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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残又遭单位遗弃 法律援助为弱女子维权

作者:义联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20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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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孙小丹,女,吉林省永吉县,200749日,与北京大泽龙艺广告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处从事地产设计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左右,现金支付,由孙小丹在工资单上签字领取,工资单由公司收回。2007625日,孙小丹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2009612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京通劳社工伤认(2230T014100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孙小丹在2007625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03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二中行终字第15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通州区人保局做出京通劳社工伤认(2230T0141005)号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201069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北京市通州区(2010年)劳鉴第00192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孙小丹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三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该鉴定结论做出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也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孙小丹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迫于生活压力,孙小丹只能申请仲裁,主张工伤待遇。

 

办案过程

 

事故发生后,孙小丹的哥哥辗转找到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义联律师的指导下他成功的认定了工伤。单位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在主张工伤待遇需要走司法程序时,义联律师及时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及时帮其代写了诉状并代为立案。由于治疗已经一年多,仅手里积攒的路费票据就有上百余张,代理律师将其各项未报销的费用发票一一梳理,并复印作为证据提交。经过开庭审理,单位知道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意调解,但只愿意支付10万元左右。单位的赔偿与孙小丹的主张差距过大。于是仲裁委裁决495391元人民币,孙小丹十分满意。

 

本案难点

 

1、工伤对当事人思想、生活压力较大。本案是工伤案件,因此导致孙小丹生活十分困难,思想上也经常面临生与死的考验。由于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依赖护理。其生活之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对他而言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比什么都重要。

 

2、由于目前的工伤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致使单位可以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并以此作为谈判砝码,迫使职工同意其极不公平的调解方案。本案单位正是抓住了这一点作为谈判的砝码,企图迫使职工同意其10万元的调解方案,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指出了拖延时间对单位的不利后果,并且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另外,代理律师看出公司经理的人品相对比较善良,对其发动了心理攻势,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职工今后生活的困难。

 

3、本案涉案标的额较大,职工诉求有70万多,由于涉及今后工伤待遇,合并计算,最终仲裁裁决50多万元,用最短的时间解决了孙小丹最迫切的需求。

 

本图文系义联原创,版权归原作者及义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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