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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人力资源法务,推动NGO良性发展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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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格局。在该方针指导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在试点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意味着政府的很多服务功能将逐步回归社会,转由从事社会服务的NGO组织来承担。NGO组织在中国社会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次抗击举世震惊的汶川大地震的救灾行动中,我国NGO组织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地震发生后,各类NGO迅速做出反应,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开展多项抗震救灾工作,与政府以及人民军队形成了强大的合力,对政府救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次抗震救灾行动中NGO组织的出色表现,也充分证明了政府指导思想的正确性与前瞻性。可以断言,NGO组织在中国社会服务工作中将会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

NGO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直接表现为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滞后,尤其是人力资源法务建设滞后。长期以来,人力资源法务建设没有得到我国很多NGO组织的重视,致使相应人力资源法务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1、由于NGO组织具有公益性,因此有一些NGO组织一味地要求员工具有奉献精神,忽略了对他们基本劳动权利的保障,导致NGO组织人才流失严重,严重影响了团队建设与机构发展。2、很多NGO组织提倡员工的志愿服务精神,而忽视对员工的管理,如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有民众爆料国内某著名NGO的员工工作态度粗暴、蛮横,给该NGO组织在公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NGO组织对人员的招聘、管理、离职没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导致员工进出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团队的稳定性和机构的可持续性。

    人力资源法务建设的缺位,无形中给NGO人力资源管理制造了众多现实的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NGO组织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一旦这些法律风险转化为纠纷,那么对NGO组织的消极影响将特别大。随着2008年一系列新劳动法律的实施,国家对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冲击,NGO组织也不例外,甚至冲击更大,这使得NGO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将更加突出。劳动合同法明确将NGO组织作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要求NGO组织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当NGO组织的员工因为劳动权利纷纷将NGO组织推向被告席的时候,那些连自己的员工都不能保护的NGO组织,他们在从事的社会服务性工作的公益性色彩究竟需要打多少折扣呢?

    加强人力资源法务建设,已成为了我国NGO组织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是建立一支高效、创新、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NGO团队的基础性工作。唯有做好人力资源法务建设的这项基础性工作,NGO组织才能够得到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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