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一朝险成泡影,律师代理申请全部获赔-----翟某劳动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翟某是四川籍农民工,今年已58岁,1999年10月进入北京某宾馆担任锅炉工。每天工作五小时左右,但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从不休息,除非请假。工资基本就是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在单位工作10多年,单位一直没有给其办理社会保险。2007年单位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但该合同书没有公司盖章,并且在负责人处签字的经理现在已经退休。合同后来续签到2010年1月。2009年春节期间,由于翟某有事请假十多天,结果当月单位只发了400元工资。2010年春节过后,单位新任经理突然将其叫到办公室,说是单位将安装太阳能烧水装置,因此今后不再需要锅炉工,并告诉翟某不用再来上班。但没有为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翟某感觉很冤,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二、办案经过:
翟某经朋友介绍找到北京义联,义联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帮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在接手该案后,代理律师考虑到未盖章的劳动合同、工资卡等证据的效率比较低,如果单位聘请了专业律师很可能不认可它的真实性,那么翟某就很难举证证明入职时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对他而言,没有一份非常有效的证据,风险很大,于是便帮助其收集一些关键证据,比如地税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录音证据等。另外,为避免打草惊蛇,代理律师建议采取先提起部分仲裁请求,即请求支付社会保险补偿以及最低工资差额共计9000元,先通过这个官司把入职时间确定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确定了之后,再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这样由于仲裁数额较小,单位不值得请律师,而公司员工通常不会太了解法律规定,所有请求胜诉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翟某也欣然采纳了这个意见。这样代理律师从写诉状立案到证据交换开庭,提供了全程代理,最终庭审中果然如预期所料,单位认可了我们提交的非常关键的录音证据。庭审后调解过程中仲裁委也告知单位败诉的风险,最终单位同意以9000元即申请人的全部请求金额调解结案。翟某考虑到今后还要在单位继续承包自行车棚,为避免关系过分僵化,翟某最终放弃了提起其他请求的想法,对于拿到9000元的结果他也已经非常满意,至此,本案得以终结。
三、办案经验:
本案中,翟某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虽然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盖章,并且签字的领导已经退休,如果对方不认可该合同,翟某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翟某还有工资卡,但工资卡是他自己办理的,并且最早的发工资记录是2009年11月,因此很难证明劳动关系,或者说很难证明2009年11月之前的劳动关系。此外就没有任何更有效的证据了。
代理律师帮助当事人收集到的新证据对本案的胜诉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代理律师受理案件后及时指导当事人找到海淀区地税局,调取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该证据显示,单位自2007年1月开始为翟某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显示出2009年2月翟某的月工资是400元,最后的缴税月份是2010年1月,该证据的收集对翟某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因为它可以有效地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其次,对翟某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收集关于他入职时间以及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的证据。因此代理律师便建议其通过电话录音收集证据,这样在义联律师的帮助下,在他和经理通过聊天的过程中通过录音收集到了又一项新证据,该录音证据中提及了他的工作年限以及单位解雇他的原因。
为了替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代理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技巧,采取分案诉讼的方式,先对部分请求提起仲裁,最终为完全胜诉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结语
该案算不上一个大案,但从这样的小案中,仔细咀嚼总能发现很多大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仍然有很多单位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哪怕是面临双倍工资惩罚的风险,用人单位也会想尽一切办法予以躲避。要么是只签订一份由单位保管,一旦职工主张双倍工资就拿出来当挡箭牌。要么是签订空白合同,根本不与你协商合同内容,一旦职工主张双倍工资等权益,单位就把空白部分都填满,让你怎么告都很难告赢。当然还有其它恶劣情形。本案中虽然单位给了职工一份合同,但该合同存在很多瑕疵,没有公司盖章,没有现任负责人签字,一旦单位不承认它的真实性,这就无异于几张白纸。这样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违背的,应该予以否定。而否定不了,就说明法律本身还是不够完善。这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如果从当事人的角度,本案的解决还是比较圆满的,一方面当事人对调解金额比较认同,毕竟这钱是在工资之外额外给的,本身在单位干的活也不是很累,每天也只是工作四五小时,如果不咨询别人,还不知道有这样的权利,这九千元就一分钱都没有。另一方面自己还在学校承包着自行车棚,这几年也有不少收入,今后还要靠它继续生活,所以其实这场官司少给点也没问题,只要保证双方不翻脸就行。对于当事人的这种心态我还是持赞赏态度的。因为也遇到过不少职工与单位的争议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经历一两年的时间,最终可能的确胜诉了,但这一两年所额外付出的精力、财力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也见过不止一个人因为打官司而导致出现神经疾病,影响了自己今后的生活,也影响了自己的整个家庭。如果是这样的结果,这种官司还有没有打的必要?!所以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政府应该积极制定完善的法律,积极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外,我们每个人也应有一个成熟的心态,一个和谐的心态。
本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叶亚雄)
- 上一条文章: 工伤持续之痛
- 下一条文章: 【工伤与赔偿】煤矿工人工伤致残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还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