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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企业责任与体面劳动

作者:李嘉健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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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黄事件过去已经有一周了,看到和听到社会各界发出的声音,有感慨,有同情,有愤怒,也有无奈。作为从事劳动法律服务的公益律师,我完全是站在工伤职工,或者说劳动者的角度看待这件事情的。      其实这样的事情一直就存在,从当年的默东到今天的刘汉黄,这一次因为台商,因为死亡,因为网络力量,于是又成为了大家关注和热议的焦点。不想谈法律的权利义务和实体程序问题,法律就是那样充满力量和争议地站在那里,我们无力评判它是否温良恭俭让。假设法律规定的很完美、很具有操作性、很保护职工的利益,我想刘汉黄这样的事情仍然会发生。因为,导致它发生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那一个个的人。作为企业,无法承担其理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真正将利益驾驭在血汗之上;作为劳工,无法实现最基本的劳动权利,身心上都无法做到体面,何谈精神层面的体面?

因为我们是世界工厂,因为我们存在着那么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企业责任在排序上可以无限地向后放,它当然没有拿到订单重要,它当然没有压缩成本重要,它当然没有行业竞争重要,它当然没有实现利润重要。所以,当容易发生职业伤害的劳工没有发生工伤的时候,企业不去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劳工真正发生了不幸的时候,企业拒绝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谈论劳工保护“蓝色条款”和SA8000企业责任的时候,在国际社会推动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时候,我们的一些企业尚不能实现他们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虽然现在世界各经济体尚不能用劳工问题筑构贸易壁垒和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如果有那么一天,当刘汉黄事件成为其它经济体攻击我们的口实的时候,当企业责任成为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时候,我们无力面对,我们只能自食苦果。

企业现在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是肆无忌惮,举例来

说,企业可以恶意拖欠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走到法律程序后,劳动者不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拿不到,反而还要牺牲一部分工资以换得与企业之间的调解。一方面,劳动者最基本的血汗钱就这样轻而易举的被打了折扣,而劳动者还要祈求单位能依约支付这打折的工资;另一方面,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其实现的收益,所以企业一再违法就变得心安理得了。问题究竟出现在哪里?是的,我们说劳动监察监管的仍然不到位,我们说劳动法律尚没有被普及到每一个劳动者心里,甚至我们说经济危机下劳资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共度难关。但是,问题的出现,出现的极端到了刘汉黄持刀杀人的地步,到底是什么原因?人,那些无良的人,那些红了眼只为自己利益的人,那些自恃掌握法律就能得到庇护的人,那些终究害了别人也让自己不得好死的人!

体面劳动,似乎在很多劳工那里,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是的,他们为了挣钱,不惜在存在职业健康隐患的工厂里挥汗如雨,不惜在体力透支的情况下加班加点,不惜在高度危险的行业中用命坚持。然而,他们仍然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当一个劳动者采取了剥夺别人生命权利的方式来宣泄自己的情绪的时候,他所要求的基本劳动保障权利也无法得到实现的时候,体面劳动也就成为了空想和空谈。像刘汉黄这样的劳动者,我们也许可以指责他不懂法、不守法、视他人的生命如草芥;必然,等待着刘汉黄的,将是刑法毫不留情的惩罚,然而刑法在给予杀人者的行为以否定性的评价的同时,又有没有考虑过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应该如何表现呢?强迫职工劳动,现在的很多劳动者恐怕为了生存不需强迫也要拼命劳动了吧。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受工伤劳动者的不管不问,甚至恶意拖延程序而不给与劳动者治疗的行为,又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刘汉黄是不幸的,不幸在于他既没有得到劳动和

社会保障法上应有的待遇,又必然将受到刑法的严惩。但是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又是很值得发人深思的,其实,他想要的,只是一份能够维系生存的劳动,以及工作上发生不幸后的应有的补偿而已。

 


 

漠然之怪象

李晓婷


20096222118分,在Google上输入“刘汉黄事件”,出现539000个查询结果。作为一名遭受工伤的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农民工,刘汉黄自己一定没有想到,在短短的一个星期之内,自己即具有如此高的知名度,而且是以这种方式出名。在悲剧发生的前两天,工厂要求刘汉黄离开厂子,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他曾到宿舍楼顶威胁自杀,还丢下四个灭火器泄愤,但这些举动似乎并没有起到效果。最终,他选择了最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杀人。在刘汉黄行凶的20分钟里,现场围了近200人,竟没人愿意出手相救,这种漠然在一个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不得不说是一种怪象,然而这种漠然绝非偶然。

企业对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漠然。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濒临破产的边缘。企业生意难做,就会想尽办法压缩成本,自然也会在员工身上打主意。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毫无疑问,这使得遭受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的风险大大增加。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消磨劳动者的耐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即使最终获得法律上的赔偿,劳动者得到的也只是一纸判决,因为企业早已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在这马拉松式的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或者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企业对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漠然必然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可能是使企业长期为诉讼所累,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抑或像刘汉黄的老板一样,以生命作

为代价,从某些个案来看,这个代价和其漠视行为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害是对等的。

社会公众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漠然。人是感情和利益的集合体,对于弱势群体,人们都抱以深深的同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也愿意提供可能的帮助。但是,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人,这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话语权的群体。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处理程序繁琐,处理时间长,为工伤职工的维权制造了层层障碍。此案中刘汉黄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在仲裁结论已经做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让企业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仲裁程序前置的意义究竟在哪里?如果说之前的漠然是因为一种制度的不合理没有为公众所知晓或者并没有触及某个人的实体利益可以理解,此类事件发生以后的继续沉默不能不说是整个人类的悲哀。因为如果不从制度上根除此类事件的发生的可能,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

人在绝望的情况下对他人乃至自己生命的漠然。弗洛伊德认为:“当人的希死本能比希生本能强烈时,会表现出攻击性的一面,而当攻击性内化针对自我时,自杀便是行为表现之一。”作为全家的顶梁柱,面对没有一丝希望的未来,刘汉黄也曾想到了自杀,但事实证明,这种方法并不有效。于是他把这种不受控制的攻击性指向了他人,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自己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也给几个家庭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痛苦。究竟是什么使一个年仅26岁的本应满怀希望的农民工陷入绝望,继而无视他人和自己宝贵的生命?

制度的变革总是和极端的事件联系在一起。2003年,孙志刚以生命的代价换来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个代价不能不说有点沉痛。现在,两个鲜活的生命以这样一种方式离开我们,到了该仔细思考的时候了。是选择继续漠然下去?还是以此为鉴,剖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采取行动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至少是为减少事件发生的几率做些有益的努力?我想大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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