。“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尽心下》)

“利”在《孟子》中共出现38次,孟子没有像“仁”“义”那样给“利”以明确的定义,但是,通过对利与仁义、利益与道德的关系的思考与论述间接的指出,“利”主要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好处,可以说相当于我们现在通常所使用的“利益”这一概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梁惠王上》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公孙丑下》)

《孟子》洋洒万言,对于“义”与“利”的关系凝练成四个字就是“以义待利”。

“以义待利”不是“只义不利”。孟子积极肯定人皆有物利需求,认为这种物利需求从根本上说是必然的,合理的。他认识到人活着就有需求,人的需求是开放的,而且一些需求必须不断地得到满足。“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尽心下》)“民非水火不生活”(《尽心上》)。

“以义待利”不是“以义控利”。义利关系是物质本位的,而非精神本位的。即为了获得长久可靠的好处而以“义”作预备,得利是目标。“以义控利”过于强调“义”的主导作用,会误入精神决定物质的歧途。而孟子的治国之道始终都是以经济建设为基础,物质生产为本的。“民事不可缓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梁惠王上》)

“以义待利”不是“先义后利”。义利关系不是先后的问题,而是标准是非的问题。不是说先称义了,就能以“义”之名疯狂揽利。“义”是利的标准,符合则可,何时获得都无可厚非;相违则非,纵使百日百年以后也是拒之门外的。“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万章上》)“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告子上》)。

“以义待利”是“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有所坚持、有所摒弃、有所期待、有所盼望的追求。

©2020 YiLian Labor.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159号 京ICP备13031719号-3

法律援助热线:010-82357827 邮箱:yilianlabor@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806室 邮编: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