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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志愿者云南来信——一起劳动维权案件的报告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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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刊2008年春季号刊登了云南农民工志愿者朱某来的来信。他在信里表达了希望得到我们的法律指导,更好为其他农民工维权的愿望。半年多来,我中心一直与朱某来及其他有志于的为工友维权的志愿者保持联络,为他们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下文所采编来信,正是朱某来对援助的一起案件的来信。(为尊重他人隐私,下文涉及农民工姓名等信息已做处理。)

 

尊敬的黄乐平律师、朱律师:

 

现将关于帮电力公司职工维权的经过和结果向你们汇报:

 

一、20081月份云南省某县电力公司的职工代表范某明,经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向我介绍了他们的以下情况:

 

    1、他们一共17人是从1999年至2000年相续进入电力公司上班的,职务是农村电工;

 

    2200512月份公司安排我们和一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所签定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书;

 

    3200712月份公司总经理在职代会上宣布,需要他们和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否则本月31号合同到期后即终止。

 

    4、他们有17人决定不在接受劳务派遣,就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的说法都是:权益保护过期失效,不于补偿。

 

二、我知道情况后作出了以下安排:

 

    1、叫他回去联名上访县委办公室说明事情的经过,要求政府出面帮助解决。

 

    2、派代表找公司工会,公司领导。

 

    3、我暂时不和他们下去,我要和北京的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联系,我们需要他们的支持。

 

三、经过他们自己的努力和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2008年的1月中旬公司忠于同意按规定给以经济补偿。2008年春节后当他们去领钱的时候才知道,他们每人领到的1多万元的补偿是20041月份以后的工龄工资和相关保险补偿。200312月份以前的是属于半工半农坚决不予补偿。

 

四、他们的代表范某明又到昆明找到我,叫我帮帮他们看能不能再拿到一些补偿。我经过电话多次向朱律师咨询,得到朱律师很多指导。根据掌握的相关情况和依据,我通过电话和他们公司总经理说明情况,希望能和他当面谈谈,但我到他们公司两次,公司总经理都不和我见面。后来我只有通过

 

传真向公司总经理表达了我的想法,打电话给人事部主任向总经理转达我的意思。328日总经理第一次打电话给我,同意从人道和道义方面适当的给予他们一点补偿,我们在电话里经过协商,由公司在三天内一次性支付每人2000元,一共34千元。

 

就这样,41日他们的代表打电话告诉我说,所有人都已领到钱,他代表17个人及17个家庭谢谢我,更要谢谢在北京的黄律师和朱律师。

 

到现在电力公司总经理和我都没有见过面。就连他们17个当事个人中的15人我都没有见过。他们的名字是、、、、、、(略)

 

                                                 云南省:朱某来

                                                 2008722

 

 

补充资料:

1、该单位是云南省曲靖市xx电力公司;

 

2、安排他们回去后,他们没有找公司工会,只找了公司领导,但公司领导不理他们。他们推荐了代表找县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就通知电力公司经理过来处理,当时公司经理就来到现场说,愿意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叫他们都回去等公司的通知,就这样他们就领到了20041月份以后的经济补偿;(这些情况是他们的代表后来告诉我的,当时我并不知道)

 

3、我多次向朱律师咨询的问题都是法律方面的,例如:公司当时叫职工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效;有没有半工半农的说法;他们2000年到200312月的工龄在法律上有没有保障等等。(都得到了朱律师的耐心解释和指点);关于我的成本:他们的代表第一次来的是时候在我家里吃了顿饭,后来我到他们县两次基本花费都是他们代表支付的,在昆明我找电视台、报社坐车的花费及电话费、打印资料的费用一共可能78百元左右;关于他们的成本:可能一个人以就几百块吧,因为他们这次的事情时间不是很长,除开他们一起到县政府的一次外,我下去的两次他们当中的孔某奎请我们一起吃了顿饭,其它时间我和他们的代表在一起花费的全部费用不会超过2000元。

 

维权总结:就这次的情况应该分为以下几点:

12006年公司安排职工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是这次维权的主要障碍。

 

2)此案例中,很难找到法律的主要依据。

 

3)主要是公司的原因,让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在此情况下,他们采取了集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是还算可以。(但我认为这种方式值得我们思考,应该尽量避免为好)

 

4)在本案中我的技巧:在公司领导明确不可能再给他们补偿一分钱的情况下;在公司主要领导不接我的电话、也根本不可能和我见面的情况下;在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委、法院都不支持的情况下。我经过了解后,知道这位公司的总经理不希望把这件事情扩大影响,又不愿意补偿。我就整理资料把我的想法利用传真的方式传达给他。(基本内容:希望他看在这些职工为公司工作了这么多年的份上,法律不支持的原因是公司要求签定劳务派遣的后果。全社会、各级政府都在呼吁保护各地农民工的权益、关注弱势群体的今天。如果我们在网络上和要求煤体按事实宣传和报道,对他及公司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就这样传真出去三天他打电话给我。

 

关于体会:前面两次都没感觉到维权有多难,就这次关于帮助买服装的几个小姑娘,我才感觉到难,维权太难啦。

 

1 没有登记、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不管,也可以逃避相应的处罚;而证件齐全的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

 

2 明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执法人员不懂法律,我和他说劳动监察条例,他非说是仲裁法,我把打印好的劳动监察条例给他看,他不看,反正他就是对的。

 

3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但一般的职工去投诉这样的案件,他们决定是不会受理的。

 

4 我几次到劳动监察支队看到的都是一样,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在想方设法的推掉投诉,就没看见顺利的投诉的。

 

5 我打电话找昆明市总工会说明情况,他们说这样的事情不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6 这次经历的这些事情,我以前从来没遇到过,我已下决心一定尽力的她们处理好。

 

黄律师、朱律师我就先说这些,请多多指教!我真的很需要你们的支持!

 

    谢谢           

 朱某来

2008724日晚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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