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LOGO

义助残弱 仁德所尚 社会公益 贤能多为

法律规定如此全面,为何遏制不了安全事故?——昆山工厂爆炸事故反思

作者:张莹莹 李婧 来源:本站原创 2014/10/17
分享到:

201482日上午,江苏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5人遇难,185人受伤。84日,国务院昆山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作出判定,认为昆山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通报了初步调查结果,指出该公司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下面我们针对这五大问题逐个进行解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又是如何操作的,政府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

一、企业厂房没有按照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1、对于企业厂房的设计和建设,法律有明确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对于厂房设计的基本规定、层数、间距等,《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国家标准都有明确规范。

 

2、评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

厂房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方面的设计、施工活动,从一开始就需要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应按设计方案开展,建设单位不能横加干预。企业厂房出现违规双层设计建设、建筑间距不足等显而易见的违法设计、施工的情况,或许是由于企业在设计、施工阶段对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把关不严、有所疏漏;但更有可能的是,企业明知标准而不实行,只追求生产规模,而无视生产安全,违法干涉设计和施工,导致最终建成的厂房不符合安全规范。

 

二、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

1、根据法律规定,工厂生产环境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法》同时规定了企业单位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职责,这一点在《安全生产法》中有更具体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2、评论: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不仅增加了爆炸危险,也使伤亡数量因人员密集而扩大。厂房内生产线上十分拥挤,有工人称,“每条线大约3米宽,人和人一伸手都能碰到”,爆炸发生时,大批工人拥挤在狭小封闭的空间内,死伤惨重。

此外,疏散通道、疏散预案等的缺失,也给爆炸后工人逃生平添阻碍。据报道,事故现场二楼只有两个楼梯口,而没有设置逃生通道,爆炸发生时,有工人跳窗逃生,而更多的人无路可走。

如果企业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布置生产线和工位,设置疏散通道、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即使不能防止爆炸发生,至少也能在事后减少人员伤亡。然而,盲目追逐利润的企业只顾进行密集生产,无视潜在的危险,最终在自身付出代价的同时,更给无辜的工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三、除尘设备没有按照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

1、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和配备,法律有严格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条规定通常被称为“三同时”原则,《职业病防治法》亦有类似规定。

该法第二十六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对于检查和验收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时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具体到粉尘防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明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安全生产设备不仅要配置,还应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都明确了这一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2、评论: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就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建设、施工单位的义务,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工会的职责,以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然而,在这起事故中,作为至关重要的安全设施,吸尘装置的设计不仅不符合法律规范,而且还面临老化、弱化的问题,法律规定的设计、维护、保养、检测都被企业置之脑后。据报道,车间内金属粉尘弥漫,除尘系统只能吸走一小部分粉尘。工人们自己清理操作台,每人的操作台都能清理出一捧粉尘,一条生产线能清出一油漆桶粉尘。在生产任务重的时候,即使是这种简单的清理也难以保证。工人们一直在高度危险的环境下工作,可以说,不发生事故是侥幸,发生事故是必然。

除了企业之外,对于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和工会也难辞其咎。安监部门可以对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工会也可以进行监督,这不仅是权力,更是责任和义务。而安监部门和工会却长期不闻不问,甚至就在两个月前,该企业的除尘电机、积尘罐起火,消防大队接到了火警报告,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这本是一次可以挽回几十条生命的提醒,却因为安监部门和工会对自身职责的漠视被白白放过,原可避免的悲剧最终发生,安监和工会的责任不可推卸。

 

四、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

1、生产设备符合标准,是法律对安全生产的重要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以专章对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级、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等进行了规范;《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中亦有相关规定。《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1-2000)》等则提出了明确详细的标准。

 

2、评论:对于爆炸危险环境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国家有非常详尽的标准进行规范,何种环境下适用何种设备,绝非无据可依。成立于1998年的企业,经营十几年,不可能对这些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只能解释为利欲熏心、不择手段降低成本。

更严重的是,这些不达标的电器设备,本身的质量也十分堪忧。据工人说,车间里的打磨机长期使用,插头松动,使用时会打火;一些灯管的线头裸露出来,电线有时会冒烟;2012年,公司还因电路老化出过一次事故,幸无大碍。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幸无大碍”的好运却不会总是降临,生产设备的标准规范不应当被空置!

 

五、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照规定每班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积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照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1、进行安全培训、告知工作危险、发放劳保用品,是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的基本安全生产义务。

关于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更具体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并对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学时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的危险知情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知情权不仅关乎事故危险,还涉及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为了确保安全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得到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法律和地方法规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例如,江苏省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评论:法律法规对于安全培训、危险知情权、劳保用品等的规范,并非空白。但在“招商引资”的大旗下,经过企业长袖善舞的公关后,这些规范再次落空。据媒体报道,虽然车间中满布粉尘,但工人们从不知道有爆炸的危险存在。管理人员心知肚明,轻易不进抛光车间,催产品时也是催完就走。厂内的普通工人却只知道在催促下加快进度,对可能发生的大祸浑然不觉。爆炸发生后,也没有防护用品来保护他们免受严重伤害。国务院“82”事件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指出,“假如说这些员工穿的是阻燃的工作服,不会烧得这样惨烈”。可惜,“假如”只能是“假如”,负有监督和处罚职能的安监部门,在事故发生前又一次“隐身”了。

事实上,工人们所面临的,绝不仅仅是突发事故的危险。另一种他们慒然不知的危险,是职业病。长期在高浓度粉尘中工作,会引发尘肺病。据称此前已有职工发病,但没有引起其他工友的警惕。工人们的知情权再一次受到了侵害,即使不死于爆炸,他们中的许多人也会在未来的某一天,在尘肺病的阴影下艰难求存。

相比于其他触目惊心的违法行为,“超时组织作业”从严重性上看似乎轻了很多,却也是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可缺失的一环。事发当时是周六早晨737分,如果不是超时安排工作,本来不至于造成如此多的伤亡。在休息日的清晨,工人们带着多工作、多赚钱的简单愿望走进车间,迎接他们的却是一场悔之不及的灾难。

回顾此次爆炸事故的原因,令人痛心的是,没有哪一个原因是事前难以发现、猝不及防的。法律的规定虽不完美,但也可谓全面,此次事故的几大祸因本都在法律规制之内。那么,为什么惨剧最终未能避免?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国法又能被公然无视?归结起来,事故各方主体在其中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要改变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运动式整改治标不治本的现状,也要从这个问题入手。

作为用人单位的中荣公司负有直接责任。企业追逐利润,置法律法规和工人安危于不顾,不依法建设安全生产设施、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不安排安全生产培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强令员工超时作业等劣迹行为,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和生命和尊严对企业来说只是冰冷的成本计算,只要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所得大于所失,就不能阻止企业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阻止惨剧的再次发生。

地方政府及其安监、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未能依法履职,监督缺位。这首先是由于企业“公关”有术,“打点”到位,每每面对检查,中荣公司都能及时得到消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根本缺陷,根本无力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核心工作是劳动保护,应该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劳动权利保障。而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功能更多的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完全是事后救济,根本无法适应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人数有限的安监工作人员,面对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被动应付,左支右绌;但从根本上而言,这种缺位是发展观念落后的必然结果。政府唯短期经济发展为重、牺牲劳动保护的政策选择,导致安监部门缺乏监督动力。各地盲目招商引资,竞相以更优惠的政策,为商家创造“政策红利”,甚至打造任其胡为的“政策洼地”。

工会及劳动者自身孱弱,集体协商制度未发挥作用。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本应是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企业依法依规规范工作环境,但是在现实的劳资关系中,他们完全是被边缘的群体,没有任何话语权,加上生存的需要、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无知以及狭隘的小农意识等多种因素的作祟,导致了劳动者对如此高危作业环境的屈从与默认。而各级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负有监督义务,但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要由企业行政方来决定,真正的监督很难落实。

企业强大,政府宽纵,劳方无力,导致了悲剧的一次次重演。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所依靠的不能仅仅是运动式的整改。原因既然来自多方,解决方案也要必然要从多方入手。

要改变企业漠视劳动者权益的倾向,就要让其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因“运气不好”而付出的,而是一做出违法行为,就必然产生的后果。法律的威慑性不仅在其惩戒手段的严厉,更在于其惩戒后果的必然性。

要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需要政府转变执法模式和执政思维,重视日常检查、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大规模的“一阵风”式执法;改变GDP崇拜的思维方式,将劳动者权益看作比经济发展数据更重要的指标。同时,也需要强化司法监督,当执法部门怠于职守时,劳动者可以寻求救济。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劳动者需要强化权利意识,积极主张和维护权利。从根本上,只有劳动者最具有为自己争取利益的动力,有意愿去推动监督、抗衡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工会应切实发挥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劳动者自身也应发挥集体的力量,改变自己的命运。

血泪铺就的发展道路注定不能长久,谋求改变势在必行。这种改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长远来看,最终因改变而受益的,也会是整个社会。


©2020 YiLian Labor.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159号 京ICP备13031719号-3

法律援助热线:010-82357827 邮箱:yilianlabor@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806室 邮编: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