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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所致精神病而自杀被认定为非工伤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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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铁路职工杨涛上班时碰伤头部,半月后砍伤妻子孩子后自杀身亡。尸检结论“病变符合脑震荡所引起的改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继劳动局对自杀不予认定为工伤后,一审法院做出“自杀死亡不是工伤”的判决。200884日,该案终于经二审判决撤销劳动局对杨涛自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杨涛自杀工伤认定案终于走完一轮诉讼程序。该案工伤认定处理程序可谓一波三折,其专业难度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一审判决后,检察日报曾以整版予以报道,并对案件二审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此外,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新京报等媒体对予以报道,多家网络媒体予以转载。本刊在上期亦对该案简讯报道。本期特设专题,予以继续关注。

 

 

【检察日报】

一份试卷,否了司法精神鉴定

——因工伤所致精神病而自杀被认定为非工伤

 

铁路职工杨涛上班时碰伤头部,半月后砍伤妻子孩子后自杀身亡。尸检结论“病变符合脑震荡所引起的改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最终,法院采信了单位提供的杨涛的一份试卷,证明从碰伤到自杀时间段内“智力、精神状况未受影响”,进而做出“自杀死亡不是工伤”的判决。

 

4月4日,清明节。

 

对于河北涿州的孟祥敏来说,丈夫去世后的第二个清明节,是那么的难捱,“他自杀后,被拉回河北高阳老家安葬,当时我和孩子都在住院。怕我伤心,家里人一直没告诉我他埋在那里。这日子,怎么也该带孩子去给他烧张纸呀!”孟祥敏使劲咬住嘴唇,但还是没有阻止泪水汹涌而出。

 

她5岁的儿子和大姨在一边玩得正高兴。或许再大一些,他才能懂得失去父亲对他意味着什么。

 

乖巧的儿子、和睦的夫妻,这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家人。但这一切,从2006年12月15日凌晨开始,彻底改变了。

 

曾经的恩爱,已成往事。杨涛的离去,给母子二人留下无尽的悲伤。

 

 

悲剧,在凌晨发生

 

如今回忆起来,出事前半个月,丈夫杨涛已经有了反常的迹象。

 

杨涛,北京市铁路局丰台工务段线路工。在丰台上班,但只要歇班,他都会回河北涿州松林店,和老婆孩子呆在一起。

 

2006年12月1日,“那天我带孩子出去玩,回来得比较晚,天快黑了。看杨涛在炕上躺着。我觉得有点不对劲,因为每次他回来,只要我们娘俩不在家,他都会出去找。我问他是不是感冒了,他不说话;我又说孩子都饿了,你怎么也不做饭?他还是不说话。我把他拽起来,看他头上有伤,涂着红药水。我问他是不是和别人打架了,他说没有,干活碰的。我问他在哪里看的,拍片没有。他说在一个小诊所看的,没拍片子,开了3天消炎药。”

 

觉得是小伤,孟祥敏也就没往心里去。可过了两天,杨涛说头疼、恶心。“我以为是感冒了,可吃了感冒药,不见好。我说你得去看看,他说‘我找单位,让单位派人跟我去’。”

 

12月13号,杨涛去了单位,14号下午回来。“我问单位派人跟你去了吗?他说单位不管,让自己看。”

 

在孟祥敏记忆中,受了伤单位不给看,不是头一回,“2003年,也有一次,杨涛抬钢轨砸断了腿,在丰台住了俩月院,都是自己花的钱。”

 

孟祥敏说,出事之后她总在想:如果13号那天单位让他去看病,还会不会发生之后的一切。

12月15日凌晨,孟祥敏起来看火,“西屋生着煤火,夜里怕灭了,要起来看一次。当时我看了一眼墙上的挂钟,4点。”

 

她和孩子睡里屋,杨涛睡外屋。看完火,孟祥敏回

 

里屋睡觉。“迷迷糊糊的,感觉杨涛在我旁边站着。一睁眼,他手里拿把刀。我问他你不睡觉站这里干什么?

 

他说‘我要砍死你’。”

 

“听他这么说,我一点儿没害怕,因为他平时对我和孩子特别好,我以为他开玩笑。我去拿他手里的刀,他也给我。我把刀放地上,让他上床来躺会儿,他也上来。”

 

再后来,孟祥敏让杨涛到外屋去给孩子兑水。回来的时候,杨涛没拿水,手里多了把钳子。“冷不丁,他一拳打在我眼眶上,血马上流下来。一见血,杨涛情绪不对了,嗷嗷叫着,从地上捡起刀砍我。

 

“这时候孩子醒了,哭。杨涛冲向孩子,砍了一刀,又飞起一脚,孩子头磕在桌脚,当时就不动弹了。我拼了命往外跑,我得去叫邻居,要不我们娘俩都没命了。”

 

杨涛手里的刀飞出来,没砍到孟祥敏。打在门上,玻璃碎了一地。

 

头上外伤,揭开疯狂背后的秘密

 

姐姐孟祥慧是被孟祥敏邻居的电话叫醒的:“小敏和孩子被杨涛砍伤了,120急救中心拉到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急救了。”放下电话,她就往医院赶。这家医院在涿州,孟祥慧是这家医院的医生。

 

她赶到的时候,抢救已经开始了,“孩子耳朵被砍掉半截,伤到骨头。”

 

早晨7点20分左右,孟祥慧的手机又响了,还是孟祥敏的邻居:“杨涛割腕自杀,人不行了。”

 

“妹妹还在抢救,我没敢把这消息告诉她。我通知了杨涛的单位。当时有点私心,我一直觉得这事儿是两口子打架引起来的。他单位人来,也可以当个证人。”

 

一个心眼认定惨剧是两口子闹矛盾引起来的,所以当孟祥慧见到脱离危险的妹妹,说的头一句话就是:“你们干吗要打架?”妹妹说:“我们没有打架。”

 

妹妹的回答让她吃了一惊。憨厚朴实,平日对老婆孩子关爱有加的杨涛,怎么会有如此举动?“照迷信的人说法,这是鬼附身了。我不信这个。”

 

参与调查的警察也注意到杨涛头上的伤,“不是打架,头上的伤哪儿来的?”调查的结果是,在单位上班的时候碰的。

 

警方的调查结果,让孟祥慧心里咯噔一下,“幸亏我是学医的,要不杨涛真就不明不白死了。”

 

之后的尸检、司法精神病鉴定,一步步印证孟祥慧的猜测: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出具的尸体解剖报告结论是:“结合病史,病变符合脑震荡所引起的改变”;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其脑组织的病理解剖结论支持脑震荡所引起的病理改变。据此推断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了头晕、头痛、失眠等脑震荡后综合症表现,并出现抑郁情绪。”结论是:“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劳保局说“自杀不是工伤”

 

尸检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揭开了杨涛家人心中的谜团。

 

“人都死了,再多的赔偿意义又有多大?我们要求单位认定工伤,主要是想让杨涛死个明白。当然,也是想让孤儿寡母有口饭吃。”孟祥慧告诉记者,如今母子二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靠她们姐弟接济度日。

 

对认定工伤的要求,单位置之不理,她们只好求助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5月,海淀劳保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006年11月27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参加丰西八场更换混凝土轨枕施工过程中,头部被撬棍碰伤。医生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3cm。医院给予治疗后,杨涛即返回施工地点。2006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杨涛去涿州教育基地参加提速培训学习。培训完毕后,杨涛回家休假。12月13日,杨涛到单位上班,晚上住在单位。12月14日,杨涛回家。12月15日凌晨4时许,杨涛在家中将其妻子和孩子砍伤后自己割腕并导致其死亡。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现场勘查及尸体初检,确认杨涛系割腕失血性休克死亡。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提出分析意见: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据此,海淀劳保局决定: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发生的头顶部皮裂伤3cm 的伤害为工伤;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 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对于杨涛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院也说“自杀不是工伤”

 

海淀劳保局的认定,让杨涛的亲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杨涛遭受工伤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脑震荡表现,同时出现了精神异常。对此,单位未及时安排作进一步的医学检查,导致伤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劳保局用“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否定工伤,家属不理解。他们认为,司法精神鉴定书认定杨涛是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这种扩大性自杀是在遭受工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而导致的结果,而根本不属于“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

 

和单位的分歧,“升级”成和海淀劳保局对簿公堂。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各方充分发表意见。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第三人北京铁路局提出:“杨涛被撬棍击中头部后,不申报工伤是其主动提出,且从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成绩来看,杨涛的智力正常,故其自杀行为与头部外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海淀劳保局则认为,杨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行为所致。虽然司法精神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但不能否认杨涛自杀死亡的事实。同时,尽管司法精神鉴定书认定杨涛的自杀行为受到了抑郁情绪的影响,但并不能充分说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2007年11月,海淀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却否定了自杀属于工伤。判决书给出这样的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杨涛头部受伤时间为2006年11月27日,杨涛死亡时间是在2006年12月15日凌晨,故其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 项规定,职工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杨涛受到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后,从其工作状态及岗位培训考试成绩来看,其智力、精神状况未受影响。此外,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保精鉴字第2007028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虽然认定,杨涛的死亡是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顶部所受的皮裂伤伤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律师质疑:“怎么会不是工伤”

 

黄乐平,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打工伤官司。杨涛的亲属慕名找到他。

 

黄乐平坦言,接这个案子的时候,他觉得胜诉十拿九稳,“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

 

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他表示强烈质疑。

 

一审过程中,北京市铁路局提供了一份试卷,法院据此认定“从其工作状态及岗位培训考试成绩来看,其智力、精神状况未受影响。”对于法院用一份试卷否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黄乐平律师难以理解:“在一审中,杨涛的亲属多次否认单位递交的试卷的真实性,并向法院递交了杨涛的笔迹,以供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凭这份有伪造嫌疑的试卷,推翻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精神鉴定。”

 

作为一审法院定案根据的法条有两个,分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而在黄律师看来,这两条都是错误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情形,而杨涛的死亡是系工伤事故导致的,不属于突发疾病的情形;而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表面看,杨涛似乎符合这项规定,而实质上,杨涛是在遭受工伤后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而导致的死亡,完全属于因为工伤而导致的死亡,怎么能归到‘自残或者自杀’?”

 

在黄律师看来,杨涛的死亡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杨涛是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因为工作而受的伤,由于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科学、合理的治疗,致使伤情加重,进而直接导致死亡,杨涛的死亡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是一个事件不可分割的三个阶段,因此杨涛的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应认定为工伤。把三个阶段分割开来,前面是工伤,后面的不是工伤,让人匪夷所思。”

 

黄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去年11月一审判决,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但二审开庭尚无时日。

 

对于本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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