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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从富士康“学生工”事件说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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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被强迫进入富士康烟台园区实习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该校千余名学生被强制安排进入富士康实习,工作时间长达11小时,并有学生晕倒、身体不适。被媒体曝光后,陕西教育厅已责令整改,停止实习活动,学生全部返校。此次事件已告一段落,但社会企业违法使用“学生工”已非首次见诸报端,此现象屡禁不止,暴露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不足的现状,值得深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常建立起的是“劳动关系”,前者对后者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由于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的优势地位,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向劳动者有倾斜性保障的。但是在校学生由于身份特殊,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即通俗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实质上是劳动与报酬的平等交换。在这样的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对平等,权利和义务主要按双方约定调整。但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法律意识不足,往往会因轻信、考虑不周或一味忍让而吃亏。

 

事实上,以立法层面来看,相比于学生自发的兼职、打工,由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活动对于学生的保护程度是相对高的,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防止学生在实习活动中权益受侵。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周8小时,每月40小时;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学校参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的协商来确定,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等。

 

法律规范原本期望以学校介入的方式,平衡学生和单位的力量,从而实现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出现了问题。笔者在调查时发现了一份有意思的文件:2010年,山东省人社厅下发《关于适应产业转移和就业形势需要协助富士康(烟台)公司招聘员工的紧急通知》,指出“富士康(烟台)科技工业园是我省重点企业,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自5月份开始,企业用工紧缺问题开始显现,并随着订单增长愈演愈烈,预计一线员工缺口将达3万人。”《通知》中明确要求,“各职业技术院校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组织专场招聘会或组织学生到富士康实习……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合作单位和所属县(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山东地方政府对富士康用工缺口的紧张自不待言,而远在陕西的本科独立学院也如此积极配合工作,除见“联络沟通”之成效,也令大众给校方“没有收过任何代理费或中介费”的辩解打上了问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宣传,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自主选择性增强,企业若没有及时转变用工观念,就可能面临用工荒,需要寻找更为弱势、顺从的替代者;富士康等规模性企业往往对一个地方的GDP、税收等产生较大影响,地方政府倾向于纵容、迎合此类企业,为其违法行为大开绿灯;而学校,面对政府发展经济的压力,和企业可能提供的“代理费”“赞助”等利益,不仅不能保护学生,反而为违法单位之虎作伥,以扣发学位证等手段,强制学生参与违法实习,其动机不得而知,但行为不可饶恕。在政府、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合力面前,学生的力量是十分弱小的。

 

在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各方观念的转变。从单位的角度来说,要认识到用工荒的根本原因,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护和福利,从而吸引劳动力;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要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从学校的角度来说,要坚守教书育人的本职,以学生利益为先;从大学生自身的角度来说,要强化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无论实习、兼职活动是否有学校参与,要懂得保护自己,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或至少保留好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可凭证据与单位交涉,或寻求政府、司法、媒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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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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