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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制的进步动力在于社会实践

作者:毛素梅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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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对期刊进行了两次大的改动,一次是2009年冬季刊改版,使之看起来更像一本杂志,更易读。在这一期,我们将期刊改名为《劳动法实践与研究》,重申劳动法制的进步动力。

2008年以来,我国劳动法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实施,社会保险法正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早已进入日程,《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也在酝酿之中。在法律文本之外,政府的政策一如既往地关注劳动者,从以往关注农民工讨薪、维权到探索社会保险新模式,从发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到倡导体面劳动、市民待遇。而政策与法律的变与不变,都离不开一个宗本,即社会实践。

         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劳动法制发展,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劳动者与体制改革关系至为密切,但劳动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尤为滞后、被动。

劳动法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一,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调整对象数目最大,涉及最为基础的权利;其二,在转型期中国,劳动法制政策适应性尤其突出,因而出现不稳定性、地区间的不均衡性;其三,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成果虽然不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于实践的指导缺乏应有的力道;其四,劳动合同制实施十余年,但劳动权的规定仍不明确,劳动法律制度本身缺少成体系、有逻辑的论述。这些特点决定劳动法制的进步既不能走社会运动的道路,也不能完全仰仗理论架构指导实践,更不能寄希望于劳动“法律体系”自身的完善。

改革开放、体制转换、社会转型,三十年来,政策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1994年国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关系从原来的行政分配转换为劳动契约关系,旧体制遗留下的、新转型引发的问题迭生,于是政策不得不被动跟进。要解决这些问题,是无法跳出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庞大政策体系的。这就造成了劳动法制被动适应社会实践的现实。

如今,我们站在劳动法制的城头上,为林立的政策、法律旗帜而颇感自豪的时候,不要忘了那些占社会多数的农民,他们被关在劳动法制城门之外。他们在流动的过程中,首先遭遇到是城市体制的壁垒,作为劳动者而未能进入劳动法制的保障范围。他们的保障和发展,任重而道远。

          唯有紧密联系社会实践,才是劳动法制的进步之路。

此之为本刊更名之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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