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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市“二等公民”

作者:刘伟 来源:本站原创 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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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亿人,相当于每6个人中有一个是流动人口。在未来20年左右的时间内,中国社会还将有3亿多农村户籍人口向城市和城镇转移。这些由农村涌向城市的迁移者组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

 

当前,由于社会的不断开放和城市资源的过度集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不甘于祖祖辈辈传承的乡土生活,他们对在大城市就业的意愿越来越强烈。但是,和他们对城市的情有独钟相比,似乎城市并未报以同样的热情来接纳这个群体,反而设置了种种制度性的限制乃至歧视,阻扰农民工群体平等地享受市民待遇,尤其突出地表现在社会保险制度等的设计和落实上。


 违法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5年1月1日即已实施的《劳动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日专门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特别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仍以种种手段规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违法降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据统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的41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都会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诉求,争议范围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且该类案件不断呈现出新型、疑难、复杂的特征。

 

在未缴社会保险的法律救济上,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适用双重待遇。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城镇户籍的职工可以通过社保征缴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而农业户籍的职工却无法补缴,只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要求单位支付未缴养老保险的赔偿金。但赔偿数额非常之低,以北京为例,月赔偿金数额仅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这和他们实际应享受的养老金数额有着很大差距。

 

2011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将不再受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针对2011年7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只能通过社保征缴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不再支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社保赔偿金的主张。但实践中,各地区操作千差万别,很多地区仍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尤其是在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形下。同时农民工又丧失了向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可谓维权更加艰难。

 

受社保跨地区转移和职工档案制度的制约,农民工成功享受养老待遇的前景堪忧。鉴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仍未实现全国统筹,社会保险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农民工在转换打工地点或返乡时因社保转移不能而蒙受巨大损失。尽管部分地区已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保”、“新农合”制度的对接,但效果并不理想。“新农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基数过低,参保人所能享受的养老金和医疗补贴同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相比差距悬殊。对农民工而言,此种转移过于得不偿失。更重要的是,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和职工档案挂钩,而农民工群体是没有个人档案的。因此,农民工即使在城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也未必就一定能如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是当前活跃在中国城市的一个特殊群体,建筑工地、工厂车间都活跃着他们的身影,可谓对城市建设功不可没。但由于户籍制度的严苛限制,他们却始终在城市扮演着“二等公民”的角色。在现代社会,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仰望同一片星空,却因为户籍制度的枷锁而呼吸着不同的空气,这不啻为对现代文明的一大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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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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