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联律师代理法援案件遭受暴力伤害事件专题
义联律师代理法援案件遭受暴力伤害事件专题
强权何足畏,公道在人心
---义联张碧飞及其当事人访谈记录
序
赵淑红和妻子都是裁缝,在大兴旧宫南小街附近的服装厂打工。赵淑红称,2010年7月,他和妻子在北京三正服装有限公司工作,因厂子效益不好离开,当时两人有一万多元工资未结算。多次索要无果后,他将公司告上法庭。根据大兴区劳动仲裁部门判决,公司应支付两人被拖欠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金等共计近4万元。但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公司法人代表胡某却称,赵淑红并非他公司员工,赵向劳动部门提供的上岗证上面的公章是伪造。“公章确实是公司盖的,而且我还有当时会计签字的押金条。”赵淑红说,2011年年底,他求助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张碧飞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2012年3月,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撤回此前的判决,鉴定通知书称赵提供的证据上的公章与三正公司的公章不相符,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赵的全部请求。张碧飞认为,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只有结论,未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做任何说明,他们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便再次诉至法院。
2012年4月17日13:45左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张碧飞,在代理赵淑红、李小金诉北京三正服装有限公司(下称“三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件时,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内,遭到三正公司法人胡正旺及其两名帮凶的暴力殴打。肇事者胡正旺及其帮凶无视法律规定,公然对农民工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这是对法律援助、对人民法院秩序的公然挑衅。事件发生后,义联全体工作人员难抑满腔愤慨,但化悲愤为力量,在义联主任黄乐平律师的主持下,客观冷静地看待这一事件,深入剖析其发生原因和反映的社会问题,从中汲取前进动力,为此我们展开了法律援助工作风险、律师行为准则、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的讨论。
为了对这一事件的发生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2012年5月8日下午,义联传播人员在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就张碧飞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遭受暴力伤害事件对张碧飞及其当事人赵淑红夫妇进行了专题访谈。现将访谈内容做以下记录整理。
对话实录
一、案情相关
1、 义联传播人员(以下简称义):在开始讨薪过程中您和您的当事人在出庭之前是否见过肇事者胡正旺及其帮凶,当时的情境是怎样的,他们的态度如何?
张碧飞(以下简称张):在仲裁阶段见过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对方也有动手,打了当事人一个耳光,在进仲裁庭的二楼楼梯口,2月10号,在大兴仲裁庭。他们当时的态度就很嚣张,称双方不认识,扬言“弄死你也花不了多少钱”。
2、 义:您和您的当事人之前是否受到过被告北京三正服装有限公司(下称“三正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威胁或类似情况?具体是怎样发生的,你们是如何应对的?
张:开庭当天晚上,从派出所出来后,他们的人跟踪我们,我们绕道而行。
3、 义:请问当事人,您和妻子离开三正后,在开始讨薪直至现在的整个过程中,三正的态度是怎样的,有没有正面回应过,态度始终恶劣吗?
赵淑红夫妇(以下简称赵):三正公司一直回避,劳动局调解时三正公司置之不理,后来法院判决,公告送达,法院强制执行,三正公司开始照面,态度恶劣,声称要告我诈骗。刑警队还带走我审问了半天,后来此事不了了之。
二、法院内遭暴力袭击
1、义:请问当事人,您之前在三正工作时,对肇事者胡正旺及其帮凶有无了解?有没有接触过肇事者胡正旺及其帮凶,或者说有没有听其他同事谈到他们的某些情况?以您对他们的了解,您对法庭上发生的暴力事件感到意外吗?
赵:没有,我对他们不了解。我当时的上司刘玉山说他们很厉害,我们是要不到钱的。
2、义:综合之前的了解和事件发生当时的具体情况,你认为法庭上发生的暴力事件是三正法人代表胡正旺及其帮凶的主观冲动所为还是有预谋的蓄意为之,两者哪一个所占分两更重?
张:我认为他们是蓄意为之,之前已经经过仲裁、判决、执行等多个法律程序,他们早已知晓此事。开庭当天,我们先到,在等候区他们一到就开始动手。
3、义:法庭暴力袭击案件发生后直到现在,肇事者嚣张跋扈的态度有无转变?
张:法庭上的事件之后,双方没有再见过,三正公司也未做出过任何回应。他们的态度我们尚不知晓。
4、义:三正公司拖欠的工资加上赔偿额具体数目是多少,这个数目对三正来说是否构成企业的负担?一般人看来,这应该是个小数额,对一个公司来讲似乎谈不上什么损失,但三正却不惜诉累甚至在法庭上大打出手,是因为他们已经认定你们无还击之力吗?
张:他们的赔偿数额总数加起来上限不会超过四万。
赵:是的,他们一开始就不想给钱,也认准了我们拿他们没办法,只能吃亏。
5、义:你认为为什么用人单位如此猖狂,是打人者个人脾气性格因素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此问题上应怎样得到平衡,现在的法律规定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张:肇事者自身的素质多少有些问题,但这个不是主要因素。企业在建立和经营中也有一些“关系”的保护。从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力量实在太薄弱,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就我的从业经历来看,就这个公章来说,如果用人单位自己去造一个假公章,也不备案,劳动者需要盖公章时用这个假公章,到时候又说这是假公章,告劳动者欺诈,这时侯劳动者是一点办法也没有的,再让他单独去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的调查,可以想象他们内心是怎样一种恐惧。从我的职业经历来看,现在用人单位有一种普遍的策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其他什么都不提供。仲裁庭或法院就要求劳动者自己举证,但他们往往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主要负举证责任,这在理论界早有提及,但实践中这个制度并没有得到应用,尤其是仲裁程序中。其次,像我们这种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得到推广和鼓励,以帮助更多的劳动者进行维权。
6、义:您之前工作中,您或您的同事有没有遇到类似的暴力袭击案件,程度如何?事后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肇事者是否得到应有惩处?
张:之前没有遇到过。此事在维权方面,单位给了我很大支持,很关心我的人身安全,事后迅速以单位名义作出反应并找到相关媒体进行报道。司法机关的处理上,给我的整体感觉还是比较积极正面的。但最后对肇事者行政据留了五天,对于他的这种恶意殴打他人行为,这个处罚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拘留十到十五天。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公安机关只是回复说要我们走司法程序,我们无法得到及时赔偿。
三、法援律师工作风险防范
1、义:您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律师行业律师的职业风险整体状况是怎样的,相比普通执业律师,法援律师面对的职业风险有何特殊之处,对法援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从政策和法律上作出那些特殊规定?
张:总体上来说,不能令人满意,不是很乐观。特别是代理拆迁和刑诉的律师,风险更大。相比较而言,法援律师代理的主要是一些弱势群体的案件,除了主观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对正义的坚持外,法援律师无法从当事人处得到更多对自己工作的支持。不要说是特殊的保护,就最基本的规定来说,现在对法援律师的规定基本上都是义务性的规定,权利很少,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2、义:以您的从业经验看,您认为当前社会法援律师面临的工作风险的整体状况如何?此种工作风险对法援律师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何种程度的影响,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整体发展有何不良影响?
张:整体状况比较严峻,容易受到人身威胁。工作和生活上就必须更注重人身安全,特别是女性工作者,这样工作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我个人认为,这类事件带来的正面影响更大,媒体曝光,单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社会上正义的力量占上风,肇事者也得到了惩处。这样的处理更有利于惩恶扬善,社会积极反响更大。
3、义:您认为法援律师在工作风险防范方面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整体状况是怎样的?律协或相关司法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张:整体而言,以这件事为例,是我们自己单位作出更多的努力,律协或司法部门如果能够出面的话,肯定更容易解决,毕竟公权力机构影响更大。
4、 义:结合此次事件,关于法援律师工作风险防范工作,您对有关部门和相关立法工作有何建议,您认为应该从几个方面加强对法援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张:不要说特殊的保护,我认为如果能够正常地对待这些事就很好了。如果事件社会影响力不大,公权力机构不会足够重视。他们的反应比较迟钝,往往是发生了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件,才会有相关规定出台,这对风险防范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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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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