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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齐心协力 集体维权

作者:韩旭 来源:本站原创 20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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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9日,几位神色焦虑的女职工来到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一看到接待律师,大家就急着问,“我们这样能告公司吗?”“他这么肯定不对,我们能有什么办法?你们能帮到我们吗?”“要不是他们太过分了,我们也不会来这”……

 

原来这几名女职工都是来自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北京利星广场从事保洁员工作,工资1700元每月,每周工作六天,2012年5月31日,物业公司没有继续承包广场劳务,遂终止与大家的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平时加班从没给过加班费,也没有缴过任何社会保险,也从未休过年假。经过进一步沟通了解,发现与这几位女工面临同样问题的还有几十人,接待律师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集体维权案件,最好能把大家集合起来维权。但是一些职工回到老家去了,联系不方便,有的甚至更换电话无法联系。针对这种情况,代理人与职工们沟通之后,先启动第一批8名女职工的维权工作。

 

虽然都被物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但8名女职工的情况又各不相同,其中只有两名女职工和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这两位女职工都已过50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有三名女职工只有一份工资明细单作为证据,剩余的三名女职工没有任何证据。基于此种情况,代理律师第一时间确定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维权思路,根据不同受援人的情况开展与之相适应的维权援助。已达退休年龄的两名女职工杨香春和宫素琴,分别生于1961年和1960年。杨香春于2009年、宫素琴于2008年分别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约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均未与两人续签劳动合同。此二人证据相对充分,因此在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未被受理后,代理律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的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对于周光琼等其余6名女工,集体去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的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李艳芳材料不足,故周光琼等五人先予立案,李艳芳补足材料后单独立案。

 

鉴于女职工们证据不足,代理律师与女职工代表多次沟通,希望能通过协商方式来就解决,否则寻找证据很困难,要求加班费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找到的,即使到了仲裁法院,调取的可能性也很小。与职工们沟通后,职工表示,她们的要求并不高,主要是对单位的做法非常气愤,有些补偿就行了。基于此,对于周光琼等5人,仲裁开庭前,在仲裁员的主持下,代理律师直接就与女工协商出的结果与对方代理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光琼等五名女职工各3000元。李艳芳的案件,因对方代理人缺席,证人的劳动合同与李艳芳没有重合,故仲裁庭驳回了李艳芳的请求。李艳芳不服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最终与对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艳芳3000元。杨香春和宫素琴两位已退休人员,经过朝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香春约300元,宫素琴约4000元。

 

第一批8名女职工维权结束之后,义联律师帮助该物业公司职工展开了第二批、第三批维权,前后共涉及40名职工,其中女职工有35名,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有6名。案件现已结束,虽然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维护,但加班工资等请求因缺乏证据未获支持。在此提示劳动者:一是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在平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相应证据,如考勤记录等,避免将来发生讼争时因证据缺乏而受损害,三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以女员工为大多数的集体维权,并且有6名女职工已过退休年龄。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多数人有同样的情况,大家聚集起来集体维权更有利。同时,实践操作中,多数情况下认定退休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退休年龄之后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因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到退休年龄这一区分,若是已过退休年龄后仍然在单位工作的,职工尽可能通过双方约定的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作者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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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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