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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调查问卷数据分析(一)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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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工伤和工伤保险的认识

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有72%的受访者回答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受伤是工伤(见图七)。相比而言,只有43.5%的受访者回答知道工伤保险(见图八)。可以得知,作为社会概念的“工伤”是被劳动者知晓和关注的,而通过法律下定义的“工伤”对于劳动者而言并未广泛普及。在义联提供个案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收到伤害,就认为自己是受了工伤。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要从两个层面进一步分析:首先,劳动者受伤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能够认定工伤的情形。例如直接受雇于个人而遭受安全生产事故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其次,“工伤”是需要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进行确认。例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如果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此,向劳动者宣传和普及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在义联的个案法律服务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的工作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讲,劳动者对于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概念还停留在最基本的认识上。

在回答“您的单位有没有给您上工伤保险”这一问题上,仅有17.4%的工伤农民工回答“有”,回答“没有”和“不清楚”的分别为58.5%24.2%(见图九)。这说明在农民工集中从事的行业领域中,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尽管国家有法律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稽核工作也常抓不懈,但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置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的生产安全于不顾,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依法赔偿。即将进入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如果该条文能够通过审议并在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的话,就能有效规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工伤处理

对于工作过程中受伤的选择处理模式,选择找单位老板私了的为38.4%,选择打官司的为37.2%,直接回家的为13.3%,选择其它途径如无家可回、求助亲人等,为10.3%(见图十)。从受访者的选择上来看,第一位的还是通过非法律途径协商解决,也就是俗称的“私了”。私了在实践中是有它积极一面的意义的:可以使得工伤农民工尽快拿钱看病、可以避开工伤处理那一套冗长的程序。然而负面的因素也会存在,甚至更多:现实中用人单位的绝对强势地位使得协商只是劳动者形式上的权利,私了获得的赔偿会远远低于法定数额;很多劳动者会因为选择私了而主动或者被动放弃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认定时效后就无法再去追究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想撤销私了协议,仍然要把所有的程序都走一遍,等等。尽管如此,工伤农民工依然会普遍选择私了,尤其是没有劳动合同、又亟需看病治疗的农民工。与此同时,选择走法律程序的工伤农民工比率与选择私了的十分接近,说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提高,这也与党和国家近年来大力宣传工伤保险制度和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劳动者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权益的时候,如何让法律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就成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于与用人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回答,一方面,有70.4%的工伤农民工会选择找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自己打官司,找律师的选择为32%,找熟人、找工会、找关系的选择分别为12.1%10.2%2.9%。还有8.4%的受访者称会去找劳动局、法院门口那些自称能打赢官司的人。另一方面,75.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敢和用人单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工伤问题;而在回答“不敢和老板打官司”的人中,认为“老板有关系,打也打不赢”的和“怕老板报复”的高居前两位。

上述统计结果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在工伤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成为了工伤农民工首要的选择;而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性也是工伤农民工所需求的。近年来,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更加重视,越来越多的律师也参与到为农民工打官司的过程中,无论是接受政府指派代理案件还是减免当事人代理费用,都体现出了律师这一行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是,面对农民工维权需求的巨大缺口,仅有政府直接实施法律援助和律师(律师事务所)个体投入,解决劳动纠纷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近年来,一些专业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了合法注册,也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支持,但是,如何能够发挥这些机构的专业性和灵活度,政策还应该给予更大的支持。放宽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注册门槛应成为必然之举。

义联这样的专业劳动法律援助机构的诞生和发展壮大,更是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如此多的劳动者敢和用人单位打官司,本身也反映出了法治的进步和依法维权理念的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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