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玉林案工伤维权成本收益分析
维权难,难于上青天,这其中滋味,也许跑了十六年马拉松式维权的许玉宝一家对此更有刻骨铭心的体会吧。许玉宝是不幸的,一个工伤搭上全家三条命;许玉宝又是幸运的,迷茫中义联相援助,不放弃今得见曙光。
1992年9月, 辽宁阜新市某国有大型煤矿职工许玉林在工作岗位上被人打成重伤后,因种种原因,迟迟得不到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工资还被停发,后来又被矿上除名。因为无钱继续医治,许玉林病情恶化,最终发展为严重精神障碍,在家中误服农药身亡。许母、许父在艰难上访途中贫病交加,也相继离世。许玉林的长兄许玉宝不满阜新市终审法院判决,毅然辞掉银行的工作,继续上访。直到2006年找到黄乐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黄律师的帮助下,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做出再审一审判决,判决清河门煤矿向许玉林的家人支付赔偿625291.76元,才最终讨回一个公道。
本文试从成本-收益维度对许玉林一案进行简要地分析,通过对比维权成本收益,剖析弱势群体维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成本---收益分析
考虑到许玉林受伤时许家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心对许玉宝的访谈实录,把许家维权成本分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三部分,如下:
(一)经济成本
1、显性成本
首先,是维权程序上的花销。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此三项费用由阜新矿务局清河门煤矿承担)、诉讼费二审许长海负担100元,所需材料的调查取证复印费用等,由于该项数额较小,可忽略不计[1][1]。
其次,是维权所用的差旅费。
许父和许玉宝两代人先后上访矿务局、辽宁省煤炭管理局、公安厅、国家煤炭局、国务院信访局,差旅费大约22,239元[2][2]。
2、隐性成本
1)许父在1999年儿子自杀之前养鸡400-500只,后来由于把时间都搭在维权上,这个收入也没有了,假定一只鸡的利润为10元,则该项损失5000元; 二弟在燃气公司上班 ,后以许父名义开了一家煤炭经销站,由于许父和二弟忙于维权没有时间打理被迫关闭,按照当时当地情况和对许玉宝的采访实录,考虑到不确定性因素,该项损失为55000元,则两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左右[3][3]。
2)许玉宝自2003年从银行辞职至今,一年不干损失3万 ,假定其辞职时的职位级别和薪水级别保持不变, 6年损失18万[4][4]。
3)如果当时许玉林没有受伤,那么,第一,其四弟也不会因为照顾老三辍学在家 ,如果按照其四弟原同班同学毕业后大部分都分到建行这个实际来考虑,那么按照当时银行年均薪水,其现在至少损失39万;第二,许玉宝辞职前在上班之余还做些煤炭生意1年能有个10万收入,6年也就是60万[5][5]。
综上所述,直接经济损失总计大约: 1,265,000元人民币。
(二)精神成本
精神成本是指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亲属所付出的精神代价。
1992年9月8日,许玉林被打伤后,由于其单位不认工伤,拒发工资,久治未好,由于经济紧张不得不离开医院,1993年7月其母亲解秋芝由于过度悲伤焦虑含恨离开人世 。由于被告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但知法犯法,蓄意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剥夺许玉林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长期拖欠甚至克扣许玉林的工资,断绝了许玉林的基本生活来源,几乎剥夺了许玉林的基本生存权利,直接导致了许玉林身体精神状态急剧恶化,直至死亡。二弟由于憋气导致精神出现问题,自杀过两次,一回,杀法院再自杀,被拦下了;一回,说这事儿不行,我自杀。离婚后患上脑血栓,寄居在许玉宝家,生活不能自理。父亲许长海不堪儿子许玉林遭受的非人待遇,多次上访、长期奔波、心力交瘁,其中在找某相关部门索要文件的过程中,多次被打,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怀着对一审判决的强烈不满离开了人世。一个工伤三条人命,这对许玉林的亲属造成的伤害是难以用具体的金钱数字来衡量的。
(三)时间成本
时间成本是指为达成特定协议所需付出的时间代价。许家人为了争取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福利,以许父和许宝林为代表的两代人前赴后继地踏上了充满坎坷的漫漫维权路,从许玉林受伤到再审一审结束,共历时16年。
那么许玉林一家究竟能够从这16年的漫漫维权中得到什么呢?
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判决清河门煤矿向许玉林的家人支付赔偿625291.76元,许玉宝和清河门煤矿不服本判决 ,同时提起上诉。由于二审结果尚未知晓,所以按照一审判决结果,那么许玉林一家可以得到的是:
1、经济补偿: 被申请人给付拖欠45个月的工资、医药费、克扣工资款、护理费以及这几项25%的补偿金和三倍的赔偿金、7年取暖费、医疗损失、精神损失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抚恤金、伙食补助费、许玉林住院、外出看病的差旅费及原告上访差旅费,以上项目合计625291.76元,已给付168059.48元,被申请人再给付457232.2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
2、精神补偿:正如许玉林父亲许长海所说那样:“不争馒头争口气,我们家不图别的,就要一个公道。”
二、比较成本收益后得出结论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许玉林一家维权高达上百万的经济成本远远高于625291.76的经济补偿,在争了一口气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精神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难怪在采访许玉宝的时候问他如果知道走申诉这条路这么难的话他还继续打下去吗?他会叹口气说“如果知道这么难就肯定不打了,这么多年我活得多窝囊啊”。我们可以想象,许家在当地还算家境殷实、知识层次较高的家庭,维权尚且如此之艰难,何况那些家境贫寒,连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专业名词一无所知的农民工呢?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维权是一种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见效慢的经济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受害者在考虑到诉讼费、律师费和自身时间、精力等高昂的维权成本以及诉讼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之后,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往往选择过激行为或者放弃维权、忍气吞声的主要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工伤职工维权进退两难的境地呢?
第一,诉讼程序冗长过于繁琐。工伤维权路的难不只难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开端,在接下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这些步骤里,对各个环节用工单位都可能提出异议,都可以起诉。用工单位之所以死不认账、采取拖延战术、不闹到终审不罢休,是因为他们清楚,他们也是在依法行事,不违法。伤者被拖上个三年五载是正常现象,像许玉林一案一拖16年也并非个例。可是究竟有多少工伤职工能像许家那样不惜一切代价、前赴后继地投入到维权中呢?让最弱的群体去接受如此繁琐的程序——这就是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尴尬。
第二,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不少维权者的经历,完全可以用艰、难、困、苦加心酸来来形容。应该说,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广大行政执法部门的守法意识、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仍然有部分相关行政人员以行政“假作为”掩盖“不作为”,姑息纵容用人单位,收受贿赂,如果相关职能部门都能依法行政,依法维权还会难吗?
第三,非法用工屡禁不止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现象严重。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为逃避法律责任,找各种理由、利用各种欺骗形式和劳动者不签署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劳动关系就难以证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得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他们就不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将赔偿系于用人单位身上,维权成本和赔偿风险都很大。
第四,判决结果执行难。部分用人单位主观恶性极大,知法犯法、恶意利用诉讼时间拖延时间、蓄意违反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拖得起,而急需用钱治病的工伤职工却不无法忍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屡屡发生。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活动主体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用人单位经过权衡违法成本-收益,发现这种行为的发生预期收益将大于违法成本(=边际成本+实施成本+风险成本+其他成本)有利可图时,就会倾向于公然对抗法律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三、几点建议
从宪政意义上分析,社会公正就是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它意味着权利、规则的平等、收入分析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制度的公正。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必然是良性运转的社会;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必然是社会公正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而社会公正是否充分实现,一个很重要的考察尺度就是困难职工、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维护。工伤职工的维权工作,小而言之,涉及的只是一案一情,解决的是一个个具体问题;大而言之,则关乎社会公正,对可持续发展是累石之功。因此,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公正”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风险成本。
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进行严厉教育并处以一定的惩罚,惩罚的力度要远远大于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所得的最大收益。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明确惩罚形式,不仅使劳动者就业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而且对于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理也有法可依。对于违法用工单在追究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停业整顿、关闭甚至行业内封杀等附加处罚。
2.严格司法制度,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边际成本。
对用人单位来说,实施一个违法行为所谋取的不正当收益如果大于所耗费的成本,即投入“小于”产出时,该用人单位就倾向于铤而走险违反法律法规,以许玉林案为例,如果许家没有起诉,那么该煤矿所得不法收益就是60多万,而成本也就是支付的区区一点医药费。所以有必要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边际成本,一旦被追究,那么就要付出远远大于不法收益的成本,假如说300万,那么用人单位将会倾向于谨慎行事,因而这种违法行为的边际成本主要取决于作弊行为的非法获得额和被追究率。能够有效遏制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设定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增加用人单位的道德和信誉成本。
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大力加强企业思想道德风范教育,鼓励企业诚信守法,提高管理意识,由粗犷型向细致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以消费促生产以权益促责任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把企业违法行为上升为道德和诚信问题,使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认识到违反法律规定就是严重违背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从而使违法用人单位付出道德和信誉的代价,增加其道德和信誉成本。
4. 加大监督力度,发挥政府职能,降低政府成本。
在劳动维权的整个过程中,决定政府成本大小的关键因素在于相关行政部门人员的行政效率。行政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力,而某些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对公民或其他组织行使权力时,无故拖延、互相推诿、渎职、失职,互相扯皮,使问题长期得不到依法解决,使国家成本上升,利益受损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主张。
劳动部门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加强对不规范用工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介入,踏实地从最基本的细节着手,扮演服务政府的角色。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是政府的应尽之责。
5.简化维权程序,降低工伤职工维权成本。
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量让维权程序简单、实用,减少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而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维权,原因之一便是维权成本过高。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曾说:“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停收劳动争议仲裁费就是一项不错的惠民举措。另外,为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尽快拿到经济补偿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施“一裁终局”制,也体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但是实际效果怎样,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任何法律文明的进步都是各方博弈的结果。
当然,维权仅仅靠政府、企业、个人是不够的,作为政府机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社会组织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社会的力量和行政的力量结合起来,通过维权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社会的职能,共建和谐社会。是想,如果没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黄乐平主任和朱茂林律师的热心援助,面对不法用人单位的“拖、赖、骗、吓”战术,维权路上步履艰难的许玉宝能够讨回公道吗?
总之,工伤维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需要完善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发展的问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对企业用工制度的管理,政府、企业、个人、社会一起努力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才是根本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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