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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支付的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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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病假期间工资外,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形下还可以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补助费。比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但是,由于一般公众对医疗补助费并不了解,加之支付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在实务中劳动者提出该项请求的比例也较小。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本文将对医疗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和支付条件、标准等详加阐述。

 

一、相关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确定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规定是我国首次就医疗补助费问题所作规定。据此可以看出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是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规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据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认定是否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进行?

 

首先,就文件效力而言,以上三文件均属劳动部所发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相同,而在实施时间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均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于1995年8月4日开始实施。根据法律效力冲突解释规则,在相互冲突的法律文件效力等同时,应适用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优先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其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在性质上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该项属于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情形的一种,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且,劳动者究竟能否胜任工作也只有用人单位最具发言权,因为用人单位最为清晰地知道某岗位的胜任需要达到何种标准。

 

因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认定无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来进行。

 

三、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由此可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只有在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情况下才应当依法予以支付医疗补助费,否则不需要。

 

关于医疗补助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则应参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即医疗补助费的数额是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一般疾病医疗补助费至少为六个月工资,如果患重病则至少9个月工资,绝症则至少12个月工资。但是重病和绝症的标准究竟如何,此处并未给出明确界定,即使参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由于诊断医院和医生在业务认识上的不同也很难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因此,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在实践中仍会产生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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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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