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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减小对立化干戈,义联人成就所托

作者:徐世龙 来源:本站原创 20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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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2日下午三点时分,一拨来访者刚刚走出接待室,又有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箭步走入办公室。“为了感谢中心对我的无私援助,我今天特意赶来给大家送一面锦旗。谢谢大家!谢谢二字虽远远不能表达我的谢意,但我还是要说声谢谢。维权的这段日子里我几度失望,是大家的行动让我看到了正义的曙光。”中年男子边说边展开一面崭新的锦旗,上书“真诚援助,为民解忧”八个大字。这件事情还需要从一个月前说起。

 

辛辛苦苦二十载,竟遭遇如此“优待”

一个月以前,我们中心曾经接待了这位中年男子,该男子姓梁,河北石家庄人。听了梁国平的陈述后,我们对他的悲惨遭遇深表同情。农民工梁国平早在1987年就去一家招待所工作,岗位是司炉工。2009420日,招待所领导口头通知梁国平不用来上班了;同年55日,招待所给梁国平寄了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原因是:无故旷工半个月。

 

 梁国平人到中年,正是家中的主要支柱,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两个上大学的孩子也需要供养。在招待所工作时生活的压力就很大,突如其来的失业降临后,梁国平及其整个家庭都陷入了困境当中。

 

“二十年辛勤把活干,到头来遭遇如此惨。”梁国平的这句话深深触动了我。是呀,像梁国平这样的案子虽然不是什么惊天大案,但是对梁国平而言,这是他人生中从未碰到过的巨大的、也许是他今生今世都不可能忘记的事件,该案对他的一生都将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私力救济难觅结果,义联律师成就所托

顽强的梁某并没有被困难吓倒,这也体现了淳朴劳动者的本色。20095月份,梁国平边找工作边与招待所协商。尽管多次与单位交涉,却始终无法获得任何结果,眼看着家庭陷入绝境。在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梁国平慕名找到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并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件的情况后,对梁国平一家非常同情,“这事我们不管,谁来管呢”,中心决定为梁某一家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受理了梁国平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中心及时地将该案指派给我来处理。查阅了卷宗材料后,我个人以为:在各种民事纠纷所引发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的今天,像梁某这样的案子应当是个“小案”。但是对于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而言,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却没有大小之分,都必须一视同仁地认真负责对待,深入分析案情,精益求精。正如我们义联文化倡导的那样:只要答应帮忙,就应该痛下决心,即使面对再大的困难,再多的压力,也要竭尽全力,一帮到底!

 

结合梁国平案件的特点和他的现实生活压力,我也感到了巨大的压力。如何又好又快地解决该问题?换言之,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拿到经济补偿金,而且是尽早拿到,越快越好。经过法律事务部集体讨论后,我们决定分两步走:一是梁某继续与单位进行试探性的谈判,这样主要是了解单位的态度,尽量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二是由义联工作人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提出相应的仲裁请求。这样双管齐下,迫使用人单位“乖乖就范”。

 

然而,用人单位系解放军某部下属的一家招待所,这个较为特殊的情况无疑增加了本案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用人单位,我们同时也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很有手段、足够狡黠,很多“招数”令人难以防范。面对如此狡猾的对手,开庭前充分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开庭前一天,梁国平还在和招待所进行沟通,尽管他明明知道结果是徒劳的。沟通未果,梁国平立即拨通了我的电话:“徐律师,(单位)那些人太可恶啦,我真想把他们狠狠揍一顿。”

 

“不要冲动,我们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裁判。因为司法裁判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而国家建立司法裁判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这一窗口给予每一个公民以公正的关怀,对每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的关注。”我既是在安慰他,也是在提醒自己。我一定要要打赢这场官司,一定要让梁某对法律充满信心。如果一个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念,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仇视社会,那实在是太残酷了。

 

200969日下午3点整,梁国平案开庭。开庭时按照既定方案,由我来负责阐述代理意见和质证,尽量做到说理充分,令人信服;梁某则负责陈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努力实现以情动人。用人单位在答辩过程中也是针锋相对,由于在质证中双方对工资构成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一番激烈的争论过后,仲裁员宣布休庭(两天后继续质证),同时询问申请人梁国平是否同意调解。此时,我看到对方代理律师的眼神中充满了期待,凭直觉我感到此案调解成功的几率很大,于是给梁国平传递了这个信息。“同意调解”梁某缓缓地说,还没等仲裁员问及被申请人,对方代理律师就脱口而出:“我们也同意调解”。自此我清楚的知道:用人单位终于意识到了法律的存在以及自身的问题。

 

接下来的两天是个三方沟通的过程,经过再三的交涉,最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8500元。一周后我和梁某一块去仲裁庭去领取经济补偿金。

 

梁国平和我从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走出时,原本乌云密布的天空已经放晴。梁国平在和我交流时,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微笑,这是自失业以来难得一见的笑容。我也露出了开心的微笑,这微笑不仅仅是为梁某讨回公道的喜悦,还有对以后工作的更多自信……

 

启示多多

此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是留给我们的启示却很多很多。

 

启示一、公益律师在“缔造法律上的和平”的过程中不可或缺。

公益律师在“缔造法律上的和平”的过程中不可或缺。原因在于:律师职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二是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职业特征,使公益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公益律师独立的“民间性”中介身份,与纠纷当事群众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打消群众“官官相护”的顾虑,使他们易于和群众交流,其法律意见也易于为群众接受。公益律师“权威”地宣讲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引导群众理性客观地认识各种利益关系,培养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的意识,善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要求,保证群众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公益律师调解更加公平、快捷省略了繁琐的程序,更符合人民群众解决问题迫切性的实际,并且能够创造法律上的和平。一方面公益律师可以通过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限定和评价,最终将纠纷转化为法定模式,从而确定权利的救济方式,如赔偿损失、恢复原貌、停止侵害等;另一方面将人民调解引入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充分发挥公益律师调解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的平抑与缓释作用。

 

启示二、遇到与切实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时,需要寻找最有利于自己的途径和方法,最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从梁某身上学到的。

 

启示三、作为公益律师,既要尊重自己的自主权,更要把劳动者的切身的实际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人情味,对构建和谐社会很有意义。

 

启示四、本案之所以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可以概括为:正确把握案件事实是根本;熟悉、精通法律是关键;注重诉讼策略是保障。这是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

 

本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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