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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违规用工

作者:颜世龙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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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形容枯槁”四个字来形容董明刚似乎一点都不过分,一米六七的个头,黑瘦黑瘦,完全不像是其微信头像上那个持枪挺立充满自信的年轻小伙儿。

  

2013年4月,董明刚被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派往南太平洋的岛国巴布亚新几内亚(以下简称“巴新”)修公路,而在其修公路期间遭遇袭击回国治疗后,中海外却不断推诿,撇清与董明刚的关系。

  

无奈下,董明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其与中海外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董明刚之前在国外签的劳动合同是和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巴新公司(以下简称“巴新公司”)签订的,其请求被驳回。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中海外公司官网上发现,巴新公司以中海外全资子公司的身份位列其中。此外,记者还发现,其注册地在国外。

  

“如果巴新公司是注册在海外的企业,那么他们是没有资质在国内招聘华人员工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刘伟分析称,根据2012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也就是说中海外注册在国外的子公司巴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

  

派往巴新工作遭袭击

  

2013年1月,董明刚在老家西安认识了中海外的员工孟斌,“当时孟斌说可以介绍我到中海外工作,我一想这么好的机会,当然不能放过,于是便欣然答应。”董明刚说,原本以为能在北京大有前途的他,没想到却被公司派往南太平洋的岛国巴新去修公路,但即使如此,董明刚却仍然抱着领导指哪儿他打哪儿的心态答应了下来。

  

2013年4月17日,董明刚从北京首都机场起飞,于第二天抵达巴新,随后便以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加入到中海外驻巴新Mendi至Kandep项目部,但直到2013年9月16号,公司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当时公司和我说月薪是人民币一万多元,另外还有50万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保障,我觉得这么大的公司肯定是没问题的,所以连想都没想直接拿过合同来就签字了。”董明刚说,“当时项目部里大约有50多个华人,都非常团结,并且非常努力地工作。”但直到2014年5月17日那天,一场意外让他才明白,自己和部分同事竟然被“卖”给了国外另一家公司。

  

“当时我们正在现场施工,一辆当地黑人的汽车因为躲避中方施工车辆,所以陷入了马路右侧的泥泞里,之后他们就下车骂人,我和同事当时也不敢做声,觉得让他们骂两句就算了,但是他们越来越过分,并拿出棍子然后强行拉我们的车门,所以没办法只能下去向对方解释,没想到刚一下车就被人拿棍子从后脑勺打了下去,我当时马上就昏了。”董明刚说。

  

随后,在同事吴双愿和马永欢的帮助下,紧急呼叫了当地政府的安保部队,并将董明刚送医治疗,但在巴新首都——莫尔兹比港的中国医疗队诊断后建议,应将其尽快送回国内接受进一步治疗。

  

2014年6月初,董明刚乘机返回国内,并立即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的中海外总部请求协助就医治疗,但是,回国后的董明刚面临的是长时间无人搭理的尴尬。“当时我难受的不行,连坐都坐不住,所以只能跟公司先打招呼说要先回老家自己看病。”董明刚说,“到目前为止,大大小小的医院、诊所看了不知道多少家,往返北京都不知道多少趟了,而且费用都是我自己掏的。”

  

据董明刚提供的一份来自陕西省人民医院黄一琳医师给出的诊断证明显示,“董明刚颈活动受限,颈4~5椎棘突压痛(+),双侧颈肌及冈上肌紧张,压痛(+);X—RAY显示颈椎曲度变直,颈45不稳,寰枢关节不对称,”由此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

  

就此,中国医促会骨科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北京市中医院骨科主任医师柳根哲对记者表示,“寰枢关节脱位”是指颈椎的第一节(寰椎)、第二节(枢椎)之间的关节失去正常的对合关系。“这个位置非常敏感和重要,因为它的位置比较高,而且都已经是半脱位了,严重的话可能导致下半身瘫痪,建议应该尽快到医院进行手术,而且一般的医院都不行,因为他们一般不敢接这样的手术,只能去大医院。”

  

中海外推诿认工伤,劳资双方对簿公堂

  

2015年4月28日,在眼看家里无米下锅之际,董明刚只能再赴北京来到中海外总部,要求公司为其看病提供帮助,并发放拖欠的工资,协商到最后,中海外才同意以借款的形式借给他2万元作为看病和生活费用。

  

“当时中海外的副总,也就是现在的总经理吴东正,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王宁、中海外巴新Mendi至Kandep公路项目经理刘长友等人还答应要为我积极认定工伤,还说要帮忙找保险公司赔付,但之后他们却一直以公司负责人仍在国外为由不了了之了。并且就是在那时我才知道,原来自己之前在国外签的劳动合同居然是和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新公司签订的,这一下我就傻眼了。”董明刚说。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刘伟介绍,由于董明刚是与巴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中海外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董明刚所要求的工伤认定和赔偿等都无从谈起,要赔偿只能去找巴新公司。

  

无奈下,董明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其与中海外存在劳动关系。但据记者掌握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京海劳人仲字(2012)第7464号裁决书显示,由于董明刚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与中海外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所以董明刚的请求被直接驳回。

  

另外,在记者所掌握的当时仲裁庭审笔录中发现,中海外方面对于董明刚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中,提到的吴东正、王宁、刘长友等人均不是中海外员工。但是,当记者在查询中海外官网在2014年5月4日发表的《中海外召开首届“海外之星”表彰大会》发现,吴东正以该公司领导身份出席会议;此外,据记者掌握的上述三人的社保信息来看,吴东正、王宁、刘长友,包括之前将董明刚从陕西招工而来的孟斌等四人的社保均是由中海外为其缴纳,也就是说中海外在公开撒谎。

  

对此,刘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论说,想要让一名普通的员工跑到海外去和“国外”的公司打官司,尤其是在一个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国家,显然是在开玩笑。

  

中海外或涉违规操作

  

据记者查询中海外相关工商资料显示,中海外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向境外派遣劳动劳务人员,承包各类国外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等。另据中铁官网曾报道称,董明刚所在的工程项目部正是巴新南高地省的公路项目之一,即Mendi至Kandep段公路,其全长50公里。该公路工程是由中海外与巴新政府签订的公路升级维修项目,其中包括巴新恩加省在内的该项目合同造价为2013亿美元,工期为30个月。

  

那么,为何中海外却声称董明刚并非自己公司的员工,而是巴新公司的员工呢?那么,巴新公司又是谁?

  

记者查询国内工商资料后发现,巴新公司并不存在,但记者在中海外公司官网上发现,巴新公司以中海外全资子公司的身份位列其中。

  

记者掌握的一份来自巴新政府外交部礼宾司处长Jimmy U.Ovia在2015年6月1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称,“依据1992年投资促进法案,经投资促进委员会于1996年4月19日颁发给巴新公司的《外资企业经营许可证》和《外资企业执照摘录》均为属实”,并附上了其本人的签字和巴新外交部的盖章。为了证实Jimmy U.Ovia确有此人,我国外交部驻巴新大使馆二等秘书在2015年6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中也辅助了其真实性,但对于该官员出具的文书内容则表示“由出文机构负责”,也就是说巴新公司确实存在,并且是注册在国外。

  

“如果巴新公司是注册在海外的企业,那么他们是没有权力在国内招聘华人员工的。”刘伟律师分析称,根据2012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也就是说中海外注册在国外的子公司巴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

  

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据记者所掌握到的太平洋公司的保险单显示,董明刚的意外保险投保人却成了中海外,其投保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那么,为何巴新公司的员工却是由中海外来买单呢?

  

业内专家就此对记者表示,我国劳务人员出国提供劳务主要有两种正规途径,一种是同国内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派遣至国外工作;另一种是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外派企业均应依法同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等,以明确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将劳务人员派遣出国。

  

“就目前来看,巴新公司不具有在国内招工的资质,而中海外又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这样做或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打‘擦边球’。”上述专家对记者表示,由于企业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上社保就将其派往国外,一旦员工遭到意外,及时撇清关系并将责任推至海外的公司,这就将员工至于维权无路的尴尬境地。

  

刘伟也对记者表示:“如果确认中海外和董明刚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而中海外还不为董明刚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董明刚被袭击后拒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工资,明显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刘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涉外劳动法律并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层面并不全面;其次是相关法律的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再次是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企业外派员工存在的违规情况惩罚力度太低,对于企业的震慑力度有限。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劳动经济管理系副教授孙立如也就此认为,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提出,中国企业、员工走出去已然成为大势,而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在员工的待遇保障方面,应首先明确关系,这是享受其他待遇的前提条件,明确员工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关系的性质,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待遇保障的基础。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了解境外公司的实力和信用,其次,要派出代表深入到境外公司中去,督促境外公司履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和与劳动者签订的《雇佣合同》。

  

孙立如说:“在这场劳动仲裁官司中,中海外虽然是胜诉了,但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海外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海外公司不应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责任,因为从此案的多点我们都可以看出,中海外就是本案中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企业也要对劳动者承担受益人法律责任的。而且,在中海外公司官网上也明确表示,巴新公司是其海外子公司。而按中国法律的规定,海外公司无权在中国境内直接招人,董明刚之所以能走出国门工作,一定是国内的公司招用后派出的,这个招用者从现有的资料看应该就是中海外公司。”此外,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其中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包括自觉守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意。

  

就此事,记者致函中海外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前中海外尚未予以正式回复。记者多次致电中海外,其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吴总马上要出国了,没有功夫接受采访。”当记者试图进一步提问时,被该名工作人员立即挂断电话,再次拨打便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原文链接:http://www.cb.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0&id=1152669&all

 

(编辑:杨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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