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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人计”讨薪看农民工维权的法律困境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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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一则“湖北农民工为讨薪,冒充女大学生施‘美人计’”的新闻蹿红网络,引得多家媒体纷纷转载、逗得各路看客频频点赞。农民工讨薪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般而言是很难引起社会和媒体兴趣的,除非发生像“14岁女孩为父讨薪跳楼身亡”“某地妇女讨薪被派出所民警打死”之类极端事件,毕竟“民工讨薪万古传,至今已觉不新鲜”。但是,为什么一则“美人计”讨薪的新闻能够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呢?


 

显然,这则新闻的最大卖点在于奇特的“讨薪”方式,而非“讨薪”本身。一方面,“美人计”的标题和桥段挑起了看客们的猎奇心理,有想去了解的冲动;另一方面,在一些人眼中,“农民工”三个字常与笨拙、木讷等字眼相连,这样一群人居然耍了一招“美人计”、智取包工头,让看客们大大地跌破眼镜又忍俊不禁。如此一来,“农民工冒充女大学生施‘美人计’讨薪”话题一出,网民、媒体趋之若鹜情理之中!

 

针对该“讨薪”新闻,有媒体评论道“在‘恶意欠薪’已入罪的当下,讨薪农民工本不用将脑洞开得这么大的”,也有的称“即便出现了欠薪情况,也应该通过平时的宣传普及,让他们知道正当有效的投诉、举报、解决办法,而不至于靠‘歪招’维权”。看到这些评论,不得不说,看官们,你们太不食人间烟火了,太不了解中国当下民工维权的法律困境了!

 

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在遇到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甚至可以寻找工会支持。但是,在实践中,每一条看似光明的大道都隔着一层厚重的透明玻璃。

 

首先,劳动监察大队是各区县人社局下设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调查、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虽然该机构面向广大劳动者,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对农民工尤其是建筑业农民工而言并不当然适用。因为,劳动监察大队主要针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处,而建筑业农民工都是跟着包工头进入工地,平时由包工头负责安排工作、发放工钱,莫说从来不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自己到底在给哪家单位工作都不知道。因此,实践中一般都将建筑业农民工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建筑业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投诉至劳动监察大队时,工作人员心情好了或许会打个电话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核实一下情况,但更多时候则是以劳务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或推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其次,如果被“欠薪”的农民工前往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工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一般会予以受理。但是,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农民工必须提供诸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其仲裁请求则会被全部驳回。但是,如前文所述,建筑行业用工极不规范,实行的是层层分包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都是没有的,工资更是实行现金发放且通常是工程结束后发放。所以,建筑业农民工想取得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极为困难,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率自然也很低。

 

相比较而言,被欠薪的农民工直接将包工头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就欠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稍为靠谱。但是,这里也存在几个困难:第一,劳动者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少有接触,经常不知道自己给哪家单位“打工”,被诉主体难以确定或容易搞错;第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和包工头之间有时会相互推卸责任甚至恶意串通,如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推托“已将工程款项结清给包工头”并出示有包工头签字画押的收据,而包工头直接玩“失踪”,不出庭,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至于寻求工会支持等,或许由于工会人手太有限等原因,一般都会指派给律师具体承办或由基层工会组织双方调解。如果由律师承办,则维权途径无外乎以上几种;如果由基层工会组织调解,则调解效果完全取决于企业方是否愿意配合,往往收效甚微。

 

写到这里,对于农民工尤其建筑业农民工的维权困境就可见一斑了。虽然国家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设置了很多机构和救济渠道,但农民工“讨薪”问题仍然是一大难题,可谓“剪不断,理还乱”。到此,对于农民工施“美人计”讨薪的行为也就完全能够理解,实属不得已而为之,而那些认为农民工此举是“过于脑洞大开”的评论实在可以休矣!(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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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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