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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鹏工伤认定案

作者:刘国威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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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鹏是江苏人,2005年年底和几个老乡一起来到北京打工,他是木工,活干得很不错,受到领导的一致好评,到2007年时工资已经涨到3700元。2007年年底王维鹏回江苏老家过年,不知什么原因,年后单位几个月都没通知他来上班。直到20088月,单位才又给他电话让他回单位继续工作,但不幸也很快降临。

 

2008826日下午一点左右,王维鹏早早进入工作区开始干活,在用电锯锯木料时,由于木料变形,一不留神,左手除小指外的其余四指均被锯伤,随后单领导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左手食指被锯掉一节多,中指锯掉一节,大拇指已不能弯曲,无名指伤势相对较轻。由于流血较多,术后医院建议住院观察,但公司不同意,还是将他带回。此后,单位除了将他的医疗费报销并支付了受伤后的72天工资之外,没有给予任何工伤待遇,也根本没有申报工伤,没有做劳动能力鉴定。在王维鹏的再三请求下,2009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王维鹏的病历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要走,说是拿去申报工伤,但没有出具任何收据。在王维鹏的老乡建议下,王维鹏又主动找到该法定代表人,坚持让她出具了收条。但此后仍然没有关于认定工伤的任何进展。在王维鹏几番催促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主动去劳动局咨询,在得知要自己申报工伤必须先确认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他及时填写了仲裁申请求确认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已是20095月份。

 

在此期间,他也在劳动局拿到了我们中心的爱心卡,并及时找到了我们。经过梳理,他手头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服、证人证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条、盖章的病例复印件、手机录音。这些结合起来其实已经基本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过,后来同事又提供了一条很重要的收集证据的线索,就是社保缴费记录。并且,经过查实,王维鹏所在单位的确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于为什么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却仍然没有去给他申报工伤,后经查实是因为在王维鹏受工伤的那个月单位还没来及给他办理社保,工伤保险是在受伤后才交的。所以这笔费用即使认定了工伤也应该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他们尽可能逃避法律责任也就不难理解了。

 

有了这些证据,仲裁裁决我们已胜券在握。剩下的就是拿到这笔工伤赔偿的时间问题了。

 

离开庭的日子还有十多天。这个周末我又无奈的放弃了休息时间,一如既往的来到单位处理手头的紧要工作,休息的空隙,站在阳台放眼望去,大厦林立、高楼耸峙,建筑工人们一砖一瓦创造出来的杰作着实叫人惊叹!但是这些建设者们的生存现状的确还不能叫人乐观,仍有不少企业违法违规操作,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仍在不断侵食着这个群体的仅有的一点权益?

 

也许是机缘巧合,开庭的日子正好是六一儿童节,这样的节日,父母本该带着孩子好好出去游玩一番,放飞孩子们的童真。真不知此时的王维鹏夫妇是何心情?!

 

法庭上,单位仍在极力狡辩,甚至还编造了一份承包合同,企图将王维鹏的工伤责任推给承包人。理由是单位已经将部分工作承包给了胡某,而王维鹏是胡某手下的员工,王维鹏发生事故,应由承包人胡某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一方面该承包人胡某本身就是他们单位员工,这一点有证人可以证实。另一方面,法律早已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如果是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发生事故只能是由发包方即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所以他们的主张根本就无法成立。仲裁员抓住时机适时提出了调解的意见,这当然也是我们十分期待的,接触过很多工伤案件,都是经过几年的拉锯战,最终赢了官司,但却耗费掉了太多时间和精力,而我们现在才只是启动了漫漫维权之路的第一个程序。此时,单位也看到败诉已成定局,所以也有调解的意愿,毕竟现在事实已经很清楚,并且在确认劳动关系阶段我们已经证明了王维鹏的工资数额,以后的程序会省很多事。并且继续拖下去,单位也要耗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双方经过两轮谈判,最终单位同意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向王维鹏一次性支付八万五千五百元。这天是200964日,整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一个月零几天的时间。事实上,八级伤残在这么短的时间能拿到这么多钱的确不易,王维鹏对这个结果也十分满意,拿到钱后的第二天就到我们单位送了一副巨大的锦旗。

 

这起案件是我来到义联自己全程代理的第一个工伤案件,能有这样的结果对我是个极大的激励。当然,案件的胜诉关键是当事人手里的证据比较充分,加之同事的帮忙,让我从代理案件一开始就有了充足的信心。真希望每一位受伤的农民工朋友在维权之路上都能有这样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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