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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调查问卷数据分析(二)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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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所造成的影响

84.7%的受访者认为工伤对自己和家里造成的收入影响是很大的,没有一位受访者选择“影响很小”选项(见图十一)。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受访者个人的月收入在工伤前平均为1480.44元,工伤后平均为288.75元,减幅达80.5%;受访者家庭的月收入在工伤前平均为1787.85元,工伤后平均为586.48元。

工伤不但对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带来影响,也对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有72.9%的工伤农民工认为受伤留下的后遗症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的影响很大,有20.2%的工伤农民工认为受伤留下的后遗症对自己的身体和生活的影响大,只有6.4%0.5%的工伤农民工认为工伤后遗症给他们的身体和生活产生的影响一般或很小(见图十二)。换言之,93.1%的工伤农民工因为受伤留下的后遗症而对其身体和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统计结果显而易见,工伤对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的“后遗症”非常严重,因为工伤所带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的不便已经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去彻底改变,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才是解决他们后顾之忧最有效途径,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18.2%的工伤农民工认为受伤对自己对社会的看法影响很小,有34.8%的人认为一般,有19.7%的人认为影响大,有27.3的人认为影响很大(见图十三)。从整体上看,有47%的受访者承认发生工伤很大和大程度上影响了自己对社会的看法,如果受伤后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再得不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的话,就可能扭曲他们对整个社会的看法。

尽管发生了工伤,仍然有59.4%的受访者愿意外出打工干活(见图十四)。外出打工的理由中“必须养活自己/家庭经济需要”、“后续治疗还需要用钱”高居前两位,接下来的选择是“外面机会多”、“受伤对自己身体影响不大”以及“其它”(见图十五)。事实上,工伤对于劳动者各方面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问卷调查的分析中也得以印证。按照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设计,工伤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而不是赔偿,而这样的补偿前提是劳动者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基于的是保障工伤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及工伤痊愈后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活。调查中,43.3%的受访者发生工伤后还要打工的原因是后续治疗需要用钱,说明了还有很多的劳动者连最基本的工伤治疗,也就是吃药看病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不要谈工伤康复和维持生活了。根源还是来自用人单位的不参保行为。

   

但是,旧的工伤伤情对新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62.2%的受访者赞同这一点;认为影响一般或者很小的合计仅为7.6%(见图十六)。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工伤伤残等级属于一至四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而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是无法继续从事劳动的,需要退出工作岗位,而且绝大多数的人需要有人护理生活。五到十级的工伤职工视受伤部位和受伤情况的具体不同,能够或多或少地重返到工作岗位,当然这样的重返工作岗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工伤职工需要面对的是身体伤残带来的工作不便、心理上对于危险工作的恐惧、工作岗位本身的不甚理想等问题,可能还会遇到外界并不善意的眼神、更大承担家庭经济的心理压力等状况。因此,如何给予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的支持和帮助,是一个现实中的问题。

对于“受伤对自己改变最大的是什么”这一问题,57.9%的受访者选择了“要学习法律为自己维权”,54.5%的受访者选择了“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也有37.1的受访者选择了“外出打工没有安全感,害怕受伤”,12.4%的受访者选择了“不想再打工”(见图十七)。关于受工伤后劳动者的想法,想学习法律和加强安全意识是积极的方面,害怕受伤时较为正常的反应,不想再打工是消极的方面。对于积极的方面,应当加以鼓励及加大投入;对于正常和消极的方面,应当予以关怀及正确引导。实际上,这里也涉及到了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的另外两个方面: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在我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还处于试点开展的阶段,有关部门也决心将这两项工作做到实处。例如,在工伤发生之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及工伤法律进行宣传和培训;在工伤发生之后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对劳动者开展康复,最终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让工伤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对工伤及工伤维权的关注程度

关于工伤维权难的原因,有64.7%的受访者认为是打官司拖的时间太长、55%的受访者认为是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2.5%的受访者认为是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外还有受访者表示法律援助的律师太少、不知道找哪个政府部门、没有钱打官司等等(见图十八)。

调查结果客观地反映了现实中维权的实际状况。调查机构曾经做过统计,在一般的工伤情形下,劳动者要把所有的程序走一遍,最长需要1149天,如果当事人是被第三人侵权需要诉讼前置程序或者是走职业病诊断鉴定前置程序,时间将进一步拖长。而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很大的一个问题还是在于没有劳动合同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这样一来工伤处理时间最多可以延长至1701天;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肯定也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是需要通过走大量的程序来落实工伤待遇。事实上,调查中工伤农民工反映工伤维权难的三个最主要的问题可以归纳成一种情况,就是单位不缴保险费,工伤待遇难落实。因此,破解工伤维权难的问题,还是要从源头——用人单位的规范合法用工抓起。

 

关于政府对农民工工伤处理是否重视的问题,有87.3%的受访者予以了正面评价(见图十九)。这表明了工伤农民工群体对于政府的信赖和支持,政府也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引导农民工在合法的轨道上开展工伤维权活动。长期以来,三农问题一直是政府工作中的重点,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等更是把关于农民工的工作进行专门的研究和部署。此外,各级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上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相关政府部门能够进一步有效主导,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的能够充分参与,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相信工伤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会向着越来越好的趋势发展。

问卷中也设计了一些调查工伤农民工对工伤和社会上有影响的工伤事件关注程度的题目。对于“您是否知道什么是职业病”这一问题,有35.9%的人回答“知道”,64.1%的人回答“不知道”(见图二十)。可以与前文中关于“是否知道什么情况下受伤是工伤”的数据统计相印证,进一步证明工伤农民工对于工伤和工伤立法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有限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层面上。这与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低、对社会信息关注较少的情况是一致的。另外,这也多少能够反映出社会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存在盲点:显性的工伤危害比较容易引起关注,而隐性的职业病带来的严重后果往往被忽略。

通过进一步的深度调查发现,对今年发生的两起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工伤(职业病)维权事件——工伤农民工刘汉黄捅死老板和职业病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有83.9%的受访者不知道前者(见图二十一),有63.6%的受访者不知道后者(见图二十二)。这说明受访者接触工伤问题的广度以及吸收舆论资讯的能力仍然有限。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劳动者受工伤后,关注的更多的是自身(个体)的权利能否实现;但要立法者和研究者不能仅止于此。要根本解决工伤领域里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是需要从制度的层面加以规范和调整。这也启发我们,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不能停留在浅显的普及层面上,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将此类工作纳入工伤预防的体系,与农民工引导性培训一并开展。开展好针对性预防工作,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008年前后,政府重视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意见征集,社会各界也获得充分参与的机会,这为工伤保险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参考。

 

调查中唯一一道开放式题目为“对于那些还没有受伤的农民工,您有什么建议”,归纳总结受访者的回答,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操作、安全生产;二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三是学习法律;四是受伤后注意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五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受访者的回答很具有代表性,也反映出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情况,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还存在漏洞,不同行政部门管理上的衔接,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恶意规避法律、实施去劳动关系化行为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在法律的体系下加以完善和解决。与此同时,如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都能按照受访者以工伤为代价做出的发自肺腑的建议去做,那么一定能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工伤的发生,发生工伤后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工伤农民工所反映出的在工伤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仍然集中在工伤认定难、拖欠工伤医疗费、工伤待遇落实程序冗长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问题依旧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支付工伤劳动者法定待遇等方面。这些与义联在从事个案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接触的情况基本一致,也是义联成立以来积极参与工伤立法发展力求破解的难题。2009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工伤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关于工伤保险部分提出建立工伤垫付制度;生效实施5年有余的《工伤保险条例》启动了大规模的修改工作;北京市推出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地方性工伤康复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希望于2010年出台,调查问卷中涉及到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有些在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中已经有所体现,有些应当在新法实施之后观察评估实际的效果,有些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希望此份报告能够在帮助工伤农民工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意义。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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