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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工伤认定的漫漫长路上(二)——小霞工伤认定前奏,劳动关系确定篇

作者:李洪波 来源:本站原创 20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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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多磨,仲裁败诉

20106月下旬,小霞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自己与北京某招待所自201031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决定于2010728日开庭审理。期间双方于2010714日交换了一次证据。但是在申请仲裁后的几天,小霞打来了一个令我很无奈的电话。现在我还清楚的记得小霞焦虑的声音:李律师,我的手机不知什么时候丢了,我和单位领导的谈话录音都在里面呢……听到了这些,我心里一惊,但没有责备小霞,因为她已经意识到丢失手机的后果了。在此之前,我不止一次的告诉小霞,原始证据一定要保存好,但是实践证明有不少当事人无视律师的提醒,也无视证据的重要性,在开庭前总是出现各种差错,小霞是其中的一例。我立刻安慰了小霞:没关系,你不是有两个证人要来吗?当庭他们到场也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况且住院病案首页也有你们领导的签名。听我这么说,小霞放心了。

 

2010714日交换证据的那一天,我方按时去交了证据,但是单位始终没有到场。这时我有些欣慰,感觉主动权握在我们手中了。因为仲裁委安排了举证期限,如果单位不来举证的话,就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单位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非在我方同意质证的条件下,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会组织质证。

 

然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些非正常的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我感觉到了来自单位无形的压力,不得不为小霞这样的弱势群体担心,同时也感到了从事法律援助公益律师的艰难。开庭那一天,小霞的两名证人无一人到场证明。我问小霞到底怎么回事?小霞说这些日子给他们打电话,他们手机都关机了。当时我猜测,他们不来是因为还是在职员工吧。后来经事实证明单位领导分别找了这两个证人谈话,并分别给加了几百元工资作为安抚。

开庭那一天,我们双方都在仲裁员办公室外等候。不知什么原因,仲裁员把对方代理人叫了进去,我看对方代理人手中拿着材料,趁着人多,我也想混进去以探究竟,但是被仲裁员认出。

 

开庭后,仲裁员开始询问基本情况,对方始终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代理人说与小霞之间没有用工行为,小霞仍在试工期。举证和质证阶段,因我方所有的证据都是复印件,都被对方否认。随后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对方当庭提交了证据。仲裁员对我说:给你一份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和答辩书。我说:仲裁委规定了714日是举证期限,对方并未提交,因此我们不予质证这份证据。”“这是仲裁委调取的证据,必须质证。”“仲裁委根本就无权调取证据,我们不质证,也不认可。仲裁员发怒了:今天你必须质证。”“不认可此份证据。我反击道。以下的庭草草地结束了,感觉仲裁委明显的在偏袒对方,仲裁裁决的结果显然非常明确。

 

开完庭的路上,我们分析了我方败诉的原因。因实务中讲求的是证据要确实充分,而到开庭前,我们搜集到的证据还是不充分的,其一,对于诊断证明书,由于小霞之前去找单位时交给了单位,但是单位却根本不肯归还,导致我们失去了这一关键证据。小霞和我曾经去医院调取介绍信原件(注明:工伤职工只有拿单位的介绍信才能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但是医院说只有法院能够调取,个人说什么都不给,而仲裁委又没有证据的调取权,这就给本案败诉造成了决定性的影响。其二,虽然我们找到了相关的证人能够证明小霞自2010310起就一直在单位工作,但是由于单位给这些证人暗示,施压,威胁他们不准出庭,导致我们只能提供书面证人证言,这就大大削弱了此组证据的证明力。其三,对于对我方有利的录音证据,由于小霞手机丢失,也不能找到录音资料的原件,更使我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第四,我方从心理上比较轻敌,没有想到单位的势力如此之大。骄兵必败也许是最根本原因。我必须还要和当事人好好谈谈,从中发掘出更多的细节,努力找到原始证据,一审是关键的环节,不能再败诉了。

 

据裁决书上标明的日期,裁决实际上当天就做出来了,但是迟迟未给我方,在我方不断的催促下,直到831日仲裁员才让小霞去领(仲裁员理由很可笑,说领导出去考察了,需要领导签字才能发出)。仲裁裁决认可了单位的意见,驳回了小霞的申请请求,这个结果是在我的意料之中的。但是收到裁决书的那一刻,小霞还是忍不住哭了起来,让她不能理解的是明明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什么法律不能帮助她,而是帮助了违法的一方。这一点,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心病,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可是有时候在强权面前,在现实面前,法律却不能担负起这份责任。面对这个满脸稚气、泪眼朦胧的小姑娘,我深感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此刻,我没有向她解释更多,只是鼓励着她,不要灰心,仲裁败了还可以提起诉讼,只要我们在诉讼中把证据给搜集齐了,一审中还是很有希望挽回局势的,小霞含泪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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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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