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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成功的第一步——李书生工伤认定案

作者:刘国威 来源:本站原创 20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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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下午,轮到我接待来访人员。午饭过后不久,就有人登门咨询。来访者个子不高,身体偏瘦,穿着一身灰色外套,上面有尘土留下的痕迹,昭示着他和大多来访者一样,都是在京的外地务工人员,并且很可能是建筑工人。他脸色很黯淡,就像是刚刚生过一场大病。几天没剃过的胡子茬,让他的脸上平添了几分沧桑。略显呆滞的目光告诉我,他的背后一定又有一段辛酸的故事。

 

李书生,男,1976年生,河北省张家口人。之前一直在张家口一家建筑公司做建筑工人。2008年公司承包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工程,李书生也随之来到北京。2008423日下午,李书生像往常一样和工友们在工地干活,工程已经进行到大楼五层的建设,大楼外围采取了一些简单的防护措施,平时很少出事。但不幸还是在这天降临了,李书生在五层的水泥建筑上行走时,一不小心,脚底打滑摔了下来,重重的摔到了底层,当时就不省人事。包工头和几个工友急忙将他送往医院。

 

经抢救,李书生的命是保住了,但伤势很重。医院最终认定伤者盆骨粉碎性骨折,尿道闭塞。我没学过医,但一听到盆骨粉碎性骨折这个词,心里就觉着发毛。我简单查了一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没有找到盆骨方面的描述,反倒发现其实尿道闭塞更严重。标准上写明“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应认定工伤四级,而李书生现在更严重,属于尿道闭塞。他告诉我,医生跟他说过,他还要再做几次手术,才能让尿道通畅。但那也只是暂时的,最终的结果就是尿道狭窄,需要定期进行扩张手术。并且治疗尿道闭塞的手术难度很大,很难一次成功。以后所需的花费可想而知,绝对不会是一笔小数目。

 

单位的意思很明确。按照惯例,在工地干活受伤的工人,单位一次性给四万了事。但四万对于李书生的伤势来说,动一两次手术都不够。何况他的伤很重,医生已经明说,这种伤可能很难一两次就成功,需要做好心理准备。李树生几次与单位协商,最终都无功而返,面对单位的这种翻脸不认人的态度。李书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时已经是2009年的3月份,眼看着认定工伤的时效就要超过,于是他匆匆赶往劳动局工伤保险科。但事情并不像他先前想想的那么容易,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单位没跟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给他上过社会保险,没有工作证,没有工资卡,甚至连身工作服都没有,要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谈何容易?

 

思前想后,最终可以收集到的证据也只有两样,一是老家一起过来的两个同事可以作证,二是当初住院时的医疗费都是包工头交的,医院的病案条上有他的名字,仅此而已。但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证人证明效力的高低取决于证人是否能自证,也就是证人必须首先要能证明自己是这个单位的职工,他才可以给别人作证。但关键是,他提供的几个证人的情形都一样,自己根本就提不出什么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所以仅有的两样证据,只剩一样了。这种情形下,工伤保险科也不敢轻易给其直接认定工伤,只能建议他先去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李书生当然不会放过任何可能的机会。于是当天就提交了申请书。希望能抓住这最后一颗稻草。

 

有一种等待是漫长而痛苦的。

 

十几天后到了交换证据的日子,李书生提交了仅有的两样证据,并取回了对方提交的证据,但转机也就此出现。他把材料拿到中心,正好又是我接待的,看了对方提交的证据心底禁不住升腾出一份喜悦。因为单位提交的两份证据都认可了李书生在该工地工作的事实,并且也认可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只是认为他是从别的包工头那借调过来的,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这种借口是不会被法律所认可的。一方面借调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但单位不可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为借调这种说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但他们并不属于。另一方面只要他们承认李书生是在他们工地干活并受伤,肯定就会有单位要对此事负责。于是,在向其说明了案件的利弊,并详细介绍了开庭需注意事项之后让其放心,对方提供的证据对他非常有利,胜诉可能性比较大。

 

这次的结果是值得期待的。

 

果然,八天之后裁决结果就出来了,最终认定李书生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拿到裁决书他就急忙赶到我们中心报喜。听到这个消息,我的心中顿时充满无限的喜悦。甚至事后想着想着都会情不自禁的微笑。可能这跟我的资历有关,毕竟这是我来到中心第一次亲身经历并指导成功的工伤案例。这一刻我也真正懂得了什么叫助人为乐。

 

不过,转念一想到现在只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离落实工伤待遇可能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笑容便有所收敛。因为看过太多的案例,都是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到。但这话我只能藏在心底。

 

最后我只想说,朋友,请不要担心。不管前路有多么艰险,我们都愿与你同行,不到最后一刻我们绝不会回头!

 

(本案当事人用的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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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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