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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案件]国内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案件的曲折

作者:黄乐平 来源:本站原创 2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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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6日上午,我与我的同事们正在办公室忙碌的接待来自各地的工伤职工的咨询。此前一周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播放了《工伤官司第一人》的专题片,很多工伤职工因此慕名前来咨询,我们的工作量因此骤然猛增。大约中午十一点半左右,有人敲门,进来了三个人,两男一女,看样子不像工伤职工,进来就说要找我咨询。接待完其他职工后,才轮到他们。其中的一位女同志先说话了,黄律师,我们是从电视上看到你的事迹,专程慕名而来找您咨询的,我们家出了个工伤的事情,您看看我们该怎么办。

 

这位女同志就是杨涛的妻姐孟祥慧,另外两人分别是她的丈夫与弟弟,然后她就把大体经过说了一遍,她妹丈杨涛是北京市铁路局职工,20061127日在单位上半时,被工友的撬棍击中头部,当地卫生站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3cm)。经过简单包扎治疗后,又返回工地施工。随后陆续出现头晕、失眠的症状,但还是继续上班,单位也没有按工伤处理。杨涛跟家里人说认为是工作压力太大、上火所致,但是身体状况不断恶化。20061214日因为身体难受,到住所附近找中医诊治。20061215日凌晨,杨涛爬起来说,我不想活了,随后把妻子、儿子砍伤后,用玻璃割断自己的左腕动脉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由于北京铁路局不认为是工伤,因此杨涛的妻子孟祥敏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孟祥慧问我,杨涛自杀是因为工伤引起的,您觉得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我没有回答是不是工伤的问题,因为几年来接触的上万个工伤案例中,已经包括了这样的疑难问题,我们也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我反问了她一句:有什么证据证明杨涛的自杀是由于工伤引起的呢……”孟祥慧不等我把话说完,就接过话碴,“有,有鉴定报告……”,一边说一边从自己包里面掏材料,把两份鉴定报告递给了我分析意见是一份是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出具的《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是:结核病史,病变符合脑震荡引起的改变。;另一份是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杨涛)头部受伤后出现了头晕、头痛、失眠等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表现,并出现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我看了报告后,我对他们表达了我肯定的看法,有这两份报告,我认为杨涛自杀应该认定为工伤。听到我的话,我能看到他们脸上欣喜的表情。因为此前他们已经找了很多律师,没有人认为自杀还可以认定为工伤。我也把我的观点给他们做了解释,孟祥慧一行三人很受鼓舞,决定把我的观点反映给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希望他们可以考虑。

 

2007521日,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结论,杨涛头皮裂伤是工伤,对于因工死亡的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杨涛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孟祥慧收到工伤认定书以后又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我问孟祥慧为什么杨涛的妻子孟祥敏没有过来,孟祥慧给我介绍了有关情况。杨涛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孟祥敏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生完孩子以后就待业在家照顾小孩,杨涛生前一家人还是借住在一个亲戚的房子里。杨涛死了,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了,孟祥敏又受了伤,在家六神无主。作为家里的老大又是学历最高的孟祥慧,不得不挺身而出为妹夫的事东奔西跑。孟祥慧提出给我支付律师费用。考虑到杨涛一家的经济状况,我决定为此案提供法律援助。

 

行政复议向谁申请呢?根据孟祥慧了解到的信息,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曾咨询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结果必然是维持,但我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有可能被撤销;但是北京市铁路局必定不服,也会引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求意见,那结果会更糟糕。因此我建议直接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家属接受了我的建议。由于家属着急,我不得不从满满的日程中抓紧时间办理此案,200762日写完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是晚上11点半了,办公室外已经空无一人了。我在申请书里指出,杨涛属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死亡的原因就是工伤导致的脑震荡所引起的病变,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82日做出京劳社复决字[2007]3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个结果,在我意料之中。

 

2007810日,我接受孟祥敏的委托,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孟祥慧对我说:无论是输是赢,我们都很感谢您。让我非常感慨,我在当天晚上的工作日记中写到:当事人说出这句话应当是对我莫大的信任,虽然这几年的努力没有经济效益,但自己在这个领域的耕耘没有白费。

 

207914日,案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41法庭开庭。在庭上,我们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杨涛的死亡与其20061127日的头部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20061127日的头部伤导致杨涛外伤性精神病,外伤性精神病导致杨涛死亡,因此受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是一个事故导致的一系列连贯性的结果,是一个事件的三个不同的阶段,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被告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对杨涛受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伤认定,而不应把杨涛的头部伤与死亡割裂开来,将其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事实。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我们据此反驳被告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认为杨涛的死亡与头部伤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话,必须自己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伤无关,而不能以原告不能充分说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做出杨涛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事实上,在原告提供了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冀保精鉴字第2007028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已经充分证明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部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在自己没有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否认原告的证据,进而否认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部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从庭审情况来看,我们有理有据,对事实的陈述、对法律的阐述都非常充分,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比较被动,多次以我们习惯是这么理解我们一般是这么做的来回答法官的询问。

 

看起来,一审应该向着我们期望的方向发展。孟家三姐妹在庭审后不久还给我送来了正义卫士社会良知的锦旗。200711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孟祥敏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开庭宣判之前,法官叫来了法警。因为判决书上把人名打错了,杨涛的家属意见很大,孟祥敏情绪激动还与北京铁路局的一个职工发生了冲突。那一天,我正好出差,没有在现场。

 

但是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显然是牵强的,判决书认为杨涛受到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后,从其工作状态及岗位培训考试成绩来看,其智力、精神状况未受影响。此外,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保精鉴字第2007028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虽然认定,杨涛的死亡是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顶部所受的皮裂伤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驳回原告的起诉。拿到判决书后,我对孟祥敏说,上诉,我们继续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我不相信二审还会做出这样没有道理的判决。很快,我就代理孟祥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等待二审开庭期间,检察日报发表了整版报道《一份试卷,否了司法精神鉴定》,罕见的对正在庭审中的案件发出质疑。随后,某中央劳动保障报又发表了完全相反的观点,杨涛的自杀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由于该报在报道事实方面省略了部分内容,杨涛的家人找到了该报有关版面负责人,得到的解释是这是某劳动部门的人投稿时提供的材料。

 

2008523日,二审开庭。和一审一样,开庭进展得非常顺利。由于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各方继续阐述自己在一审的观点。我们对二审的结果充满了信心。20088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杨涛的自杀行为是其在工作中头部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因而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海劳社工伤认(1080T009178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第二项决定,即 20061215日杨涛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孟祥敏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死亡为因公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判决背后的过程并不像结果那么简单,该案判决后,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在第一时间发布了新闻,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200882日,孟祥慧给我发了一条短信:我们全家对您的感谢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我们一辈子都不会忘记您的好。我们会让杨涛的孩子记住您的大恩大德。

 

原载于《法律与生活》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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