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季度法律援助监测报告(2012年第四期 总第二十二期)
综述
本期法律援助案件监测报告,数据采集于2012年第四季度三个月的原始数据。2012年第四季度,中心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申请300件。第四季度,中心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01件,为当事人挽回各项经济损失5032422.8元人民币。
法律援助申请统计分析
表一:案件类型分布表
案件类型 |
劳动 关系 |
加班 工资 |
经济补 /赔偿 |
二倍 工资 |
工伤认定 |
工伤待遇 |
社会保险 |
拖欠 工资 |
人身损害赔偿 |
其他 |
数量(件) |
10 |
94 |
18 |
35 |
4 |
8 |
5 |
64 |
10 |
43 |
比例(%) |
3.33 |
31.33 |
6 |
11.67 |
1.33 |
2.67 |
1.67 |
21.33 |
3.33 |
14.33 |
数据说明:1、本表中的数量,以案件中涉及到的申诉请求为标准统计。
2、本表中的比例,以第四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二:用人单位类型分布表
单位类型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 |
集体 |
民营 |
外企 |
个体 |
其他 |
数量(件) |
0 |
1 |
1 |
0 |
251 |
0 |
0 |
47 |
比例(%) |
0.00 |
0.33 |
0.33 |
0.00 |
83.67 |
0.00 |
0.00 |
15.67 |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第四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表三:劳动者从业分布表
劳动者职业 |
建筑 |
采矿 |
销售 |
服务 |
加工 |
其他 |
数量(件) |
64 |
0 |
0 |
72 |
140 |
24 |
比例(%) |
21.33 |
0 |
0 |
24 |
46.67 |
8 |
数据说明:本表中的比例,以第四季度批准受理的案件量为基数计算。
第四季度,中心工作重点是筹备五周年活动,抽调部分律师负责相应的组织工作。受此影响,中心第四季度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之前三季度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往年同期水平。
本季度10人以上集体案件7起,涉案人数163人,集体案件仍然保持了较高的比例,反映了当前劳动争议发展的大趋势。大量劳动者与同一单位发生相似的争议,导致本季度的案件类型明显向加班工资倾斜,劳动者从业分布明显向加工制造业倾斜。集体案件对统计数据的影响,反映在实务中,就是集体案件对劳动争议发展趋势的影响:对不规范用工依赖程度越高的单位,越容易出现集体案件;而当劳动者团结起来时,他们更有信心提出、更有勇气坚持自己的主张,最终使违法单位自食其果。这样的现象会引起用人单位的警惕和反弹,对集体维权进行分化和打压,但可以预见,这种影响将会不断加强,并主导劳动维权的方向。
在加班工资集体争议之外,本季度案件类型集中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赔偿等方面。要求二倍工资的比例长期以来处于较稳定的水平,体现出法律虽有要求,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始终没有得到有力的扭转。在未涉及此项请求的申请中,还有大量利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遮蔽真实法律关系的情况存在。拖欠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则是劳动争议中一直居高不下的问题,在岁末年终这些争议尤为突出。
从用人单位分布上来看,民营企业仍占绝对比例。民营企业在吸收大量劳动力的同时,也提供规范性较差的从业环境;在民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相对来说收入低、保障弱、工作不稳定,容易因拖欠工资、离职等问题引发争议。作为风险承受力较弱的阶层,他们恰恰会是很长一段时期里劳动争议的“主角”,也是法律援助所应关注的主要对象。
法律援助办案技能交流
第四季度,中心办结了一起职业病农民工要求确认终止劳动合同无效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
职业病农民工王某1989年至2001年在某农场下属的玉器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作,2001年10月后被玉器厂通知待岗,此后玉器厂被吊销,但一直未办理清算注销手续。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期间,王某在某农场下属单位四分厂工作,后又被通知待岗。2009年,王某被查出患有矽肺病,为解决职业病诊断和治疗问题,农场于2010年1月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1年3月31日。合同中特别注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解决王某的职业病诊断需求。此后王某申请职业病诊断,被确诊为一期矽肺,属七级伤残。合同到期后,农场向王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2月,王某被诊断为矽肺二期。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合同终止行为无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王某自1989年至2001年在玉器厂工作,实际工作时间满十年,符合与玉器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后玉器厂未与王某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并安排王某待岗。从此后王某被农场安排到四分厂工作的情况看,农场作为玉器厂的上级单位,仍对玉器厂员工行使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且农场未对处于吊销状态的玉器厂的员工关系进行清理,作为上级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王某与农场的劳动关系应当自1989年起算至2011年3月。农场明知王某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面上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实际上是为自己免除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2010年1月,王某具备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农场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排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
本案的诉讼思路,对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监测评估结果
监测评估委员会以抽查的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对案件受理、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进行抽查评估。本次的抽查结果为:
- 1、案件受理:申请程序完备、申请材料齐全,审查审批程序严格。
- 2、办案程序:立案、证据交换及时,按时出庭。
- 3、法律文书:符合中心《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
- 4、结案材料整理情况:案卷整理及时,符合中心要求。
- 5、工作纪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遵守了中心的工作纪律要求,未出现投诉等情况。
监测评估委员会对本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监测评估意见为优。
工作总结
本季度,全体同事在重点筹备五周年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工作效率,严格遵守了规章制度,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精神和抗压能力。
撰稿人:韩世春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