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LOGO

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浅析赵某等4人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法援部 刘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2017/6/8
分享到:

经过翻阅赵某等4人的案卷,我了解到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赵某等4人分别于2010年入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后于2014年2月至3月份离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未依法将劳动合同给赵某等人。工作岗位为房产经纪人,工作时间是每天12个小时,每月休息一天,打考勤是早上8:50到晚上9:00,工资发放形式是底薪加提成。赵某等人在公司从事的是房产租赁业务,后因公司业务调整,不再做房产租赁业务,关店不再经营,要求赵某等人在离职单上签字,在其拒绝签字后,公司就关闭门店,既不再安排赵某等人工作,也不予发放工资或者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赵某等4人离职。后赵某等4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入职直到离职期间的加班费、未缴纳社保的赔偿金。后双方经调解结案,以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结束。


     义联刘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地方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司方面以因业务调整,不再做房产租赁业务,关店不再经营,来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就是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无过错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情形只有第三项,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结合本案具体来看,公司因业务调整,不再做租赁业务,显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赵某等人在离职单上签字,在其拒绝签字后,公司就关闭门店,既不再安排赵某等人工作,也不予发放工资或者生活费要求员工离职的做法于法于规均无据。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呢?虽然公司的做法不对,但是员工在离职单上签字就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以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通过这个案件,提醒劳动者离职签字要慎重,因为签字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当然也就无从谈起了。

©2020 YiLian Labor.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159号 京ICP备13031719号-3

法律援助热线:010-82357827 邮箱:yilianlabor@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806室 邮编: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