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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自愿放弃”可否再次仲裁?

作者:刘升期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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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骆某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农民工,自199810月到某民办高校工作,自入职以来某民办高校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因该高校搬迁,于2008620日与骆某解除劳动关系。骆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工资与某民办高校产生争议,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调解,双方之间达成调解意见,学校承认与骆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仲裁书经双方签字生效。

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骆某以某民办高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不属于期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骆某变更请求,请求学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仲裁委会以仲裁调解书生效,且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为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骆某向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校未依据《劳动法》第72条为骆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骆某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了支持骆某要求学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诉讼请求的判决。

正反方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案范围?

正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依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反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第6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

费和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应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征缴。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的,涉及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问题,劳动者应当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1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仅限于主张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的。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依据法律规定无法补缴,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的。

本案中,骆某主张学校补缴养老保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合法的。骆某应当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5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生效仲裁调解书已明确“自愿放弃其它申诉请求”,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受理?

正方:骆某依然可以就养老保险补偿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骆某在第一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的申请请求有: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龄工资,没有提出主张养老保险补偿的请求。所以,他在仲裁调解书中明确“自愿放弃其它申诉请求”只限于第一次仲裁请求范围。因此,骆某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5条主张养老保险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

反方:再次申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应当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仲裁调解书已明确“自愿放弃其它申诉请求”,而且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所以,骆某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养老保险补偿,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合法,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忠告和建议

笔者认为,从维护弱势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考虑,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还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均应当予以受理。至于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是否可以就养老保险补偿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笔者认为像本案中骆某的情形是应当被支持的,因为骆某在申请第一次劳动争议仲裁时,并没有提出养老保险补偿的申请请求。因此,并没针对养老保险补偿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决,所以是可以主张的。但不管怎样,这只是从诉讼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的是个案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还需期待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等劳动法律规范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本文原载于《职业》2009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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