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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为什么这么离谱?

作者:黄乐平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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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大亮点。究竟收费与不收费之间有多大差异,收费不合理性在哪里?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为什么这么离谱?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的依据是《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其两个附件,即《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其中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49人的,30;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处理费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可见, 该《办法》对于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各地就出现了为数众多、高低不一的收费标准。
   
重庆某地的咨询者张松来信反映,其父亲因为工伤向用人单位索赔1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费用共4000元。但是依据《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200元。(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按每件300元收费;2、争议金额在1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费收取费用的。张松应交纳案件处理费2500元,外加案件受理费20元,一共是2520元,对于超出部分的1480元,张松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退还148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偏高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现象,象广东等地的收费标准甚至比重庆还高(《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要收案件处理费500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交纳的受理费用要远远高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笔者经办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高达280万,法院也只收费50元)。而劳动争议仲裁无论是在公信力、权威性还是专业技术上都无法与司法审判相提并论。那么,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费用与法院立案相比,会高得离谱呢? 这主要是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的地位差异所造成的。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一切经费均由财政拨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活动中,所有活动经费开支政府财政没有分文补贴,全靠收取仲裁费解决,因此用高收费缓解办案、取证、调查经费的不足,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过高,不仅会严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形象与社会公信力,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要改变目前劳动仲裁部门收费偏高的尴尬局面,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从近期来说,各地物价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仲裁部门收费的检查,不合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取缔;中期来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应该重新制订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要有更明确地规定,毕竟1992年发布的文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了,同时也应该考虑将这块费用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去;从长远来说,还是要从劳动立法上来解决这个问题,重新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地位、经费来源以及是否将其纳入司法体系(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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