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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和谐调解,书维权心经———王桂华维权案

作者:齐伟华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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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使法律赋予某个人的权利不因他人的干扰、破坏而丧失!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阶段,本人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此深有感触。

 

伤残困扰 举步维艰

61岁的王桂华,是北京市某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20001111日上班时,他不慎从高处作业的地方摔下,造成头部严重受伤。单位为其申报了工伤,又在劳动部门评定了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王桂华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相当于他6个的工资。前期其他待遇双方不存在争议。停工留薪期满,王桂华依然如故,按规定上班。工作中王桂华经常会感觉头晕,猜测是工伤留下的后遗症。随之而来的便是长年累月的头痛,王桂华也只能靠基本药物减轻病痛。

 

2009年,王桂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称依据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法律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没有要求单位进行补偿。单位除了将王桂华个人账户养老金退给他外,再没支付任何费用。如此一来,本来经济拮据王桂华的家庭生活更加是每况愈下。

 

王桂华觉得委屈,就提起仲裁,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08年以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不予受理,王桂华又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没有支持其请求。王桂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申请了义联法律援助。

 

法律是权利救济唯一合法的通道,看到当事人期盼的目光,我感觉到肩上担子的沉重!但是,律师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应沉稳应对,不能被当事人的情绪所感染,更不能把自己的情绪感染给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寻求新的突破口,是律师思考的首要目标。仔细了解情况后,我发现2008年单位未与王桂华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出具了一个通知,内容是让王桂华继续回家休养,只发给其基本生活费。单位称此证明作为与王桂华签订的劳动合同。我给当事人分析并解释了败诉的原因,同时又向他提出了二审的代理思路。一方面,依法据理力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一方面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法庭酌情给与支持。

 

庭审巧辩获认同

2010413日开庭了,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代理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在法院阶段我和对方代理律师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证据质证及推理、证据效力进行激烈的辩论。单位否认,我方坚持辩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该具备合同的最基本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证明仅是单位一方出具的,既没有上诉人的签字,也没有合同的相关条款,证明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更不能认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此证明不能算作是劳动合同。接下来我把刑辨思路引入,从酌定情节进行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提出王桂华目前的情况,上诉人王桂华20001111日工作中锯树杈时从几米高的梯子上重重的摔下,脑部磕到石头上,当时,上诉人头部血流不止昏迷不醒,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虽经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十级。但是上诉人病情留下的后遗症头疼的毛病一直折磨着上诉人,经常让上诉人头疼欲裂,无处诉苦,因无钱治病,只能靠基本药物减轻痛苦。上诉人目前达到退休年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退休。上诉人没有退休金,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恳请法庭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照顾弱者权益的角度判予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此法官也认可,表示单位与王桂华之间是非正常终止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法官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我作为代理人表态愿意调解。法官征求对方意思,对方或许还在思考着以上的话语,没有明确表态。法官出具一个方案,对于(2008.2-2009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2285元,同时对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给予补偿一共是十一个月工资9009元。单位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坚持称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法院无法进行调解。对于前两项数额,单位的两位代理人称做不了主,需要请示领导。法官表示同意,这样双方等通知。

 

尘埃落定

2010419日双方又聚在法庭,单位方表态说愿意出两万元结清与王桂华的劳动争议。经过研究,数额虽然比实际的数额少了一千多块钱,但是比起一审一分钱没有拿到,王桂华本人很愿意接受这个方案。代理人认为于情于法对王桂华来讲还是利大于弊。所以支持王桂华的选择。

 

法院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本案画了一个圆满句号。

 

从当事人无限感激的表情,我感觉很欣慰,我全力以赴了︿﹀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王桂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不享有此项补偿。但是,王桂华系农业户口,不享受退休金的待遇,又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此条存在不妥之处,既然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享有此项补贴,对于享有退休金的职工,其不需要就业,当然也不需要享有就业补助金。就医可以从医疗保险提供保障。但是,对于一个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名义上的退休,实质上又不享有退休金的职工来说,无依无靠。其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生病无钱救治。面临怎样的生活,可想而知。从此点来讲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享受养老金,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来讲,他们很无助,也很无奈。希望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后,切实能使更多的人享受退休金待遇,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真正实现和谐社会。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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